魯市監法規字〔2020〕1號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有關處室、執法稽查局: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扣押、沒收物品管理和處理辦法(試行)》已經2020年4月9日省局局務會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8日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
扣押、沒收物品管理和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扣押、沒收物品的管理和處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涉及對扣押、沒收物品的管理和處理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扣押、沒收物品,是指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扣押、沒收的物品。僅作為證據載體的物品除外。
第四條 扣押、沒收物品的管理和處理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
第五條 扣押、沒收物品的管理和處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管處分離、公開透明、科學環保的原則。
第六條 扣押、沒收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調換、損毀、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不得擅自變價處理、不得自行拍賣扣押、沒收物品;不得在本單位內部變價處理。
沒收物品的拍賣、變價款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上繳國庫,不得坐收坐支。
第七條 扣押、沒收物品管理和處理等產生的費用列入辦案經費,按照財物有關規定辦理,不得向當事人收取。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財務、執法監督或者法制等機構按照各自職能,負責本部門扣押、沒收物品的管理和處理:
(一)執法機構負責統一管理扣押、沒收的物品,提出對扣押、沒收物品的處理建議,并負責具體處理工作,填寫《涉案物品處理記錄》。
(二)財務機構負責扣押、沒收物品專用收據的保管、發放和收繳,統一辦理與扣押、沒收物品處理有關的所有資金往來,將拍賣、變價收購物品的所得收入上繳國庫等工作。
(三)執法監督或者法制機構負責監督扣押、沒收物品的管理和處理工作。
第二章 扣押、沒收物品的管理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設立或者租用保管倉庫或者專用場所(以下統稱“保管倉庫”),指定專門保管人員,對扣押、沒收的物品實行統一保管。
執法人員不得兼任扣押、沒收物品保管人員。
第十條 扣押、沒收物品數量較大,現有保管倉庫無法容納的,或者經轉移可能影響其性能、損毀、滅失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委托具備保管條件的第三人保管,并簽訂委托保管協議。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扣押、沒收物品。
法律、法規、規章對扣押、沒收物品的保管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扣押、沒收的物品應當及時交入保管倉庫。不能及時入庫的,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可以自扣押、沒收物品之日起三日內入庫。
第十二條 入庫時,保管人員應當核實扣押、沒收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執法人員等信息與《財物清單》信息一致,在《財物清單》復印件(一式兩份)上注明入庫時間、地點及核實情況,與執法人員共同簽字后,各自留存。
第十三條 保管人員應當定期對庫存物品進行清點、檢查,防止入庫財物被盜、損毀或者變質。
第十四條 因執法辦案需要提取扣押、沒收物品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扣押/沒收物品出庫清單》,經執法機構負責人審批后,辦理交接手續。執法人員核對需提取的扣押、沒收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等信息與實物信息一致后,與保管人員共同在《扣押/沒收物品出庫清單》(一式兩份)上簽字,各自留存。
《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書能夠證明需要提取扣押、沒收物品的,可以不用填寫《扣押/沒收物品出庫清單》。
第十五條 扣押物品屬于易腐爛、變質、鮮活或者其他無法進行保存的物品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拍賣或者變賣的,或者當事人同意拍賣或者變賣的,執法機構報部門負責人審批,采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后可以先行處理。
第三章 沒收物品處理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后,執法機構應當提出沒收物品處理意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 沒收物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和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拍賣、變賣、捐贈、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等方式處理。
第十八條 沒收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進行拍賣:
(一)不影響人體健康或者人身、財產安全的;
(二)消除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廠名、廠址認證標志或者虛假標識和合格證明,不影響人體健康或者人身、財產安全的;
(三)有一定使用價值或者有回收利用價值的;
(四)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經測試、校準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拍賣沒收物品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拍賣資質的機構進行。
第二十條 無使用價值且不宜進行其他處置,但經回收處理可以進行再利用的物品,可由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收購。
第二十一條 對有使用價值但不適宜拍賣的物品,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進行捐贈。受贈對象應當為依法成立的基金會、慈善組織以及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教育、醫療、體育、社會福利等機構。為救助自然災害,可以直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捐贈。
執法機構應當以所屬部門名義與受贈對象簽訂捐贈協議,并根據捐贈物品的不同種類、特征在捐贈協議中明確捐贈物品的用途,并要求受贈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憑證。
第二十二條 實施捐贈,執法機構應當將捐贈物品的種類、數量、價值以及捐贈方式、受贈對象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由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沒收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銷毀:
(一)不能作技術處理的或者技術處理后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
(二)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三)失效、變質的;
(四)已經失去使用價值和回收利用價值的;
(五)不能消除假冒侵權商標標識的;
(六)不能消除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印記的;
(七)屬于虛假的產品標識、標志和包裝物的;
(八)屬于國家禁止使用的計量器具的;
(九)偽造、盜用、盜賣檢驗及檢定印、證的;
(十)屬于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的;
(十一)其他應當銷毀的扣押、沒收物品。
第二十四條 沒收物品中屬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應當予以銷毀的,應當交由專業處理機構銷毀。
第二十五條 銷毀沒收物品,應當視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改變產品原始用途或者狀態的方式進行。
銷毀沒收物品,執法機構應當指定兩名以上人員參加,應當采用音像方式對處理現場進行記錄,并留存歸檔。
銷毀物品應當與安全應急、衛生、環保、公安等部門進行溝通,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應急、衛生、環保、公安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章 工作要求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沒收物品處理完畢,執法機構應當及時將沒收物品處理的相關單據、合同、憑證、記錄等歸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案卷副卷。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
(二)向當事人收取扣押、沒收物品保管費用的;
(三)未按規定保管扣押、沒收物品,造成嚴重毀損、減少、變質的;
(四)其他違反扣押、沒收物品管理和處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涉及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扣押、沒收管理和處理規定,另行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8日。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有關罰沒物品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附件:扣押/沒收物品出庫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