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關文化主管部門,各省屬文化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加強文化國有資產管理,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國有資產評估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4號)和《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重大事項管理辦法》(魯文資發〔2019〕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省屬文化企業實際,我們對《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山東省委宣傳部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山東省廣播電視局 山東省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2020年6月23日
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省屬文化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國有資產評估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4號)《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財文資[2012]16號)和《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重大事項管理辦法》(魯文資發〔2019〕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省國有文化資產管理理事會監管范圍的國有、國有控股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以下簡稱“省屬文化企業”)。
第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省屬文化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直接報省財政廳備案,需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當建立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實施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需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及其統計分析資料,隨年度企業決算報告,一并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章 資產評估
第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抵押、質押、捐贈;
(七)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抵債;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省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且資產有關憑證完整有效;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或者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合并、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且資產有關憑證完整有效。
第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發生第五條所列經濟行為的,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法人財產權的,資產評估由省屬文化企業委托;屬于企業出資人權利的,由出資人委托;屬于接受非國有資產的,一般由接受方委托。
第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當加強著作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工作,對無形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完善權屬證明材料,配合資產評估機構對納入評估范圍的無形資產進行全面、合理評估。
第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正常執業行為。
第十條 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企業負責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資產評估準則和執業規范,對評估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評估結論的合理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資產評估備案
第十二條 申請辦理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應當報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二)經濟行為批準、決策文件;
(三)資產評估報告及其主要引用報告;
(四)產權變動文件;
(五)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六)上一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擬上市項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置換與收購項目,需提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
(七)資產評估各當事方按照評估準則出具的相關承諾函;
(八)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評估基準日起6個月內將備案文件和材料逐級審核上報省財政廳,需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
(二)省財政廳對備案資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下列事項:
1.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2.評估基準日、價值類型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報告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3.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是否一致;
4.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5.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6.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省財政廳可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審核,涉及擬上市項目的資產評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符合要求、材料完備合規的,省財政廳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省屬文化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材料。
第十五條 由兩個(含兩個)以上國有資本出資人共同出資的省屬文化企業發生資產評估事項,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額最大的出資人產權歸屬關系辦理備案手續;國有資本出資額最大的出資人存在多個的,由各出資人推舉一個出資人辦理備案手續,其余出資人出具資產評估事項委托書。
各國有資本出資人也可根據實際委托其他相關方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經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評估結論的使用必須與所對應的經濟行為保持一致。省屬文化企業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評估結論僅適用于其工商注冊登記,不得用于引入戰略投資者和首次公開發行上市。
第十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發生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備案的資產評估結論為作價參考依據。
省屬文化企業發生本辦法第五條所稱同類型經濟行為需要再次使用評估結論時,在資產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內,且與評估基準日時相比,未出現因資產狀態、使用方式、市場環境以及評估假設等發生顯著變化,導致資產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不再申請備案。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應當加強對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指導。業務主管部門和省屬文化企業,應當按照管理權限開展對相關企業資產評估的監督指導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財政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國有資產評估;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論失實;
(四)應當辦理備案而未辦理。
第二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受托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或者對資產評估項目檢查工作不予配合的,由省財政廳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業務主管部門和省屬文化企業在資產評估備案管理工作中,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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