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財政局、生態環境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生態環境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0〕11號)有關要求,我們研究制定了《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 東 省 財 政 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8月3日
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機制,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印發的《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和我省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改革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績效評價是指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國家制定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結合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對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出以及支持項目進行客觀、公正評價。
第三條 專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由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與資金使用單位共同組織實施。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完善績效管理制度,指導部門開展績效目標編審,組織實施財政評價,推進財政評價結果應用。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編制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組織實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配合財政部門做好財政評價工作,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資金使用單位負責編制項目績效目標,開展項目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做好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績效評價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范。嚴格執行規定的流程步驟,做到指標合理、標準科學、方法適當、結果可信。
(二)公正公開。符合真實、客觀、公正的要求,依法依規公開并接受監督。
(三)注重實效。以運用為導向,評價結果應當清晰反映績效目標的實現情況以及預算支出和績效之間的對應關系。
第五條 績效評價重點對年度專項資金分配、管理、使用情況進行評價,包括對決策、過程、產出和效益等。對實施期限超過一年的項目,實施期內側重過程性進度指標與產出指標,以及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措施等,項目完成后側重產出指標和效益指標,以及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的意見建議等。
第六條 績效目標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污染防治規劃等,并與專項資金政策目標、支持范圍、方向、效果等緊密相關。
(二)細化量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方面進行細化,盡量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
(四)對應匹配。績效目標要與專項資金年度實施方案中的任務量相對應,與預算確定的投資額或資金量相匹配。
第七條 績效評價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標桿管理法等。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采用一種或多種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將投入與產出、效益進行關聯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較法,是將實施情況與績效目標、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目標、歷史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情況進行比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在績效目標確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為優的方法。
(五)公眾評判法,是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方式進行評判的方法。
(六)標桿管理法,是以國內外同行業中較高的績效水平為標桿進行評判的方法。
(七)其他評價方法。
第八條 申請納入中央生態環保資金項目儲備庫項目須設置項目績效目標,未設置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審核不合格的項目不得入庫。
第九條 各設區市(以下簡稱各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所屬相關縣(市、區,含省財政直接管理縣)編制本地區專項資金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和項目清單(具體要求由省生態環境廳另行制定),按要求報送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
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匯總形成全省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申報表及擬支持項目清單,報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備案,同時抄報財政部山東監管局。
第十條 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采取“下管一級”的方式,共同加強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的績效監控,督促績效目標有效實現。
第十一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是績效自評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對績效自評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客觀性負責。
第十二條 年度預算終了,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各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按照本實施細則中明確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方法,對照績效目標表開展自評。省以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統籌組織好績效自評工作,在督導資金使用單位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全面自評基礎上,審核匯總形成本地區自評報告和專項資金區域自評表,于每年2月底前,聯合同級財政部門報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
根據工作需要,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可對各市自評情況進行抽查復核。
第十三條 績效自評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績效目標分解下達情況。
(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分析。
(三)偏離績效目標的原因和下一步改進措施。
(四)績效自評結果擬應用和公開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績效自評報告的具體要求以財政部或生態環境部相關工作部署為準。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采用百分制評分,分檔分級。90分(含)以上的為“優”,80分(含)至90分的為“良”,60分(含)至80分的為“中”,60分以下的為“差”。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將評價結果將作為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分配的重要依據。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予以表揚或加大專項資金支持力度。對績效評價發現問題較多、達不到績效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差的,督促其加大整改落實力度。對整改不到位的,根據情況調整項目或相應調減專項資金安排。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由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通過政府官方網站、通報、報刊等方式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績效評價組織實施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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