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發改成本〔2020〕909號
省衛生健康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和《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收取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的通知》(魯財稅〔2020〕22號)有關規定,現就我省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收費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工作,在接收疫苗生產企業非免疫規劃疫苗并驗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產企業收取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收費標準為10元/劑次。疫苗生產企業直接配送至接種單位的,不得對該企業收取疫苗儲存運輸費。
二、收費單位收取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山東省財政票據(電子),收費收入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與財政票據管理系統全額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按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自覺接受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三、上述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有效期滿前3個月重新報批。
四、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19〕1246號)予以廢止。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