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自然資規〔2020〕6號
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優化礦產資源配置,規范礦業權網上交易行為,根據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7號)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自然資源廳制定了《山東省礦業權網上交易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9月30日
山東省礦業權網上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礦業權(探礦權、采礦權)網上交易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7號)等,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以網上交易方式(掛牌、拍賣)出讓礦業權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礦業權網上交易是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山東省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通過網上交易系統以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礦業權的行為。
本規則所稱出讓人是指出讓礦業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競買人是指參與競拍和競買礦業權的法人。
第四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業權網上交易活動的監管。交易中心負責礦業權網上交易的組織實施、異議處理和交易系統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第五條 礦業權網上交易的程序主要包括發布公告、競買申請、競價、成交確認和結果公示、合同簽訂等。
第二章 公告發布
第六條 交易中心負責制定出讓公告和出讓文件,經出讓人同意后應當在交易中心門戶網站公開發布。出讓人應當在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和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等平臺同時發布。
出讓公告、出讓文件須在網上拍賣日、網上掛牌起始日20個工作日前公開發布。
第七條 出讓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讓人和交易中心名稱、場所;
(二)擬出讓的礦業權簡要情況;
(三)競買申請條件;
(四)獲取出讓文件途徑,競買申請方式、起止時間;
(五)出讓方式、交易時間及方式;
(六)是否設有出讓底價,起始價和競價方式;
(七)確定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八)競買風險及失信懲戒提示;
(九)異議處理;
(十)其他事項。
第八條 網上拍賣、掛牌出讓礦業權設有出讓底價的,出讓人應當在紀檢監督機構監督下,于拍賣開始前或者掛牌報價截止前錄入網上交易系統。省礦業權出讓起始價應當在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完成后,由省自然資源廳集體確定礦業權出讓底價工作小組研究確定底價,提報省自然資源廳廳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起始價。市縣礦業權出讓起始價由各地自行確定。
出讓起始價不得低于評估機構確定的評估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礦業權評估機構的日常管理。
第九條 對出讓公告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期內向交易中心提出,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經出讓人同意后應當中止或終止交易。
第十條 出讓公告發布期間,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經出讓人同意后可按原發布渠道重新發布出讓公告或者補充變更公告。
第三章 競買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競買申請之前,應當仔細閱讀礦業權出讓公告等相關文件,申請人對交易相關文件有疑問的,應當在提交競買申請前提出。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內通過網上交易系統完成注冊、提交競買申請、驗證電子保函等,取得競買資格,成為競買人。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對提交的競買申請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四章 拍賣競價
第十四條 競買人應當于出讓公告規定的拍賣開始時間前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確認參與競買。拍賣活動開始后,不再接受新的競買人參與競買。
競買人達到三個(含三個)以上方可啟動拍賣,少于三個,拍賣活動終止。
第十五條 拍賣實行限時競價、遞增報價方式。競買人初次報價不得低于起始價,后續每次加價不得小于規定增價幅度。
第十六條 拍賣每輪競價時限為3分鐘。如規定時限內產生新的有效報價,網上交易系統則從接受新報價起開始新一輪的競價計時;如規定時限內無新的有效報價產生,網上交易系統將自動關閉競價通道,并以當前最高報價作為最終有效報價。
拍賣開始后首次競價時限內無競買人競價則拍賣終止。
第十七條 未設底價拍賣的,以報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設有底價的,報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者即為競得人。
第五章 掛牌競價
第十八條 礦業權網上掛牌以常規報價、限時競價方式進行,常規報價指掛牌時間內進行的報價。
常規報價期內,競買人初次報價不得低于確定的起始價。報價時限內可多次報價,每次報價比當前最高有效報價遞增一個增價幅度或增價幅度的整數倍。
第十九條 常規報價時間截止時,無競買人報價則掛牌不成交;有競買人報價,且所有競買人不再參加限時競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競得人:
(一)掛牌未設底價的,報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二)掛牌設有底價的,報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者即為競得人。最高報價低于底價的則掛牌不成交。
第二十條 常規掛牌報價截止前,競買人須至少做出一次有效報價,方有資格參加限時競價。
第二十一條 常規掛牌報價截止時,具有參與限時競價資格的競買人確認參加限時競價,則進入限時競價程序。未提交確認的,不能參與限時競價。
第二十二條 限時競價每輪競價時限為3分鐘,規定時限內產生新的有效報價,網上交易系統則從接受新報價起開始新的競價計時。
在規定時限內無新的有效報價產生,網上交易系統將自動關閉報價通道,并以當前最高報價作為最終有效報價。
第二十三條 限時競價截止時,未設底價的,以報價最高者為競得人;設有底價的,報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者即為競得人。最高報價低于底價的,掛牌不成交。
限時競價如無人報價,則以該宗礦業權常規報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者為競得人。
第六章 成交確認及結果公示
第二十四條 競得人應當在交易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到交易中心簽訂礦業權成交確認書。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中心在出讓人與競得人簽訂礦業權成交確認書后5個工作日內,按出讓公告發布渠道將成交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公示無異議的,競得人應按礦業權成交確認書約定與出讓人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公示有異議的,報出讓人審定。異議成立的,應中止或終止交易;異議不成立的,按程序繼續交易。
第七章 交易中止、終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發布中止公告,并中止礦業權交易活動:
(一)交易主體有礦產資源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者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
(二)因網上交易系統出現不可及時修復的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網上拍賣、掛牌暫時無法正常進行的,應當中止交易;
(三)依法應當中止網上交易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交易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交易中心應當及時按原公告發布渠道發布恢復網上交易公告,重新明確交易截止時間,恢復網上交易。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發布終止公告,并終止礦業權交易活動:
(一)出讓人提出終止交易;
(二)因不可抗力應當終止交易;
(三)依照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中止交易,但中止的情形無法消除的;
(四)依法應當終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違約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競買人或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讓人取消其競買人或競得人資格,要求其繳納起始價20%的違約金,將其列入公共資源交易黑名單,并執行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懲戒相關規定,造成損失的,由競買人或競得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相關法律處理:
(一)競買人串通報價,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競買人弄虛作假,騙取競買資格的;
(三)競得人逾期或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的;
(四)競得人逾期或拒絕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的;
(五)構成違約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出讓人與競得人簽訂出讓合同后發生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按簽訂的礦業權出讓合同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競得人有第三十條行為或不按照與出讓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造成違約的,出讓人依法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礦業權交易活動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條 交易中心負責對交易活動及競買人競買過程中的信用信息、交易記錄、信息、數據等進行記錄,對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送出讓人,出讓人有權對競買人的違約失信行為予以公示,依法進行懲處。
礦業權網上交易活動中的所有交易記錄、信息、數據等,網上交易系統應自動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競買人因個人原因無法參加競買活動的,后果由競買人自行承擔,不影響網上交易活動進行。
第三十五條 礦業權交易過程中,礦業權交易相關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礦業權網上拍賣、掛牌期間,網上交易過程所涉及時間均以網上交易系統服務器時間為準,數據記錄時間以數據信息到達網上交易系統服務器的時間為依據。
第三十七條 設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于每年7月、次年1月中旬將上半年、全年的礦業權交易數據按照統一格式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全省礦業權交易數據匯總統計并報省自然資源廳。
第三十八條 礦業權人委托交易中心以網上交易方式轉讓礦業權,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2020年10月30日開始施行,有效期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