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財工〔2020〕17號
各市財政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族宗教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商務局、文化和旅游局、衛生健康委、退役軍人事務局、市場監管局、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山東?。└魇兄行闹小⒎中袪I業管理部,各市銀保監分局,各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族宗教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商務局、文化和旅游局、衛生健康委、退役軍人事務局、市場監管局、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人民銀行:
為規范省級中小微企業貸款增信分險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級中小微企業貸款增信分險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商務廳
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廳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0年11月5日
山東省省級中小微企業
貸款增信分險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山東省省級中小微企業貸款增信分險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設立“省級中小微企業貸款增信分險專項資金”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20〕6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貸款增信分險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籌集安排,綜合運用財政貼息、保費補貼、風險補償、應急轉貸等政策和支持方式,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省級中小微企業貸款增信分險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統籌結合、財金聯動、遠近結合、精準施策”原則,在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的同時,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力度。
第四條 省級中小微企業貸款增信分險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與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民族宗教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退役軍人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以及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保監局等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省財政廳牽頭相關政策資金統籌工作,搭建統一管理系統,負責預算編制、支出政策審核、資金撥付和績效管理等工作;省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政策制定、指南發布、業務審核、政策落實和績效自評等工作,對本部門管理資金的執行情況、使用的安全性及規范性負責;金融機構負責創新金融產品、提供金融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對象及方式
第五條 省級中小微企業貸款增信分險資金,利用財政貼息、保費補貼、風險補償、應急轉貸等四種方式,對制造加工業、進出口企業以及種子期、初創期等不同發展階段企業給予支持。
第六條 財政貼息類政策支持對象,包括自主知識產權(專利)質押、技術改造、特定類型創業、特定產品生產、文化旅游等項目。鼓勵商業銀行在知識產權、技術改造、創業擔保、文化旅游、醫養健康等方面,設計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信貸產品。對符合條件的相關項目貸款,省財政按照政策規定,原則上按照上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35%-60%給予貼息支持,貼息金額最高可達2000萬元。其中,對符合條件的特殊群體創業貸款可按規定給予全額貼息。
第七條 保費補貼類政策支持對象,包括投保首臺(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出口信用險、專利權質押貸款保險等各類型企業,以及直接服務于中小微企業的政策性擔保承保機構等。鼓勵保險(擔保)公司結合重點業務領域、企業需求和財政支持方向,創新設計優惠性保險(擔保)產品。對中小微企業為推廣新產品、擴大出口、購買專利權質押保險、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等支付的保險(擔保)費用,省財政根據政策規定給予30%-80%比例的補貼。對年出口500萬美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在相關保險機構投保出口信保費用給予全額支持。對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的擔保機構,按有關規定給予降費補助。對小微企業發生的小額保險(擔保)費用支出,鼓勵保險(擔保)公司按扣除財政補貼政策測算數額后的金額予以收取,后續按程序申請財政補貼資金。
第八條 風險補償類政策支持對象,包括年度出口額2000萬美元(含)以下的中小微外貿企業,進口大宗資源型商品、食品、農產品且保額超過1000萬元的生產型企業,自主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中小微企業,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及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分的小型微型企業、小微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等。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符合條件的進出口企業融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等項目,被認定為不良貸款后,合作銀行首先向承保的保險(擔保)公司申請賠付,賠付不足覆蓋本金損失的,向托管機構(或業務主管部門)提出風險補償申請,財政部門依據政策規定,通過“財銀”“財銀保”“財銀擔”等方式,按30%-80%的比例給予補償,降低金融機構風險。對再擔保業務,根據政策規定,按照代償率分檔給予再擔保代償額一定比例的補償。
第九條 應急轉貸類政策支持對象是,發展前景好、產品有市場、足額還貸出現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貸款即將到期前,可向轉貸運營平臺或合作銀行提出申請,轉貸運營平臺可對其提供短期資金融通服務。省級轉貸引導基金支持單個市資金總額最高可達實繳到位基金總規模的30%,支持單個企業原則上每年不超過兩次,單筆轉貸額度最高可達實繳到位基金總規模的10%,最高3000萬元。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第十條 省級中小微企業貸款增信分險專項資金采取零基預算方式編制,以項目庫為基礎組織預算編制和執行。根據具體支出政策不同,省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省級預算編制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項目論證、績效目標設定等工作,并按規定研究提出資金使用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納入省級預算編制。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要求,對省行業主管部門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序報省人大審議批準。
第十一條 建立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新增的省級中小微企業貸款增信分險類政策或項目支出,省行業主管部門應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并按規定程序報批。省財政廳根據省行業主管部門提報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并依據審核和評估結果按程序列入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評估結果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十二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原則,省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編制績效目標。重點依據部門職責,結合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合理設置績效指標和標準,并負責對項目實施單位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績效目標應主要圍繞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編報績效目標是申請預算的前置條件。
第十三條 省級中小微企業貸款增信分險專項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根據實際需要,統籌確定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十四條 省級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后,省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資金年度預算規模等,及時研究制定資金細化分配方案,并在法定資金分配時限前10日內,報送省財政廳進行合規性審核。合規性審核通過后,省財政廳按程序下達資金分配文件,同步下達績效目標或提出績效目標要求。
合規性審核的重點,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資金分配細化方案是否與預算編制一致、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等。
第十五條 省級中小微企業貸款增信分險專項資金依據具體政策目標的不同,可相應采取項目法或因素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省行業主管部門應科學確定分配因素和權重;采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省行業主管部門可通過競爭擇優、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選項目,確保項目安排合理合法。
第十六條 省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項目進度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使用資金,不得超進度支付,項目承擔單位應強化措施加快用款進度。
各資金使用方應按規定使用資金,確保??顚S?,不得擠占、挪用,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或擴大使用范圍。支出屬于政府采購或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的,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及政府購買服務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辦法規定,規范有序開展政府采購及政府購買服務活動。
第五章 資金管理監督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應結合政策導向和資金使用特點,會同有關省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相統一的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對政策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同步實施評價。
第十八條 省行業主管部門是資金績效管理的主體,在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后,省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進行自評,形成資金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可根據資金管理需要選擇部分政策、項目進行重點評價。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省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鉤機制,切實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及時調整政策資金規模和投向,督促項目實施單位管好用好財政資金,做到“花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
第二十條省財政廳、省行業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充分利用大數據資源,對企業信息進行資格審查、精準匹配,及時排除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企業,避免重復申報。項目申報單位對補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信用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截留擠占財政資金等行為的企業,記入“信用負面清單臺賬”,并取消其3年內申報省級相關資金資格。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省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機制,及時公開有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財政資金使用方應主動接受人大、紀檢、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