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應急局:
為加強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的考核管理,規范專家執業行為,指導專家有效發揮作用,根據《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魯應急發〔2019〕51號)規定,省應急廳制定《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評價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0年11月24日
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評價考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的考核管理,規范專家執業行為,指導專家有效發揮作用,實現省應急管理專家庫的動態化管理,根據《山東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魯應急發〔2019〕51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的考核管理應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日常考核和綜合考核的評價機制。專家使用處室、單位負責專家的日常考核,專家管理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負責專家的綜合考核。
第三條? 建立應急管理專家信用檔案,作為專家考評與動態管理的重要依據。秘書處負責專家個人信用檔案的建立,通過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系統詳細記錄專家的有關信息,包括其個人簡歷、服務次數、請假天數、日常考核結果、被投訴次數和原因及調查處理結果、培訓及考核情況等。
第四條? 專家使用處室、單位在專家結束任務后,及時對專家的服務態度、業務水平、職業道德和工作記錄等方面逐一進行考核,滿分100分。
第五條? 秘書處根據日常考核結果、第三方評價結果、不良行為記錄、被投訴次數和培訓及考核等情況,以年度為單位對專家進行綜合考核,并及時通報考核結果。綜合考核滿分100分。
第六條? 日常考核。任務發布部門或單位按照“一次一評”的要求,使用專家管理系統按以下標準對專家工作進行考核:
服務態度(20分)
(一)任務響應情況。專家確認參加委派任務后,應按通知要求按時到達任務地點。通知要求時間前1小時未向任務委派單位或秘書處請假的,扣20分。
(二)任務考勤情況。專家應按時參加委派任務,不得遲到早退。參加委派任務遲到超過0.5小時的,扣10分;超過1小時的,扣20分;超過2小時視同缺席;委派任務未結束,擅離職守的,扣20分。
(三)回避情況。專家應遵守回避制度,應回避而未回避的,扣20分。
業務水平(50分)
(一)工作基本規范。專家在執行委派任務時,應熟悉行業基本規范要求,違反企業或單位管理有關規定,未佩戴合適的勞動防護用品進入企業生產區的,扣10分;在企業生產區使用企業禁止使用物品的,扣25分。
(二)依據執行情況。專家在執行委派任務時不按照有關法規標準或評審辦法,盲目依據個人經驗出具結論的,扣25分。
(三)業務能力。專家應根據所具備的業務知識對所服務的項目提出公正、準確、有指導性的意見、建議。在執行委派任務時態度不認真,經核實,未發現委派任務中存在的明顯問題的,扣30分,未發現任務有重大錯誤或漏項,導致嚴重后果的,扣50分;未發現被審查單位的生產工藝、生產設備或生產設施存在重大缺陷的,后經其他專家發現并核實確認的,扣50分。
職業道德(15分)
(一)保密情況。專家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有關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專家接受任務后與相關單位或有利害關系人聯系、私下接觸透露任務信息的,扣15分;將委派任務的相關資料(含摘抄的資料)外泄的,扣15分;向他人透露任務結論或不符合項內容及其他有關情況的,扣15分。
(二)公正性。專家應公正、公平的出具工作意見、建議。在委派任務中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或不正常現象,未及時向專家使用處室、單位報告的,扣10分;干擾、暗示、誘導或向其他專家施加壓力,影響其獨立工作的,扣15分;現場對專家組形成的意見結論未提出不同意見,事后拒絕在審核意見報告簽字的,扣15分;專家對出具意見不負責任,事后發表與專家組或個人意見相反言論的,扣15分。
工作制度遵守(15分)
(一)材料準備。專家接受任務后應及時在專家管理系統中下載相關業務表格和有關審查材料。專家在任務開始后,未做相應準備的,扣15分;未提前熟知有關審查材料的,扣15分;
(二)報告提交。專家在完成任務后應及時在專家管理系統中提交審查意見、專家總結報告等審查資料。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的,扣5分,系統提醒后仍未提交造成工作延遲的,扣15分。
第七條? 綜合考核。秘書處年終匯總專家日常考核內容,對專家進行綜合考核,并按下列標準進行打分:
(一)日常考核結果(50分)。秘書處將專家本年度日常考核結果進行匯總,加權計分,加權系數為0.5。
(二)專家互評(10分)。秘書處將專家本年度專家互評結果進行匯總,一次不滿意扣2分。
(三)第三方評價(10分)。秘書處根據被服務單位情況,通過電話問詢、郵寄調查問卷等形式,隨機選取被服務單位進行專家服務滿意度調查并賦分。對被投訴、檢舉專家的不良行為進行核實,經核實,情況屬實的進行量化賦分或取消專家資格。
(四)投訴情況(10分)。被服務單位可向省應急廳紀檢組或秘書處進行投訴。秘書處匯總投訴情況,酌情扣分,符合取消專家資格條件的,取消專家資格。
(五)培訓及考核(20分)。秘書處匯總由省應急廳組織的專家培訓及考核情況,考核不合格或未參加培訓的,扣20分;未組織相關培訓時,本項得滿分。
第八條? 在一個考核周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秘書處予以獎勵加分(5分/次):
(一)向省應急廳書面提出有關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合理化建議或意見,并被采納的;
(二)在專家工作過程中,主動發現并報告違規行為和異常現象,經查證屬實的;
(三)對省應急管理專家的管理工作書面提出合理的建設性意見或建議,并被采納的;
(四)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聘用并通報表揚的;
(五)經常為省應急廳提供行業管理、事故處置等工作幫助的;
(六)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九條? 半年內未被委派的專家,需撰寫所在行業領域的專題報告或調研報告,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報秘書處,秘書處整理匯總后報相應處室。
第十條? 各市應急管理部門使用省級專家時(含同時聘為市級專家的),應使用省應急管理專家管理系統進行委派并考核。
第十一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專家資格,兩年內不得申請省應急管理專家:
(一)專家不履行職責和義務、不服從管理、違反紀律,三次不接受省應急廳委派任務的;
(二)接受委派任務后,無故缺席委派任務的;
(三)委托他人代為參加委派任務或以他人名義參加委派任務的;
(四)每個綜合考核周期遲到三次及以上或委派任務未結束,三次及以上擅離職守的;
(五)經證實,三次及以上參加應回避任務的;
(六)向他人透露工作結果、不符合項及其他有關工作情況的;
(七)專家工作結論兩次以上要求復議,且證實工作中存在明顯錯誤的;
(八)綜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
(九)收到舉報、檢舉有不良行為,且證實情況屬實的;
(十)經證實,專家收取被服務單位費用或禮品,及其他相關單位財物的;
(十一)兩年內未參與委派任務的。
第十二條 ?專家執業任務時,當出現下列情況,取消其專家資格,提請所在單位依照規定給予處分,并終生不得申請省應急管理專家。造成他人損害或單位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專家在執行任務期間,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不負責任或違背客觀事實,提供虛假報告或錯誤結論的;
(二)專家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以省應急管理專家的名義從事不正當活動的;
(三)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經調查由于專家在執行任務活動中未發現的重大問題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的;
(四)專家以權謀私,違反職業道德,在執行任務中與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勾結串通,向有關方面提供虛假報告或技術結論的。
第十三條 省應急管理備用庫專家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市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專家評價考核管理辦法。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