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省級展會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升展會活動實效,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級展會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20年11月25日
山東省省級展會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省級展會資金管理,加大市場化運作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升展會活動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和《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商務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商貿發展和市場開拓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工〔2019〕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省級展會,是指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由省委、省政府舉辦,或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由省直黨政機關承辦或參加的境內外經貿合作洽談會、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論壇等招商招展活動(不含文化類、公益類展會)。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展會資金,是指通過省級商貿發展和市場開拓資金安排,用于支持省級展會的資金。
第四條 展會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強化展會活動的統籌規劃和宏觀指導,重點保障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雙招雙引”和貿易促進活動,推動展會合理布局、科學發展。
(二)市場導向,注重實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展會活動中的決定性作用,科學界定展會資金的支出范圍和標準,財政主要承擔不宜由企業負擔、不能通過市場運作的費用,避免政府大包大攬,維護公平競爭環境。
(三)加強監督,提升績效。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構建全流程展會資金管理機制,強化資金績效管理,嚴格資金監督管理,提升展會活動實效。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五條 展會資金由省財政廳、舉辦展會活動的省直黨政機關(以下稱展會主辦單位)共同管理。
第六條 展會主辦單位組織編報展會資金年度預算和年度使用計劃并報省財政廳備案,負責牽頭組織項目實施、編制績效目標,并按規定做好方案制定、預算編制、組織實施、政府采購、賬務核算、總結報告、績效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資金使用管理主體責任,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展會資金的預算管理和撥付,指導展會主辦單位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管理,做好資金的跟蹤監管和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展會資金預算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展會主辦單位通過部門預算一體化系統提前做好項目入庫管理申報等工作,編制資金績效目標,提報資金預算申請。
(二)省財政廳根據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對展會預算申請進行審核,綜合考慮資金需求、籌措渠道以及財力可能、使用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待省人代會批準后,納入相關部門(單位)預算。
第九條 省財政廳加強展會資金統籌管理,強化預算硬約束,原則上應編盡編,執行中一般不增加展會資金規模。
第十條 因國家部委臨時要求或省委、省政府臨時安排,確需新增展會支出的,由展會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報省財政廳研究資金安排意見。
第十一條 對省直黨政機關與有關市黨委政府聯合主辦的展會,以及由省直黨政機關主辦、有關市黨委政府承辦的展會,所需資金由省和市、縣(區、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承擔職責分級負擔。
第十二條 鼓勵展會活動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運作,建立展會資金退出機制。如展會為常態化、周期性開展,前三期為培育期,培育期內財政保障資金維持不變,培育期后財政保障資金每期削減20%,逐步實現市場化運行。培育期后,確需由財政繼續按培育期政策給予保障支持的,展會主辦單位應起草必要性論證評估報告,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按規定編制預算并報省財政廳研究資金安排意見。
第四章 支持范圍及標準
第十三條 應由企業承擔、市場運作的費用,原則上不納入展會資金保障范圍。
第十四條 對應由展會資金保障的,按照以下支出標準執行:
(一)場地租賃費。是指活動發生的公共綜合展區(中心展臺)、活動會議場所等租賃費用。該項費用采取市場定價原則,對于擬展開的會展活動,主辦單位或主辦單位委托承辦單位通過詢價與場館簽訂規范的租賃意向書或協議,作為核定預算的依據。
(二)展位特裝費。是指活動發生的公共綜合展區(中心展臺)設計、制作、布置費用。根據展會層次、展會時間、布展施工地點以及布展地綜合物價水平等,將展位特裝費分三類:
省內特裝,在濟南、青島舉辦的展會展位特裝費,每平方米費用展會淡季期不超過800元、旺季期不超過1200元;省內其他地市舉辦的,每平方米費用展會淡季期不超過600元、旺季期不超過1000元。
國內特裝,在國內一線城市舉辦的展會展位特裝費,每平方米費用展會淡季期不超過1200元、旺季期不超過2000元;東部沿海地區城市舉辦的,參照濟南、青島標準確定;國內其他地區舉辦的,參照省內其他地市標準確定。
國際特裝,根據展會所在國家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據實確定展位特裝費標準。
對確有必要采用特種設備或高技術素材進行特裝的展會活動,經批準后可根據實際物料價格制定特裝標準。
(三)廣告宣傳費。是指舉辦展會在電視、網絡、電臺、報紙、雜志等媒體(含融媒體)刊登廣告以及在展館內外張貼宣傳廣告所發生的廣告制作費、媒介發布費。按照定期培育、限高退坡的原則,廣告宣傳費實行比例、限額控制:首屆舉辦的展會,廣告宣傳費占展會總費用的比例不超過30%,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延續舉辦兩屆后,廣告宣傳費占比不超過20%,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延續超過3年的展會,廣告宣傳費占比不超過10%,最高不超過50萬元。屬于政府職能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不應額外申請經費。
(四)線上展會運營費。鼓勵展會通過舉辦“云展覽”、“云招商”等線上展會創新辦展模式,重點支持網絡支持費、采購商邀請費、開幕式運營費、翻譯費、企業上線培訓費、承辦費等。相關費用采取市場定價原則。
(五)安全保衛費。是指為保證展會順利開展發生的安全保衛工作費用,主要為公安機關指定派出的第三方安保公司的安保費用。該部分費用采取據實結算方式。
(六)接待服務費。是指接待參加活動的嘉賓、隨行人員發生的接待服務費用,主要包括住宿費、日常伙食費、宴請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標準待省機關事務局制定相關商務接待管理規定后,按其規定執行。外賓接待相關費用參照《山東省省直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魯財行〔2014〕7號)規定執行,不得超范圍、超標準接待。
(七)不可預見費。原則上按照不超過展會資金預算的5%確定,主要用于展會活動中發生的展位調整、招募志愿者、邀請重要嘉賓及專業采購商、開展展會實施效果評價等方面。該部分費用采取據實結算方式。
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由省直黨政機關參加的境內外招商招展活動,相關展位租賃費、廣告宣傳費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參照上述有關標準執行。省委、省政府特別重大展會活動相關費用,在參照上述標準基礎上視情況“一事一議”確定執行標準。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 展會主辦單位應從嚴控制展會資產購置,確需購置的應嚴格落實行政事業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展會資產監督管理,確保資產安全完整和使用規范高效。
第十六條 展會活動應當充分利用主辦單位、參與單位現有資產,現有資產無法保障的,原則上通過省級政府公物倉等方式調劑解決,確實無法調劑使用的,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部門審核,依據有關標準從嚴從緊租賃或新購,在展會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新購資產由主辦單位負責統一上繳省級政府公物倉集中收儲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展會活動的具體承辦單位須具備相關資質條件、必要的設施設備等硬件條件、承辦此類活動的豐富經驗,以及能夠提供相應的展示設施和專業化服務。具體承辦單位,原則上由展會主辦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展會主辦單位要做好預算績效運行監控,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嚴格按照資金管理以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范圍,不得虛假列支,不得任意變更預算支出科目。年度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和績效目標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九條 展會活動結束一個月內,展會主辦單位要向省財政廳報送展會活動實施情況、經費收支決算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并分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重點說明展會成效和項目落地情況。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后,展會主辦單位要按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形成展會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并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展會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其中延續性展會,評價結果為“優秀”等次的,按預算安排建議足額予以支持;“良好”等次的,預算安排壓減10%;“合格”等次的,自下期開始不再安排財政補助資金;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向省委、省政府提出暫停舉辦展會的建議,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辦。
第二十一條 展會主辦單位要對展會資金獨立核算,積極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展會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的檢查、審核、評價等活動。對截留、挪用、擠占展會資金或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參加國家相關展會的,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山東省境內外招商展覽和市場開拓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企〔2004〕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