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財綜〔2020〕43號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單位,中央駐魯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流程再造攻堅行動部署要求,加快推進我省財政電子票據改革,全面規范財政電子票據管理,切實提高財政電子票據使用便捷度和監管效率,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山東省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20年11月13日
山東省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提高使用便捷度和監管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電子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運用計算機和信息網絡技術開具、存儲、傳輸和接收的數字電文形式的憑證,是以電子數據形式表現的財政票據,與紙質財政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按照財政部統一數據標準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生成管理的財政電子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財政電子票據的主管部門。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電子票據管理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研究制定全省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政策;負責財政電子票據制樣、賦碼、存儲等工作;承擔省本級財政票據使用單位電子票據的賦碼、審驗和監督檢查工作,并對全省財政電子票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財政電子票據的計劃匯總、上報等工作;承擔本級財政票據使用單位電子票據的賦碼、審驗和監督檢查工作。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所屬縣(市、區)財政電子票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第五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財務部門是單位內部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本單位財政電子票據管理使用和風險防控,應當指定專人按照規定申領、使用、存儲和歸檔管理電子票據,確保票據信息真實、完整、安全、合法。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六條 財政電子票據主要依托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進行管理。基本管理流程包括制樣、賦碼、開具、傳輸、查驗、入賬和歸檔。
第七條 財政電子票據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標準規范統一制樣。基本要素包括財政票據名稱、財政票據監制章、票據代碼、票據號碼、交款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交款人(單位或個人)、檢驗碼、開票日期、項目編碼、項目名稱、單位、數量、標準、金額、備注、其他信息、收款單位(章)、復核人、收款人等。
第八條 財政電子票據由財政部門負責按照編碼規則逐級賦碼,保證財政電子票據票號的唯一性。
第九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啟用電子票據或變更單位信息等,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申請。
第十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確認收款后,開具生成含有單位數字簽名信息的電子票據,通過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自動上傳,電子票號唯一性、單位簽名有效性經系統審驗無誤后,財政監制簽名生成完整的財政電子票據。
電子票據填開信息含義及內容由財政票據使用單位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USBKey證書信息變更或遺失,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及時到原核發財政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補辦。因變更注銷不及時,出現單位數字簽名信息不真實、盜開財政電子票據等問題,相關責任由單位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通過自有業務系統、公眾號、電子郵件、短信、紙質告知單等方式,向交款人(單位)推送財政電子票據信息。交款人(單位)未能及時、正常獲取財政電子票據信息,由開具電子票據的單位負責處理。
在全面施行財政票據無紙化前,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按交款人(單位)需求提供換開紙質財政票據服務。換開的紙質財政票據按照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及規定管理。
第十三條 除非稅收入電子票據外,其他財政電子票據因填寫錯誤等需作廢的,應開具等額紅字票據沖抵。作廢前已換開的紙質財政票據,開具票據的單位須追回并按規定管理。
第十四條 山東省財政電子票據信息可通過財政電子票據查驗平臺(http://pjcy.sdcz.gov.cn/billcheck/)或關注“山東財政電子票據”微信公眾號查驗、下載。
第十五條 相關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財政電子票據使用管理。報銷入賬歸檔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和《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規定。
第十六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定期整理核對電子票據開具情況,按照“分次限量、驗舊領新”原則申領,并按財政部門要求報送電子票據使用及管理情況,接受財政部門審驗。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區域實際,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加強財政電子票據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瞞、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管理使用財政電子票據的,依據國家有關財政票據管理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財政電子票據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