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務(投資促進)局、臺港澳辦(臺辦)、科技局、公安局、財政局、人社局、外辦、統計局、地方金融監管局、稅務局,人民銀行(山東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營業管理部,銀保監分局、各隸屬海關:
為促進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在我省集聚發展,省商務廳、省委臺港澳工作辦公室、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等14部門聯合制定了《山東省關于鼓勵跨國公司在魯設立地區總部的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商務廳
中共山東省委臺港澳工作辦公室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山東省統計局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省監管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島海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濟南海關
2020年12月15日
山東省關于鼓勵跨國公司在魯設立地區總部的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的有關政策和《中共山東省委關于深化改革創新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的意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發[2020]14號),促進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集聚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是指注冊地在境外的跨國公司在我省設立的,以投資或授權管理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區域范圍投資、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總部型外商投資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母公司資產總額原則上不低于2億美元;服務業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母公司資產總額原則上不低于1億美元;
(三)申報企業被授權管理的省內外獨立法人企業或分支機構不少于3家(至少有1家企業注冊地在山東省以外地區);
(四)地區總部對所投資或被授權管理的企業或分支機構匯總外資外貿統計以及匯總納稅。
第三條 地區總部申請由所在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商務廳認定,申報材料包括: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母公司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機構基本職能的授權文件;
(三)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母公司資產規模證明材料;
(五)被授權管理的境內外企業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
(六)所投資或被授權管理的企業或分支機構匯總外資外貿統計以及匯總納稅相關證明材料;
(七)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復印件)。
前款規定未列明提供復印件的,應當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四條 鼓勵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地區總部,享受山東省鼓勵外貿、外資發展有關政策。各設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地區總部給予支持。
第五條 便利化措施
(一)簡化出入境手續
1.緊急入境。對地區總部給予口岸簽證商務備案單位資格,其邀請臨時來魯外籍人員,如因緊急事由未及時在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辦簽證的,可按規定向擬入境口岸簽證部門申請口岸簽證;已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的外籍技術人才和高級管理人才,可在入境口岸申請貿易簽證或訪問簽證入境;未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憑《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申請人才簽證入境。
2.臨時入境。對需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員工,可以申請辦理1年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過180日的訪問簽證,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簽發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應種類簽證。
3.長期居留。對需在我省長期居留的外籍員工,可以憑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件申請最長5年的外國人居留許可。
4.永久居留。地區總部法定代表人和優秀高級管理人員可按《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優先推薦申辦《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參評“榮譽公(市)民”、國家及省級“友誼獎”。
5.辦理健康證明。地區總部法定代表人以及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在辦理健康證明時,海關可提供預約辦理、優先辦理等便利化措施。
6.赴香港、澳門。地區總部內地員工因商務需要赴香港、澳門,可申辦多次有效商務簽注。
7.赴臺灣。因商務需要赴臺灣的地區總部中的大陸員工,如參加緊急會議和談判、簽訂合同,可以加急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8.地區總部符合條件的中國籍員工可以申辦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行卡。
(二)招引人才
1.在地區總部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籍高級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持Z字簽證且符合外國高端人才(A類)標準的,可辦理最長期限達5年的《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其他外國人員,包括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優秀外國留學生及境外知名高校外籍畢業生,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2.對符合條件的地區總部的海外高層次人員,可以申領《山東惠才卡》,并享受出入境和居留、子女入學、社會保險等29項綠色通道服務。
3.對急需緊缺的國外高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能人才來魯工作,放寬年齡、學歷或工作經歷等限制。
(三)貿易便利
海關對符合條件的地區總部,培育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為其進出口貨物提供通關便利。對設立保稅物流中心和分撥中心,進行物流整合的,海關、外匯等部門對其采取便利化的監管措施。
(四)金融支持
1.地區總部可以建立統一的內部資金管理體制,對自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符合條件的地區總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匯和軋差凈額結算、境內外資金集中運營管理、集中結售匯、外債和對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等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
2.外資投資性公司可以按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設立財務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集中財務管理服務。
3.優化非貿易項下付匯流程手續,加強對地區總部的納稅輔導與服務,為地區總部非貿易項下付匯合同備案、納稅判定提供綠色通道。
4.地區總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立本外幣合一銀行結算賬戶,辦理本外幣跨境收支和境內人民幣收支。
第六條 省商務廳開展“山東省跨國公司總部基地”(以下稱總部基地)的認定工作并授牌。對入駐地區總部不少于5家,四至明確的各類功能區、單一樓宇或同一區域的樓群,經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認定為“山東省跨國公司總部基地”。
第七條 省商務廳對地區總部和總部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認定、評估一次。每年上半年,省商務廳對各設區市提出認定申請的地區總部和總部基地,組織審核并公示后,分別頒發“山東省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山東省跨國公司總部基地”牌匾。
第八條 各申報單位應對地區總部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對違反規定的,全額收回獎勵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并牽頭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