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民〔2020〕35號
各市民政局:
現將《山東省公辦養老機構委托運營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民政廳
2020年11月11日
山東省公辦養老機構委托
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公辦養老機構發展活力,盤活現有設施資源,規范委托運營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6號)、《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9〕31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運營,是指政府在不改變公辦養老機構權屬的情況下,將公辦養老機構委托具備專業養老服務能力的企業、社會服務機構、醫療機構等運營管理。
養老機構物業、膳食等服務分項承包、委托管理的,不在本辦法管理范圍內。
第三條 鼓勵下列公辦養老機構實施委托運營:
1.政府作為投資主體建設、購置、運營的養老機構(含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下同);
2.政府以部分固定資產作為投資吸引社會力量建設、約定期限后所有權歸屬政府所有的養老機構;
3.城鎮居住區配建配置移交政府、備案為養老機構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4.政府利用其他設施改建的養老機構。
第四條 公辦養老機構實施委托運營,應當堅持服務用途不改變、國有資產不流失、業務監管不缺失、服務水平有提高。公辦養老機構實施委托運營后,應當繼續發揮兜底保障作用,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公辦養老機構委托運營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六條 實施委托運營前,公辦養老機構委托方(以下簡稱“委托方”)應當進行資產清查,并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在此基礎上,制定委托運營實施方案,形成可行性報告,經同級民政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鄉鎮(街道)所屬公辦養老機構應報經縣級民政部門批準。
第七條 委托方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等競爭性方式,委托具備招標資質的專業機構組織招標,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選擇運營方。
受規模較小等因素制約、無法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運營方的公辦養老機構,經縣級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其他競爭性方式委托運營,并按照本辦法要求簽訂合同、明確權責、加強監管。
第八條 委托方負責組織擬制招標文件,向社會發布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應包含招投標方案、投標須知、資格審查、評審標準、投標文件格式、合同條款等內容,并規定投標方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中標后不得轉讓、轉包。其中,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明確委托運營設施的基本情況、合同范圍、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承諾、雙方投入資產、合作期限、權利義務、費用繳納、設施運營與移交、變更終止、違約責任等,并附相關資產明細表;
(二)明確當地特困老年人等政府兜底保障服務對象的保障事宜;
(三)明確設施使用費(租金)、風險保障金事宜,以及減免設施使用費(租金)的具體年限;
(四)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投標方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專業養老服務團隊和比較豐富的養老服務管理經驗;
(三)具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經濟實力;
(四)無違法違規和失信記錄;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同等條件下,優先委托具有連鎖運營經驗的品牌化、集團化、規?;B老服務組織運營。
第十條 中標后,經公示無異議,委托方應與中標方簽訂委托運營合同。
合同簽訂后30日內,委托方應將招標情況、相關合同文件報同級民政部門備案。鄉鎮(街道)所屬公辦養老機構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資產已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管理的公辦養老機構,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有關規定執行,辦理委托運營事宜,確定合同期限。
第三章 運營責權
第十二條 運營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委托方繳納設施使用費(租金)。合同約定中有減免設施使用費(租金)規定的,應按約定年限減免。屬于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的,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在扣除相關稅費后及時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屬于事業單位出租、出借收入的,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運營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委托方繳納風險保障金。風險保障金由運營方以押金形式向委托方一次性繳納,具體標準由委托方根據投資規模、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接收數量、承租年限、經營回報和運營方初期投入等因素確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
風險保障金主要用于運營方造成的設施設備異常損壞的賠償,運營方異常退出的風險化解等。合同期限內,出現上述異常情況的,委托方履行相應財務手續后,有權從風險保障金中扣除相應數額;合同期滿后,未出現上述異常情況的予以全額退還。
第十四條 運營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優先保障政府兜底保障服務對象的入住需求。對收住的社會老年人,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收費價格。
第十五條 運營方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民政部門備案,依照養老服務有關標準和規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醫療衛生、餐飲服務、財務管理、檔案管理、老年人能力評估等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運營方要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收支有據、賬目清楚。養老機構在合同存續期間獲得的財政扶持、獎補資金,應當按照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專賬管理,專款使用。
第十七條 運營方在合同期內負責日常耗損性設施、設備的維護和修繕,獨立承擔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和法律責任,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處置國有資產,不得以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融資、貸款、對外投資。
第十八條 嚴禁運營方在服務中發生虐老欺老等行為,禁止推銷金融產品、開展非法集資等侵犯老年人權益的行為。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運營方利用自身資源及服務優勢,輻射周邊社區和村(居),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養老服務,連鎖化托管運營街道綜合養老服務機構、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農村幸福院等設施。
第二十條 運營方在運營期間,可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政府補貼、優惠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運營方應當定期向委托方報告機構資產和運營情況,及時報告突發重大情況。
運營方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備案(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對象、服務質量、運營管理、經營收支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委托方應將全部資產進行清產核資、造冊登記,加強對國有資產的日常監管。要制定運營方異常退出時的風險防控應急預案,確保妥善安置入住對象,并做好善后事宜。
第二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采取第三方評估、聯合檢查等方式,定期對委托運營公辦養老機構的內部管理、收費標準、服務質量、老年人滿意度等內容開展評估,及時向運營方反饋評估結果,并運用評估結果促進問題整改和服務質量提升。
第二十四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和委托方有權責令運營方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一)未經委托方同意,擅自改變經營范圍,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或運營方的;
(二)損毀設施或改變設施用途,無法保障養老機構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的;
(三)養老服務評估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四)存在虐老欺老、推銷金融產品、開展非法集資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五)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醫療和衛生防疫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違反合同約定的解約條款;
(七)違規套取、使用、挪用財政扶持、獎補資金的;
(八)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變更或終止委托運營合同的,委托方與運營方應當進行事前協商。
變更合同的,申請變更一方應當提前不少于30日正式向對方提出請求,變更完成后將變更情況報備案(許可)的民政部門備案。在雙方協商一致并形成變更合同書前,應履行原有合同約定。
終止合同的,申請終止一方應當提前6個月向對方提交解除合同申請,并于合同終止60日前正式向備案(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終止合同情況報告及入住對象安置方案,經民政部門批準后實施。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資產清算,妥善做好資產和賬目交接。
第二十六條 合同期內有意續簽合同的運營方,應在合同期滿前6個月提出合同續簽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簽訂委托運營合同的,仍按原合同執行,合同期滿后,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