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沿海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支持八大發展戰略的財政政策的通知》(魯政字〔2020〕221號)等有關要求,支持全省海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海洋局
2020年12月22日
山東省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激勵引導作用,加快推動全省海洋生態保護修復,促進海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海洋強省建設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資金,是指按照“保護者受益、損害者賠償”原則,根據沿海各市(指設區市,不含青島,下同)海洋生態環境質量和同比變化情況,由省級向各市補償或者由各市向省級賠償的資金,具體包括海域水質補償(賠償)資金、入海污染物賠償資金和海岸帶生態系統保護補償資金。
第三條 省級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資金,由各市統籌用于入海陸源污染防控、海洋生態監測與調查、海洋生態保護修復、海水綜合利用等相關支出。
第二章 海域水質補償(賠償)
第四條 海域水質補償(賠償)包括基本補償、同比變化補償(賠償)和持續優良補償。
第五條 基本補償是指沿海某市當年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大于或等于考核目標值時省級給予的補償資金,補償標準為每年500萬元。
第六條 同比變化補償(賠償)是指根據沿海市海域水質優良比例同比變化情況實施補償(賠償),同比改善的市由省級給予補償,同比惡化的市向省級賠償。同比變化補償(賠償)標準為50萬元/百分點。計算公式如下:
某市年度海域水質同比改善補償(賠償)資金=(該市本年度海域水質優良比例考核實際值-該市考核年度前3年考核實際值均值)×100×50萬元
第七條 持續優良補償是指對海域水質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優良比例達到100%的市,在獲得基本補償和同比變化補償基礎上,省級給予獎勵性補償。連續兩年的獎勵補償標準為200萬元,以后連續年度每遞增一年,獎勵補償標準提高100萬元,以此類推,年度最高獎勵標準500萬元。
第八條 各市海域水質優良比例依據其行政轄區內考核站位春季(4—5月)、夏季(7—8月)、秋季(10—11月)監測結果的平均值計算。考核評價指標包括pH、無機氮、活性磷酸鹽、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溶解氧、銅、汞、鎘、鉛10項指標。相關數據采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當年度數據,由省生態環境廳于次年2月底前提供。計算公式如下:
某市年度優良水質比例=(該市符合第一類海水水質標準的海域面積+符合第二類海水水質標準的海域面積)/考核海域面積×100%
第三章 入海污染物控制賠償
第九條 入海污染物控制賠償包括入海河流總氮控制賠償和直排海污染源超標賠償。
第十條 入海河流總氮控制賠償按照河流入海斷面的總氮年平均濃度測算實施,入海斷面總氮年平均濃度高于基準值(由省生態環境廳每年確定)的河流,由所在市向省級賠償,賠償標準為100萬元。計算公式如下:
某市某入海河流總氮控制賠償資金=(該河流入海斷面的總氮年平均濃度/總氮濃度基準值-1)×100萬元;某市入海河流總氮控制賠償資金總額為該市所有入海河流總氮控制賠償資金之和。
對跨市的入海河流,參照《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環水體〔2016〕179號)剔除上游因素影響后計算。
第十一條 直排海污染源超標賠償是指根據生態環境部認定的直排海污染源超標情況,由所在市向省級賠償,賠償標準為50萬元/次。計算公式如下:
某市直排海污染源超標賠償資金=某市年度直排海污染源超標次數×50萬元
第十二條 入海河流總氮年平均濃度、直排海污染源超標情況采用當年度數據,由省生態環境廳于次年2月底前提供。
第四章 海岸帶生態系統保護補償
第十三條 海岸帶生態系統保護補償是指省級根據各市海洋自然岸線長度、濱海濕地面積、沿海防護林面積以及新增海水淡化規模進行的生態補償。計算公式如下:
某市海岸帶生態系統保護補償資金=全省海岸帶生態系統保護補償資金總額×(該市自然岸線長度/全省自然岸線長度×15%+該市沿海防護林面積/全省沿海防護林面積×35%+該市濱海濕地面積/全省濱海濕地面積×15%+該市新增海水淡化規模/全省新增海水淡化規模×35%)
第十四條 自然岸線長度、新增海水淡化規模采用省海洋局調查的當年度數據,由省海洋局于次年2月底前提供;沿海防護林面積、濱海濕地面積采用省自然資源廳調查(監測)的上年度數據,由省自然資源廳于次年2月底前提供。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當某市有影響生態補償考核結果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各市業務主管部門于每年12月底前將相應證明材料提交省級主管部門進行綜合認定,省級主管部門于次年2月底前確定復核結果。復核屬實的,可在補償資金測算時剔除相關因素影響。
(一)所轄考核海域范圍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事件,造成海域水質較大幅度惡化的,本年度不參與海域水質補償(賠償)。
(二)跨市河流上游市發生重大、特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或發生較大的洪澇災害的,受影響的下游市本年度不參與入海河流總氮控制賠償。
第十六條 各市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預算和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和跟蹤問效,確保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資金發揮應有效益。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海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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