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
為規范中小學教育培養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8號)等規定,制定《山東省中小學教育培養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教育廳
2020年12月30日
山東省中小學教育培養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中小學教育培養定價成本監管,規范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價格主管部門)對依法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以下簡稱中小學)教育收費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育收費包括: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學費、公辦高中學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育培養定價成本監審,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調查、測算、審核中小學教育培養成本的基礎上,核定由受教育者合理承擔的定價成本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育培養定價成本,是指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由受教育者承擔的中小學教育培養合理費用支出。
第五條 中小學教育培養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
(二)相關性。計入定價成本的成本費用應當與中小學教育培養過程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
(三)合理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中小學教育培養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公允水平。
第六條 中小學教育培養定價成本應當以監審前三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為基礎, 按照定價成本監審的有關規定核定。
收費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可不實施定價成本監審。
第七條 中小學應當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核算教育培養成本和收入。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應當積極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成本監審工作。
第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或聘請第三方機構參與成本監審工作。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
第九條 中小學教育培養定價成本由人員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借款利息支出和長期待攤費用等構成。
第十條 人員支出指學校支付給在職職工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各類勞動報酬,以及為上述人員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包括工資總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外聘教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障費,以及其他人員支出。
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其他工資支出等。
第十一條 商品和服務支出(公用支出)指學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有關公務活動的費用,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咨詢費、手續費、水電費、郵電費、取暖費、安保費、保潔費、綠化費、物業費、差旅費、教師培訓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業務招待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學生活動費及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等。
第十二條 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指學校支出的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包括離退休費、退職費、撫恤費、生活補助、醫療補助費、助學金費用及其他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等。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一年以上、基本保持原物質形態的資產。另外,單位價值未達標準,但使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質,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具體包括房屋構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和家具、用具及裝具四類。固定資產折舊包括:
(一)房屋及構筑物折舊。指歷年所置房屋構筑物(包括附屬設施)當年應提折舊額。
(二)設備折舊。指根據教學和管理需要購置的儀器設備(包括教學儀器、儀表、電器設備、機電設備、電教設備、標本、模型等)、文體設備(包括樂器、體育器材、文藝活動用品)、一般設備(包括學生課桌椅、辦公用桌椅、電訊設備、醫療器械、辦公設備、交通運輸設備等)以及聲像資料應計提的折舊。
(三)其他折舊。指除房屋構筑物和設備以外的其他固定資產所計提的折舊。
第十四條 下列各項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文物和陳列品;
(二)動植物;
(三)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四)沒有相關憑據且未經資產評估、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按照名義金額入賬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入當期費用的固定資產。
第十五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無形資產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合理攤銷。
第十六條 長期待攤費用包括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和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中小學教育培養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的費用;
(二)與中小學教育培養活動無關的費用,以及雖與正常教育培養活動有關、但有政府補助或社會無償投入予以補償的費用;
(三) 對外投資等支出、中小學附屬獨立核算經濟實體的支出;
(四)向上級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五)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
(六)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七)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八)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折舊、修理費、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三章 定價成本核定
第十八條 生均教育培養定價成本,指中小學培養一個標準學生一年(自然年度)的平均成本費用。各類學生折算為標準學生的權數為:高中生為1,初中生為0.8,小學生為0.56。
生均教育培養定價成本=教育培養定價總成本÷標準學生數
第十九條 學生總人數,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全校平均學生總數,按年初學生總數與年末學生總數平均計算。計算公式為:
當年學生人數=(年初學生人數×8+年末學生人數×4)÷12。
年在校學生人數明顯低于設計辦學規模的,將實際固定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資產折舊、維修費、攤銷費用、借款利息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占設計辦學規模人數的比例折算后計入定價成本。
第二十條 公辦高中在職教職工總數原則上應根據有權部門審批的編制人數及師生比核定。
在職教職工人數不超編、不超師生比標準的據實核定。
在職教職工人數不超編,但超過師生比標準的,按師生比標準核減。
在職教職工人數超編的,按編制數進行核減。核減后的人數仍超過師生比標準的,按師生比標準再次核減。
師生比,是指學校教師人數與培養學生人數的比例關系。高中、初中、小學教職工與學生比分別為1∶12.5、1:13.5、1:19。
學校專職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占教職工的比例,一般不超過15%。
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教職工人數原則上據實核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行業有明確規定的,不得超過其規定人數。
第二十一條 為學生提供住宿、伙食、校車等服務的教職工及人員費用,不得計入與中小學教育培養對應的教職工核定人數及人員支出中;通過購買服務為中小學提供安保、衛生保健的工作人員,應當從可配備教職工總人數中剔除,其人員支出同時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二條 公辦高中職工工資總額按照職工平均工資與在崗職工人數核定。其中,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最高不超過轄區內在編中小學教職工平均工資;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工資管理的,職工工資總額上限為按照其工資管理核定的數值。
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教職工工資總額原則上據實核定。公辦中小學在編教師在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任職的,工資水平按不超過轄區內在編中小學教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核定。
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按照一定年限分攤計入定價成本。
第二十三條 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包含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審核計算基數原則上按照學校實繳基數核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職工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按照不超過國家或者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
醫療保險費用已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不得在社會保障費中重復計算;其他應在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費用,也不得在相關費用項目中重復計算。
第二十四條 維修(護)費原則上據實核定,但下列情形應當予以核減:
(一)按規定提取的“專用基金-修購基金”;
(二)超過該固定資產原值50%且發生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延長2 年以上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超過該固定資產原值50%且發生修理后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予以資本化。尚未提足折舊的,增加固定資產原值,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對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應作為遞延資產,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第二十五條 水、電費原則上據實核定。學校住宿區、食堂等發生的水、電費支出不得計入學費定價成本,水、電費尚未單獨計量的,應當按照合理方法分攤或用收入沖減總成本。
第二十六條 業務招待費按照不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商品和服務支出”的2%據實計入定價成本;沒有預算會計資料的,按照審核后當年“商品和服務支出”扣除“業務招待費和維修(護)費”余額的2%核定。
第二十七條 教師培訓費支出按照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核定。
第二十八條 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已核定的“商品和服務支出”總額(扣除業務招待費、維修費及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的15%,未超過15%的據實核定。
第二十九條 離退休人員費用只計算由學校負擔的部分,不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中的離退休人員撥款。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資產的原值,參照合理規模,遵循歷史成本原則核定。按照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根據有關部門認定的固定資產價值核定。
未投入實際使用的、不能提供價值有效證明的、由政府補助或者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以及評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計提折舊或者攤銷費用。
固定資產折舊按照《關于中小學校執行
在計提房屋構筑物折舊時,學生宿舍、教職工宿舍用房、學校食堂、學校出租經營的房屋構筑物不計入教育培養成本;已投入使用但未辦理竣工結算的房屋構筑物可按估計價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
提供住宿服務的設備、用具,提供校車接送服務的交通工具,以及食堂專用的各種燃具、炊具、餐具、餐桌椅、冷藏設備等資產的折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與中小學教育培養項目共用的固定資產,應當根據具體使用情況合理分攤折舊。
第三十一條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分攤計入年度費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權費已計入地面建筑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筑物提取折舊;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權年限分攤。宿舍、食堂等與中小學教育培養項目共用的土地,應當根據具體使用情況合理分攤土地使用權費。特許經營權費用原則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政府規定允許計入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分攤,沒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30年分攤。專利權等其他無形資產,按受益年限分攤,沒有明確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攤。
第三十二條 長期待攤費用按照受益期間攤銷計入定價成本。
第三十三條 借款利息支出原則上據實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異較大的,按照還款期計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
第三十四條 利用辦學資源在非教學時間提供住宿服務,以及為在校學生提供膳食服務和校車接送服務所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支出應當單獨核算,不得計入中小學教育培養定價成本。
第三十五條 其他業務與中小學教育培養業務共同使用資產、人員或統一支付費用的,應當按照其他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沖減總成本,該比例可按收入比例、直接人員數量(工資)比例、資產占用時間(面積)比例或其他方法合理確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費用,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已明確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按照有關規定核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當符合公允水平。
第三十七條 對定價成本影響較大但不能直接進行核算的事項,應當在定價成本監審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中小學學生住宿費定價成本監審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