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廳:
你廳《關于調整仲裁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申請函》收悉。為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提升仲裁機構發展活力,促進仲裁事業健康發展,現將仲裁收費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仲裁費用,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二、仲裁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分段累計計收:
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標準
爭議金額(人民幣) 仲裁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5000元(含)以下的部分 100元
5000元至50000元(含)的部分 按4%交納
50000元至100000元(含)的部分 按3%交納
100000元至200000元(含)的部分 按2%交納
200000元至500000元(含)的部分 按1.5%交納
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的部分 按0.8%交納
1000000元以上的部分 按0.4%交納
三、仲裁案件處理費按照《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國辦發〔1995〕44號)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具體收費標準的,按照合理的實際支出收取。
四、互聯網仲裁、交通事故賠償仲裁等新型仲裁案件的受理費標準,由仲裁機構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收費標準幅度內自行確定。
五、收費單位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山東省財政票據(電子),收費收入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與財政票據管理系統全額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自覺接受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六、上述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重新報批。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