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規范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管理,促進省級產業園提質增效,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高度重視,結合實際情況,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2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處)
山東省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以下簡稱省級產業園)建設管理,促進省級產業園提質增效,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是指具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功能,集聚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業及相關產業鏈集中度高,創新能力強,對區域或全省人力資源服務業及相關產業發展起示范、引領作用,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同意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省級產業園建設遵循國家和省經濟發展戰略布局,按照全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總體規劃思路,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引導相結合、經營性服務與公共服務相結合、人力資源服務業與其他產業發展相協調的原則。
第四條 省級產業園一般設立在人力資源豐富、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產業優勢明顯的設區市,或者國家級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新區、國家級或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
第二章 功能作用
第五條 省級產業園要充分發揮“集聚產業、培育市場、孵化企業、拓展服務”功能,輻射帶動區域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集成產業、創新、人才、資源、政策等多要素,推動產業向價值鏈高端延伸。
第六條 省級產業園要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國內外知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入駐,并為其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七條 省級產業園要開展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業展示交流、供需對接活動,搭建合作平臺,更好發揮行業集聚效應和規模效益,在促進就業創業、優化人力資源配置、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積極發揮作用。
第八條 省級產業園要積極推動人力資源服務產品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促進人力資源服務與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等融合發展,更好滿足多層次、多樣化人力資源服務需求。
第九條 省級產業園要加強對外合作交流,開展省內外園區互訪、觀摩學習、研討協作等活動;支持園區入駐機構加強交流互動,促進合作共贏。
第十條 鼓勵省級產業園承接人力資源服務業政策試點,在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創新發展、跨界融合、數字化轉型和標準化建設等方面先行先試。
第三章 申報設立
第十一條 各地運營規范、功能完備、特色鮮明、經濟社會效益明顯、輻射帶動效應強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可以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申報省級產業園。
第十二條 申報省級產業園,原則上具備下列條件:
(一)規劃論證充分。按照山東省區域經濟發展布局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產業定位、功能布局、服務體系、運營模式、發展規劃等進行充分論證,形成科學合理的論證報告。
(二)基礎設施完善。設立一個園區的,其建筑面積不少于1萬平方米;設立多個園區的,核心園區面積不少于8000平方米,園區總面積不少于1.5萬平方米;布局科學、功能合理、設施完備,能夠滿足入駐機構的需求。
(三)產業集聚度高。入駐園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守法誠信經營,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少于20家,入駐機構辦公面積占園區總面積60%以上。園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園區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類型豐富,層次多樣,形成較為完整的市場化人力資源服務產業鏈。
(四)運營管理科學。有專門的產業園管委會或專業化的機構負責運營管理,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健全。能為入駐機構提供會議、培訓、金融、法律、餐飲、網絡信息等配套服務。
(五)政策體系完備。具備就業創業、社會保障、人事人才等公共服務功能。所在地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有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的政策,有針對入駐機構的房租補貼、引才獎勵、購買服務等措施。有條件的地方,應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扶持資金或基金。
(六)社會效益顯著。注重圍繞國家和省重大發展戰略及各項中心工作,廣泛組織開展各類人力資源服務公益活動,在促進就業創業、引進人才、服務產業發展以及助力脫貧攻堅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第十三條 省級產業園實行自愿申報、擇優確定。程序如下:
(一)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向所在地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如下材料:
1.申建函件;
2.產業園建設規劃論證報告;
3.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的相關政策文件;
4.入駐機構名錄和經營管理情況報告。
(二)審核。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推薦意見,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三)評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全省省級產業園建設布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形成評估意見和擬確定名單。
(四)公示。對省級產業園擬確定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確定。公示無異議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確定為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
第十四條 已經確定的省級產業園,增設分園區的,由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可以增設。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制定省級產業園建設管理的相關政策,組織申報確定、動態管理、定期評估等工作,指導省級產業園建設和發展。
省級產業園所在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省級產業園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各地要加強省級產業園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和運營體制機制,制定權責清晰的管理運營辦法,積極探索符合市場規律、適應發展需要、運轉靈活高效的運營管理模式,規范運作,完善服務。
第十七條 各地要充分調動和發揮各方面積極性,加強省級產業園軟硬件建設,提供政策、人才、資金、信息、服務支持,為入駐機構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第十八條 各地要加大對省級產業園的扶持力度,通過購買服務、場地補貼、項目補助、引才補貼等多種方式,支持省級產業園建設發展。鼓勵創新投融資機制,積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園區建設,構建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機制。
第十九條 省級產業園要建立健全制度體系,全面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有效處理突發事件,做好安全生產及衛生防疫等工作。
第五章 定期評估
第二十條 建立省級產業園定期評估制度,對省級產業園的發展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平臺建設、政策體系、管理運營、服務保障、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
第二十一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對省級產業園進行評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
評估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各地每年要開展自評工作,保障園區規范運營。
第二十二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對優秀的予以通報表揚;對不合格的進行通報,并按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資格,且三年內不予重新認定。同時,評估結果與相關扶持資金安排掛鉤。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