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屬企業:
《山東省省屬企業財務預算管理辦法》已經省國資委第318次主任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國資委
2021年2月9日
山東省省屬企業財務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下簡稱省屬企業)的財務監管,規范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管理會計基本指引》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參照《中央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屬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編制、報告、執行、考核及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預算是指省屬企業在預測和決策的基礎上,圍繞戰略規劃和經營計劃,對預算年度內各種資源和行為合理預計、測算并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預算報告是指反映省屬企業預算年度內企業資產財務狀況、經營效益、現金流量、債務風險防控及重要財務事項等預測情況的文件。
第五條 財務預算管理原則:
(一)戰略導向原則。財務預算是企業戰略實施的工具。省屬企業應圍繞發展戰略,通過財務預算管理手段,確定年度發展目標和資源配置方式,確保戰略落地實施。
(二)目標引領原則。財務預算引領省屬企業預算年度內提質增效工作,對布局結構調整發揮資源優化配置作用,對高質量發展發揮價值導向作用。
(三)過程控制原則。財務預算管理應通過日常監控、定期分析把握預算目標的實現進度并實施有效控制,確保完成全年目標任務。
第六條 省屬企業應當依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內部財務預算編制、報告、執行、考核和監督工作,完善財務預算工作體系,推進實施預算管理。
第七條 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財務負責人(財務總監)對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報告、執行、考核、監督負責。分管財務負責人(財務總監)以及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對財務預算編制的合規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省國資委依據本辦法對省屬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報告及執行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財務預算工作組織
第九條 省屬企業應當組織做好財務預算工作,成立專門工作機構,配備相應工作人員,明確職責權限,加強內部協調,完善編制程序和方法,強化執行監督。
第十條 省屬企業應設立預算委員會。預算委員會成員應當有負責財務工作的董事或熟悉企業財務預算工作的董事參加。
第十一條 省屬企業預算委員會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審批財務預算管理制度、政策;
(二)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預算調整方案并報董事會等機構審批;
(三)監控、考核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并向董事會等機構報告;
(四)協調財務預算編制、財務預算調整及財務預算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等。
第十二條 預算委員會下設財務預算管理機構,由生產經營、投融資、人力資源、財務等相關職能部門組成,財務管理部門負責牽頭,負責人由分管財務的企業領導人員擔任。在預算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報告、執行和日常監控工作。財務預算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組織財務預算的編制、審核、匯總及報送工作;
(二)組織下達財務預算,監督企業財務預算執行情況;
(三)制訂財務預算調整方案;
(四)協調財務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五)分析和考核內部各業務機構及所屬子企業財務預算完成情況。
第十三條 省屬企業內部各業務機構和所屬子企業為財務預算執行單位。財務預算執行單位應當在預算管理機構的統一指導下,組織開展本部門或本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工作,嚴格執行經審批的財務預算方案。省屬企業財務預算執行單位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財務預算編制和上報工作;
(二)負責將本單位財務預算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各環節和各崗位;
(三)按照授權審批程序嚴格執行各項預算,及時分析預算執行差異原因,解決財務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四)及時總結分析本單位財務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并組織實施考核和獎懲工作;
(五)配合預算管理機構做好企業財務預算的綜合平衡、執行監控等工作。
第三章 財務預算編制
第十四條 省屬企業應建立和完善財務預算編制的工作制度,明確財務預算編制依據、編制內容、編制程序和編制方法,確保財務預算編制依據合理、內容全面、程序規范、方法科學。
第十五條 省屬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堅持以戰略規劃為導向,正確分析判斷市場形勢和政策走向,科學預測年度經營目標,合理配置內部資源,實行總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六條 省屬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將所屬境內外子企業、事業單位、基建項目和托管單位等所屬單位的全部經營活動納入財務預算編制范圍,全面預測財務收支和經營成果等情況。
第十七條 省屬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以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利潤、資金為核心指標,合理設計基礎指標體系,注重預算指標相互銜接。
第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根據戰略目標、業務特點和管理需要,合理選擇滾動預算、零基預算、彈性預算、作業預算等方法編制年度財務預算。
第十九條 省屬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正確預測預算年度現金收支、結余與缺口,合理規劃現金收支與配置,加強應收應付款項的預算控制,加快資金周轉,增強現金保障和償債能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條 省屬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加強成本費用的預算控制,通過強化定額和對標管理,規范成本費用開支范圍,明確成本費用控制標準,嚴格控制成本費用增長、開支范圍和規模,努力實現降本增效。
對于成本費用增長高于收入增長、成本費用利潤率下降、經營效益下滑的企業,財務預算編制應當突出降本增效,適當壓低成本費用的預算規模。
第二十一條 省屬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聚焦主責主業,優化投資結構,加強對外投資、收購兼并、固定資產投資以及高風險投資業務的風險評估及預算控制;加強非主業投資和無效投資的清理,嚴格控制非主業、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投資預算。
資產負債率超過行業警戒線、償債能力下降以及投資回報差的企業,應當嚴格控制投資規模。省屬企業要強化研發投入預算管理,優先保障科技研發投入,確保剛性增長。
第二十二條 省屬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注重防控債務風險,加強債務規模和結構管理。通過對資產負債率、帶息負債比率等指標設定合理的預算管控目標等措施,嚴格控制債務規模過快增長;綜合分析擔保、抵押和永續債、信用債等權益性融資工具影響,結合速動比率、流動比率等指標分析,優化債務結構,切實防范債務風險。
資產負債率超過行業警戒線、存在較大償債壓力的企業,應當適當壓縮永續債、信用債等權益性融資工具預算規模。
第二十三條 省屬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將逾期擔保、逾期債務、不良投資、不良債權等問題的清理和處置作為重要內容,積極消化潛虧掛賬,合理預計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出現新的潛虧。
第二十四條 省屬企業按照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方式,采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結合或多維度相協調的流程編制財務預算。
第二十五條 省屬企業財務預算編制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業集團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企業預算總體目標;
(二)企業所屬預算單位根據企業預算總體目標,于每年11月底前上報本單位下一年度預算目標;
(三)企業財務預算委員會及財務預算管理機構對各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目標進行審核匯總并提出調整意見,報經董事會會議審議后下達各級預算單位;
(四)企業所屬各級預算單位要按照下達的財務預算目標,于每年年底以前上報本單位財務預算;
(五)企業在對所屬各級預算執行單位預算方案審核、調整的基礎上,編制企業總體財務預算。
第四章 財務預算報告
第二十六條 省屬企業應按照省國資委統一印發的報表格式、編制要求,編制上報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第二十七條 財務預算報告分為預報告和正式報告。
第二十八條 省屬企業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全省經濟發展情況、企業發展戰略,結合自身情況,提出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初步目標,形成財務預算預報告,于本年年終或下年年初報省國資委。預報告包括預算預報表和編報說明。
第二十九條 省屬企業于1月底前報送年度財務預算正式報告電子文檔,2月底前向省國資委報送正式報告紙質和電子文檔。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正式報告由年度財務預算報表、年度財務預算情況說明書、其他相關材料組成。
第三十條 省屬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報表重點反映預算年度內的以下內容:
(一)預計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規模、質量及結構;
(二)預計實現經營成果及利潤分配情況;
(三)為組織經營、投資、籌資活動預計發生的現金流入和流出情況;
(四)影響預算目標的各項增減利因素;
(五)預計達到的生產、銷售或者營業規模及其帶來的各項收入、發生的各項成本和費用;
(六)預計發生的產權并購、長短期投資及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及資金來源;
(七)預計對外籌資總體規模及分布結構;
(八)省國資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 省屬企業應當采用合并口徑編制年度預算報表。企業財務預算編制范圍要包括:境內外子企業、所屬各類事業單位、各類基建項目或者基建財務、按照規定執行金融會計制度的子企業、所屬獨立核算的其他經濟組織。未建立產權關系、實行委托管理的企業,采用匯總方式編制年度預算報表。
第三十二條 省屬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情況說明書應當反映以下內容:預算編制基礎、預算編制情況、重大事項說明、可能影響預算指標的事項說明、預算執行的保障和監督措施、省國資委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省屬企業應當按規定組織開展所屬子企業財務預算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工作,并按時上報財務預算報告。
第三十四條 省屬企業財務預算報告應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與審議決議一并以正式文函向省國資委報送。
第三十五條 財務預算報告應當加蓋企業公章,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財務負責人(財務總監)、財務預算管理機構負責人簽名。
第五章 財務預算執行
第三十六條 省屬企業應當及時將各業務機構及所屬各級企業重點財務預算指標進行層層分解。各預算執行單位應當將分解下達的年度財務預算指標細化為季度、月度預算,層層落實責任。
第三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經審批的年度財務預算,切實加強投資、融資、擔保、資金調度、物資采購、產品銷售等重大事項以及成本費用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和監督,明確超預算資金追加審批程序及權限。
第三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當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及時分析預算執行差異原因,及時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
第三十九條 省屬企業財務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導致預算編制基本假設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予以調整:
(一)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三)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四)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五)其他重大影響因素。
第四十條 省屬企業應當將年度財務預算調整情況,按照省國資委統一印發的報表格式、編制要求,編制上報財務預算調整報告。財務預算調整報告主要包括:財務預算調整報表、財務預算調整說明、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十一條 省屬企業應當對財務預算調整情況進行分析說明。財務預算調整說明應當包括:主要財務指標的調整情況、調整的原因、預計執行情況及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條 省屬企業財務預算調整報告應當提交企業黨委會前置研究討論,通過后經董事會審議,與審議決議一并以正式文函向省國資委報送。
第四十三條 財務預算調整報告應當加蓋企業公章,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財務負責人(財務總監)、財務預算管理機構負責人簽名。
第四十四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執行結果考核制度,將財務預算目標執行情況納入考核及獎懲范圍。
第四十五條 省屬企業應當在預算年度終了,依據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結果,及時撰寫預算工作報告,總結年度財務預算工作經驗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財務預算與實際執行結果的差異程度和影響因素,研究制定改進措施。
第四十六條 省屬企業應積極推動財務預算信息化建設,構建覆蓋企業全部重點業務、連接各級子企業、體現中長期戰略規劃的財務預算信息系統,提升財務預算管理水平,促進企業戰略的分解。
第四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充分利用預算管理信息系統的在線分析監測功能,及時追蹤分析財務預算執行情況,不斷調整修正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財務預算管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過程監控,為重大經營決策提供有效支撐。
第四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加強財務預算信息化系統集成,將企業的會計核算系統、資金管理系統、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和資源計劃系統(ERP系統)等資源配置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滿足多方面、多層次信息高度融合的要求。
第六章 省國資委對財務預算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九條 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財務預算進行審核批準。省國資委對財務預算審核重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預算目標是否符合國家、省宏觀政策和產業政策規劃、是否符合企業戰略規劃、主業發展方向,主要財務預算指標的年度間變動情況是否合理,預算執行保障和監督措施是否有效,預算資料是否完整,預算編制是否合規。
第五十條 省國資委建立財務預算專家審核工作機制。省國資委成立專家審核工作組,由專家審核工作組對省屬企業財務預算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后提報主任辦公會研究。
第五十一條 省國資委批復的財務預算作為省屬企業業績考核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省國資委批復的財務預算具有剛性約束,一般不進行調整。企業確因市場經營環境、監管政策、不可抗力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預算編制基礎和假設產生重要變化,可以申請調整預算,但需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三條 省國資委對企業編制的財務預算存在質量問題的,要求企業及時整改;對于嚴重脫離實際、各相關指標不銜接的,要求企業重新編制上報財務預算報告。
第五十四條 省國資委對企業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加強對財務預算執行情況的分析。結合經濟運行分析,對行業情況、企業經營環境、財務預算執行情況等進行分析。每季度通過財務快報對企業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通報。對實際完成與預算目標差異較大、財務風險防控不到位、成本費用增長較快的企業,通過發放提示函等形式要求企業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督促企業完成預算目標。
第五十五條 省國資委把財務預算執行情況納入財務決算審核內容,對發現的財務預算管理存在的問題,企業應按要求及時整改。
第五十六條 省屬企業在財務預算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省國資委將對有關省屬企業予以通報批評,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
省屬企業編制年度財務預算主要指標與實際完成值差異較大的,省國資委要求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無正當理由的,省國資委將給予警示。
第五十七條 省國資委工作人員在企業財務預算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導致重大工作過失或者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管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魯國資考評〔200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