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財工〔2020〕9號
各市財政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退役軍人局、市場監管局、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人民銀行(山東?。└魇兄行闹?、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市銀保監分局,各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退役軍人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人民銀行: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設立“省級中小微企業貸款增信分險專項資金”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20〕69號),我們研究制定了《省級中小微企業貸款增信分險專項資金(風險補償類)操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貫徹執行。
省科技廳等部門(以下統稱“省業務主管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印發申報指南,對風險補償政策的實施范圍、補償標準、申報條件等進一步細化明確,積極推動補償政策落實落地。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商務廳 山東省退役軍人廳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0年5月20日
省級中小微企業貸款增信分險專項資金
(風險補償類)操作指引
為鼓勵和引導銀行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規范貸款風險補償和再擔保風險補償業務流程,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支持對象
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省內注冊獨立法人企業提供相關貸款產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申請風險補償:
(一)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分的小型、微型企業,以及小微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含退役軍人創辦的小微企業,不含金融、類金融和房地產行業)。
(二)年度出口額2000萬美元(含)以下的中小微外貿企業。
(三)以自主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中小微企業。
(四)發生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補償標準
(一)貸款風險補償比例一般為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的30%。其中科技成果轉化貸款補償比例可提高至35%,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補償比例可提高至40%(單筆補償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退役軍人創業貸款補償比例可提高至70%。
(二)對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中小微外貿企業貸款,按保險賠付后的本金損失余額進行補償。按年度出口額300萬美元及以下、300—1000萬美元(含)、1000—2000萬美元(含)三檔,分別給予90%、80%、70%的補償;對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按不超過變現抵押物后本金損失的50%給予補償。
(三)對再擔保業務,按代償率小于1%、1%~3%、3%~5%、5%~8%四檔,分別給予再擔保代償額100%、80%、60%、50%的補償。
三、職責分工
省財政廳負責預算編制、支出政策審核、資金撥付和績效管理等工作;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申報指南發布、業務審核、政策落實和績效自評等;資金托管機構(或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核銀行金融機構不良貸款風險補償申請,資金托管機構按相關規定管理風險補償資金;合作金融機構負責匯總報送本行符合風險補償條件的貸款項目,盡責開展不良貸款項目處置等;省級再擔保機構按規定對原擔保機構的代償補償申請審核確認后,按相關程序撥付代償資金。
四、基本流程
(一)合作立約。省財政廳會同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遴選托管機構,選取合作金融機構,簽訂財政、銀行、第三方機構等多方合作協議,并根據實際需求,將補償資金劃轉托管機構或合作金融機構專戶,作為增信手段,引導金融機構放大信貸規模。
(二)貸款發放。中小微企業自主向合作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并根據自身業務需要選擇保險(擔保)。合作金融機構按內部管理程序審核發放貸款,并將有關情況送托管機構或省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補償申請。發生符合條件的不良貸款后,合作金融機構首先向承保的保險(擔保)公司申請賠付,賠付不足以覆蓋本金損失的,向托管機構提出風險補償申請;無承保機構的,合作金融機構直接向托管機構(或業務主管部門)提出風險補償申請;托管機構(或業務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按程序報省財政廳。
(四)資金劃轉。省財政廳根據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下達補償計劃,托管機構或合作金融機構接到補償計劃3個工作日內,將補償資金由專用賬戶劃轉沖抵本金損失。
對已補償的不良貸款或核銷的呆賬,合作金融機構應繼續追償,并負責對貸款表外應收利息及核銷后應計利息等繼續催收,清收所得返還風險補償專戶。
五、績效監督
(一)績效評估。建立貫穿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申報、審批、撥付和事后評價全鏈條的績效目標管理體系,強化全周期跟蹤問效。建立合作金融機構或托管機構貸款及擔保業務統計報告制度,在業務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自評的基礎上,財政部門按相關要求對政策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同步實施評價,評價結果與以后年度補償和代償費率、政策調整和資金安排等相掛鉤。
(二)監督檢查。省財政廳和業務主管部門將委托資金托管機構不定期進行檢查,并根據業務進展情況,聘請第三方機構對合作金融機構及保險(擔保)機構在運行期內發放的貸款、要求補償的案件進行審計。
(三)風險控制。完善風險管控機制,對年度不良貸款率超過5%的合作金融機構,應根據具體情況暫?;蛲V癸L險補償。對再擔保機構開展符合條件的業務,原擔保機構年度代償率超過5%時,再擔保機構應暫停與其開展再擔保業務,代償率超過8%時,不再給予風險補償。
(四)責任追究。一旦發現違規授信、弄虛作假、冒領資金、貸后監管不力、未充分履行追償義務等問題,將立即終止業務承辦資格,追回違規補償資金,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