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農漁字〔2021〕22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山東省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21-2030年)》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7月30日
山東省養殖水域灘涂規劃
(2021-2030年)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前言
中國是水產大國,水產品總產量連續30年居世界第一。山東是漁業大省,水域灘涂廣闊、漁業資源豐富、開發潛力巨大,水產品總產量、漁業經濟總產值位居全國前列。水產養殖業及相關產業是大農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在保障國家食物安全、促進鄉村產業發展和農民就業增收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貢獻。在全面開啟社會主義現代化新征程的大背景下,大力實施漁業綠色高質量發展,對提供優質蛋白質、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碳達峰與碳中和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養殖水域灘涂規劃是漁業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產養殖業發展的布局依據,是推進產業新舊動能轉換的重要抓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原農業部《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大綱》要求,結合漁業發展和生態保護需要,在科學評價水域灘涂資源稟賦和環境承載力的基礎上,編制《山東省養殖水域灘涂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第二節編制依據
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修正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正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17年修正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200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2016年修正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8年修正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正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2020年修正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修正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版)
《山東省湖泊保護條例》(2012年)
《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2015年)
《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2015年修正版)
《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修正版)
《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18年修正版)
《山東省水資源條例》(201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2020年國務院令第732號)
《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農業部令2013第31號)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農業部令2016第3號修正)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2018年修正版)
《山東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2010年)
《山東省國有漁業養殖水域灘涂使用管理辦法》(2011年省政府令第233號)
《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2012年省政府令第257號)
二、相關規劃
《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國函〔2012〕13號)
《海河流域綜合規劃(2012-2030年)》(國函〔2013〕36號)
《山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國函〔2009〕86號)
《山東省海洋功能區劃》(國函〔2012〕165號)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發展規劃》(國函〔2011〕1號)
《山東省水功能區劃》(魯政字〔2006〕22號)
《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魯政發〔2017〕10號)
《山東省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魯政發〔2017〕22號)
《山東省生態保護紅線規劃(2016-2020年)》(魯環發〔2016〕136號)
三、其他依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
《國務院關于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87號)
《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漁業轉方式調結構的指導意見》(農漁發﹝2016﹞1號)
《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林草局關于推進大水面生態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農漁發﹝2019﹞28號)
《農業部關于印發<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范>和<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大綱>的通知》(農漁發〔2016〕39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魯政字〔2020〕269號)
《山東省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區劃定方案(2013-2020年)》(魯政辦發〔2013〕39號)
《山東省黃海海洋生態紅線劃定方案(2016-2020年)》(魯政辦字〔2016〕14號)
山東省各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
《山東省重點保護濕地名錄》(2015年)
《山東省水庫資料匯編》(2013年)
第三節目標任務
一、規劃期限
本規劃基準年2019年,規劃期至2030年。
二、規劃目標
在厘清山東省養殖水域灘涂現狀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養殖水域灘涂功能區范圍,科學規劃布局養殖生產,規范養殖秩序,設定發展底線,保障漁民合法權益,保護水域灘涂生態環境,促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在規劃期內實現:規劃海水禁止養殖區面積7824平方千米,淡水禁止養殖區面積4433平方千米,海水限制養殖區面積13969平方千米,淡水限制養殖區面積3131平方千米;穩定海水基本養殖面積5500平方千米,淡水基本養殖面積1842平方千米;拓展海洋農牧化養殖發展空間10000平方千米;壯大工廠化養殖發展規模3000萬立方米水體。
三、重點任務
(一)優化養殖水域灘涂空間資源配置。開展水域灘涂自然資源和經濟社會發展現狀調查,評價其開發利用狀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水域灘涂自然屬性與區域經濟發展方向,對空間資源進行優化配置,分為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養殖區,明確各區域及功能定位,細化管理要求。完善水域灘涂養殖許可證制度和漁業用海審批制度等,堅持紅線制度,實行依法管控,確保水域灘涂科學、協調、有序利用。
(二)建立養殖容量管控機制。根據生態環境自然稟賦和養殖水域灘涂承載力,堅持生態優先,優化養殖生產布局,合理確定養殖容量。科學確定湖泊、水庫、河流和近海等公共自然水域養殖方式、規模和密度,對養殖規模超過水域灘涂承載能力的區域進行養殖總量調減。科學調減公共自然水域投餌養殖,鼓勵發展不投餌的生態養殖。建立健全目標管控、模式管控、規模管控等措施,構建基于生態系統平衡的漁業資源養護和恢復管理模式。
(三)推進水產養殖業高質量發展。轉變傳統漁業發展模式和思路,貫徹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高水平建設“海上糧倉”。推進設施化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海洋牧場和大水面生態增養殖業創新發展、鹽堿水養殖及漁農綜合利用產業加快發展、稻漁綜合種養產業規范發展、休閑漁業等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廣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現產業智慧化、智慧產業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
第四節基本原則
一、生態優先、底線約束
按照新發展理念,堅持綠色發展,以保護水域灘涂生態環境為根本指導方針,改善環境質量,提升水域灘涂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將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港口航運區等重要生態保護或公共安全“紅線”和“黃線”區域作為禁止或限制養殖區,設定發展底線。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提高生態文明建設水平。
二、海陸統籌、合理布局
按照水域灘涂區位、資源和環境等自然屬性,結合生態環境承載力評價結果和水產養殖業發展需求,合理安排產業發展空間,科學布局水產養殖生產。把海洋和陸地作為一個整體謀劃布局,加快提高海陸資源要素統籌配置效率和海陸經濟聯動發展水平,統籌各區域養殖業發展定位、開發強度與發展時序。
三、總體協調、橫向銜接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生態保護紅線和保護區等分區管控要求,同時注意與水利、交通運輸、旅游、生態環境保護等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的銜接,避免交叉和矛盾,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四、轉調結合、提質增效
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推進水產養殖業提質增效。鼓勵退塘還海(灘),恢復自然岸線生態功能。穩定海水池塘和工廠化養殖,調減過密近海網箱養殖,發展深遠海裝備化養殖;穩定淡水池塘養殖,調減湖泊水庫網箱圍欄養殖,發展生態養殖,支持設施養殖向工廠化循環水方向發展,發展稻漁綜合種養和低洼鹽堿地養殖。
第五節規劃范圍
國家管轄水域灘涂山東境內,已經進行水產養殖開發利用和目前尚未開發但適于水產養殖開發利用的所有(全民、集體)水域和灘涂。
第二章養殖水域灘涂利用評價
第六節水域灘涂承載力分析
一、山東省水域灘涂資源狀況
(一)地理位置。山東省地處華東沿海、黃河下游、京杭大運河中北段,陸域位于東經114°48′~122°42′、北緯34°23′~38°17′,是華東地區的最北端省份。西部與河北省、河南省毗鄰,南部分別與安徽、江蘇毗鄰,北隔渤海海峽與遼東半島相對,東隔黃海與朝鮮、韓國、日本相望。
(二)地質地貌。山東省境內中部山地突起,西南、西北低洼平坦,東部緩丘起伏,形成以山地丘陵為骨架、平原盆地交錯環列其間的地形地貌。境內地貌復雜,大體可分為中山、低山、丘陵、臺地、盆地、山前平原、黃河沖積扇、黃河平原、黃河三角洲等9個基本地貌類型。山地約占全省總面積的15.5%,丘陵占13.2%,平原占55%,洼地占4.1%,湖沼平原占4.4%,其他占7.8%。
黃河三角洲與萊州灣沿岸地勢低平,為粉砂淤泥質型海岸,岸線比較平直,泥質潮灘廣泛發育,灘涂寬度5~10千米。膠東半島沿岸,坡度偏大,多為山地基巖港灣海岸和沙壩—瀉湖海岸,岸線曲折,岬、灣相間,島嶼眾多,地勢陡峭,灣寬水深。膠州灣以南沿岸,地勢較為平緩,岸線基本平直,為基巖沙質型海岸,近岸水下沙質淺灘較窄。海域部分的地貌類型多樣且特征各異,分為水下三角洲、水下淺灘和海底堆積平原三大類型,以平原地貌為主,分布有海灣平原、水下三角洲、水下侵蝕堆積岸坡、陸架堆積臺地、侵蝕堆積陸架平原等。海岸沉積物質量總體良好。
(三)空間資源
1.海域空間資源。山東省瀕臨渤海和黃海,大陸海岸線長達3345千米,約占全國海岸線1/6,海域空間資源總面積達15.95萬平方千米,其中山東省管轄海域面積4.73萬平方千米,與陸地面積相當。全省共有海島589個,面積101.79平方千米;1平方千米以上的海灣49個,面積8139平方千米;潮間帶灘涂面積4395平方千米,-20米等深線以內淺海域面積29731平方千米。全省海域水深0~-50米范圍可利用面積63868平方千米,已開發利用海域主要集中在水深0~-15米,水深-15~-50米范圍海域利用率不足10%。
2.陸域淡水空間資源。山東省內陸水系比較發達,水域類型主要包括河流、湖泊、水庫等。流域面積5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有1049條,如黃河、沂河、沭河、徒駭河、馬頰河、小清河、濰河等。常年水面面積1平方千米以上的淡水湖泊有7個,主要有南四湖、馬踏湖、白云湖、巨淀湖、東昌湖、少海、芽莊湖等。全省共有水庫5893座,總庫容181億立方米,其中大中型水庫254座。
二、山東省水域灘涂自然氣候條件
(一)水文。山東省近海溫度分布具有明顯的季節性,可分為冬季型、夏季型和過渡型三種。冬季型一般出現在10月至翌年4月,-1~10℃,表層水溫高于氣溫,近岸水溫低,遠岸水溫高,等溫線密集,水平梯度大。夏季型出現在5月至8月,23~27℃,近岸水溫高于遠岸,等溫線分布規律不明顯,水平梯度小。過渡型出現在4~5月和9~10月,春季為增溫期9~12℃,秋季為降溫期14~20℃,溫度狀況復雜多變,規律性差。
山東省年平均河川徑流量228億立方米,河川徑流雨汛期呈暴漲暴落、枯水期干枯斷流,6~9月徑流量占全年的80%~90%,枯水期8個月僅占全年的15%左右。山東入海徑流長度在50千米以上的河流有20多條,年平均徑流總量達502億立方米,年內流量以7~10月最大,12月~翌年1月最小。
山東省沿海潮汐主要為正規半日潮和不正規半日潮兩種。渤海灣南部的漳衛新河-萊州灣東岸的龍口和威海-成山頭-榮成南部一帶沿岸為不正規半日潮,其他沿岸均為正規半日潮。
(二)水質
1.海水水質。表層鹽度最大值出現在11月至翌年5月,鹽度為30.2~33.2,最小值出現在7~8月,鹽度為27.0~31.6,分布趨勢均為河口低、外海高。底層鹽度最大值出現在2~6月,鹽度為30.0~33.5,最小值出現在9月至翌年1月,鹽度為27.0~32.8,分布趨勢仍具有由外海向近岸遞減的特點。pH值為7.60~8.48。近海溶解氧春、夏、秋、冬季的平均值分別為6.99mg/L、4.73mg/L、7.70mg/L、6.45mg/L。無機氮含量為0.012~0.316mg/L,活性磷酸鹽含量為0.002~0.135mg/L。
2019年,按全省609個省控站位測算,一類、二類、三類、四類和劣四類海水水質面積比例分別為85.1%、9.3%、1.6%、1.4%和2.6%,水質優良(一、二類水質)面積比例為94.4%;山東省近岸海域海洋環境監測結果顯示,渤海海域水質狀況明顯劣于黃海海域。海水水質主要超標因子為無機氮。劣四類海域主要分布在渤海灣南部、萊州灣底部、乳山灣、丁字灣等水體交換能力較差的海域;富營養化海域亦主要集中在渤海灣南部、萊州灣底部、乳山灣、丁字灣等海域;全省近岸海域總體水質狀況較往年變化不大。
2.淡水水質。重點水域水質監測結果,南四湖水體總氮含量為1.0~1.17mg/L、總磷0.05~0.11mg/L、氨氮0.28~0.54 mg/L、高錳酸鹽指數6.24~6.42mg/L;東平湖水體總氮含量為1.09~1.70mg/L、總磷0.03~0.06mg/L、氨氮0.14~0.28 mg/L、高錳酸鹽指數4.66~5.54mg/L;典型水庫水體總氮含量為0.44~8.22mg/L、總磷0.03~0.07mg/L、高錳酸鹽指數平均值8.16mg/L;黃河(山東段)水體總氮含量為2.20~3.02mg/L、總磷0.1~0.24mg/L、氨氮0.16~0.28 mg/L、高錳酸鹽指數2.01~4.48mg/L。
2019年,全省省控及以上138個地表水考核斷面中,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的66個,占50.8%;Ⅳ類的50個,占38.5%;Ⅴ類的12個,占9.2%;劣Ⅴ類的2個,占1.5%。各水域水質主要超標因子為高錳酸鹽指數、總氮、總磷、氨氮等。
(三)氣候。山東省氣候屬暖溫帶季風氣候類型,降水集中,雨熱同季,春秋短暫,冬夏較長。年平均氣溫11~14℃,全省氣溫地區差異東西大于南北。全年無霜期由東北沿海向西南遞增,魯北和膠東一般為180天,魯西南地區可達220天。全省光照資源充足,光照時數年均2290~2890小時。年平均降水量一般在550~950毫米之間,由東南向西北遞減,降水季節分布很不均衡,全年降水量有60%~70%集中于夏季。
(四)自然災害。山東省自然災害包括干旱、洪澇、臺風、低溫冷凍、雪等氣象災害,地震、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海水綠潮、赤潮、風暴潮等海洋災害。其中干旱、洪澇、風暴潮和臺風等是造成損失較大的自然災害,災情形勢復雜多變。在全球氣候變暖和全國氣候異常的背景下,全省自然災害風險進一步增加,干旱和特大旱災范圍擴大,海洋風暴潮、海冰、綠潮、赤潮以及海岸侵蝕、海水入侵及鹽漬化、咸潮及海平面上升等海洋災害日益嚴重,呈現極端氣候事件頻次增加、多災并發風險加大的趨勢,自然災害的突發性、異常性和復雜性更加突顯。
三、水生生物資源狀況
(一)海水水生生物資源狀況。山東省近岸水域初級生產力平均值在400mgC/(m2·d)以上,山東半島北部沿海為460mgC/(m2·d),南部沿海為353mgC/(m2·d)。浮游植物約有161種,其中硅藻124種、甲藻33種、金藻3種、藍藻1種,夏季種類最多,細胞量平均為24.24×106ind/m3。浮游動物約有127種,主要包含腔腸動物、橈足類、原生動物、枝角類、毛顎類以及浮游幼蟲,生物量以及豐度在春季最高。大型底棲動物約380種,其中多毛類176種、軟體動物85種,冬季和夏季生物種類數較多,密度也較高,分別為2431ind/m2和1917ind/m2。小型底棲生物類群共19個,以線蟲占絕對優勢,為總豐度的85.98%,棲息密度的年平均值是67.9×104ind/m2,生物量年平均值為908.63kg/m2。常見的游泳生物72種,其中頭足類6種、甲殼類17種、魚類49種。夏季以底層魚類和甲殼類生物量較高,優勢種主要為鷹爪蝦和口蝦蛄;冬季以底層魚類和頭足類生物量較高,優勢種為尖海龍和赤鼻棱鳀;春秋各種類組成生物量相對平均,分別以方氏云鳚、烏賊和細巧仿對蝦為主要優勢種。全省的海洋生物多樣性和群落結構基本穩定。
(二)淡水水生生物資源狀況。山東省主要湖泊葉綠素a全年為0.048~60.41ug/L,平均值為11.60ug/L;浮游植物113種(屬);浮游動物64種,平均豐度為2455.24ind/L,平均生物量為5.94mg/L;大型底棲動物有23種;魚類50種,其中鯉科魚類30種,鯽、鰱、鳙、鯉、草魚、翹嘴鲌、黃顙魚等是南四湖魚類的主要優勢種群。典型水庫葉綠素a為52.44ug/L;浮游植物59種;浮游動物47種;底棲動物16種(屬),棲息密度和生物量分別為93.57ind/m2和29.43g/m2;魚類32種(屬),其中鯉、鯽、鯵條、麥穗魚、棒花魚等底層魚類、野雜魚類成為水庫魚類種群的主體。主要河道葉綠素a全年為1.17~9.38ug/L,平均值為3.04ug/L;浮游植物53種(屬);浮游動物28種;底棲動物37種。
四、山東省水域灘涂承載力評價
(一)海水水域灘涂承載力評價。根據水域灘涂資源、水文氣候條件、水生生物資源、水域環境狀況,按照食物鏈能流轉移理論:F=P×En(F為潛在資源量;P為初級生產量;E為營養轉換效率,取15%;n為營養階層的級數,分別取1、2、3;有機碳與生物量鮮重之比為1﹕20),測算分析山東省近岸海域年產有機碳可達1550萬噸,可支撐食植動物4600萬噸,食肉動物690萬噸。2019年,山東省近海漁業養殖年產總量為497萬噸,海洋捕撈年產總量為168萬噸,合計年產資源量為665萬噸。山東省海洋初級生產力充足,具有較大海上養殖發展潛力。
(二)淡水水域承載力評價。根據水域灘涂資源、水文氣候條件、水生生物資源、水域環境狀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行業標準《水庫魚產力評價標準》(SL563-2011),采用葉綠素a評估法,利用所測水生生物資源(浮游植物、浮游動物、水草和底棲動物等)現存量,通過P/B系數、利用率和餌料系數等估算出單位水體的最大承載力,湖泊約27.75 g/m2,水庫約45 g/m2,河溝約25.53 g/m2,其它(如濕地等)約27 g/m2,自然漁產力年估算約19.42萬噸。2019年淡水捕撈量為8.9萬噸,約占自然漁產力估值的45.83%。因此,全省淡水自然水域水產品產量尚有較大提升空間。
另外,全省現有低洼鹽堿地5300平方千米,采煤塌陷地600平方千米,適宜稻漁綜合種養的稻田面積660平方千米,淡水漁業養殖還有較大發展空間。
第七節水產養殖產業發展分析
一、產業發展現狀
(一)漁業綜合實力穩居全國前列。2019年,全省漁業經濟總產值4123.2億元,占全國的15.6%,其中漁業產值為1474.0億元,占全國的11.4%。水產品總產量823.3萬噸,占全國12.7%。漁民可支配收入2.3萬元,比全國平均高2413元。
(二)漁業轉型升級成效顯著。漁業經濟總產值一、二、三產占比分別為36.3%、34.2%、29.5%,省級以上健康養殖示范場500余處,國家級健康養殖示范縣5處,省級以上水產原良種場80家,省級以上海洋牧場示范區105處,全省初步建立養殖、捕撈、增殖、加工流通和休閑漁業五大現代漁業產業體系格局。
(三)漁業生態保護力度持續加大。在全國率先建立全海域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海洋生態補償制度和實施漁業資源修復行動計劃。生態保護紅線區面積占山東省管轄海域的20.44%,重要海洋生態脆弱區、敏感區實現了全覆蓋;2005年以來增殖放流各類水生生物苗種共計868億單位。嚴格執行用海審批程序,對用海項目開展嚴格的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實行“海洋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
(四)依法管漁能力逐步增強。先后出臺了養殖水域灘涂使用、養殖與增殖管理、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等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推進海洋與漁業綜合執法,組建了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監察局。積極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伏季休漁、涉漁“三無”船舶整治和打擊非法捕撈等專項執法行動,維護了全省漁業發展秩序。
二、發展瓶頸
(一)養殖水域生態環境壓力趨緊。陸源污染物的排放與超容量的養殖方式等導致養殖水域污染不斷加重,典型海灣以及部分水庫湖泊等養殖生態系統總體呈逐年退化趨勢。傳統漁業資源持續衰退,生物多樣性明顯下降,種類組成趨于小型化、低齡化、低值化。近岸養殖水域開發過度,深遠海開發不足。
(二)產業發展不協調不充分問題突出。現有養殖模式標準化程度不高,全省水產養殖業發展方式相對粗放,漁業養殖設施普遍老化,工廠化設施漁業規模較小,漁業良種體系不健全。水產品質量追溯、水生動物疫病防控體系尚不完善。科技創新體系發展相對緩慢,科技成果轉化率不高,高新技術所占比例較低,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有待提升。
(三)水產養殖保障措施尚不完善。水域灘涂養殖許可證制度不夠完善,規范養殖活動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造成了“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漁業生產活動分散,新型漁業經營體系尚不健全,漁業組織化、規模化、標準化、信息化、品牌化水平提升乏力,市場競爭力不強。漁業風險尚未被完全納入政策性保險范疇,商業性保險剛剛起步,未對漁業生產形成大面積覆蓋,市場風險抵御能力較差。海洋預警報和防災減災體系仍需健全完善。
三、區域經濟發展方向
山東省地處中國東部的交通要道,北承京津冀經濟圈,南接長江經濟帶,東臨浩瀚的黃渤海,西接中原腹地,是新亞歐大陸橋經濟走廊的重要沿線地區和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戰略支點,地理區位條件得天獨厚。
山東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海洋強省等八大發展戰略,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2019年,實現生產總值71067.5億元,產業結構調整穩步推進,三次產業結構為7.2∶39.8∶53.0。未來的水產養殖業要主動適應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趨勢,重點堅持以“四新”促“四化”,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堅持走產地優美、產品優質、產出高效、產業優化的綠色可持續的產業發展道路。
四、水產養殖前景預測
水產養殖不與人爭糧、不與糧爭地,具有凈水、固碳功能,產業發展符合國家碳中和戰略需求和生態文明建設要求。水產品是世界公認的優質蛋白來源,全球水產品消費量年均增速高于畜禽消費量的增速,到2030年,全國預計增加蛋白質需求量1000萬噸,其中優質蛋白的有效供給更多需要依靠水產品。
水產養殖成為未來漁業發展的主要增量。目前全球范圍內水產養殖產量已與捕撈產量持平,中國水產養殖產量已遠超捕撈總量,占總產量的77%,隨著近海漁業資源衰退和國家捕撈總量控制的實施,未來漁業發展將主要依靠水產養殖業,水產品供給面臨增量壓力。
水產養殖承載著水域生態文明建設和鄉村振興的重任,綠色發展理念應貫穿于生產全過程,推進池塘和工廠化養殖向“工業化”發展、自然水域增養殖向“農牧化”發展、近海養殖向深遠海裝備化發展,是未來水產養殖綠色發展的必然方向。
第八節養殖水域灘涂開發總體思路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山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新發展理念,科學規劃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養殖區。設定發展底線,穩定基本養殖面積,養護漁業資源,保護水域灘涂生態環境。按照工業化模式升級改造傳統的池塘和工廠化養殖;立足農牧化養殖,著力建設現代化海洋牧場、大水面生態漁業;拓展漁業發展空間,發展深遠海裝備化、低洼鹽堿地、采煤塌陷區養殖和稻漁綜合種養。推廣綠色健康養殖模式,確保供給安全、環境生態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實現提質增效、綠色發展、富裕漁民。
第三章養殖水域灘涂功能區劃
第九節功能區劃概述
一、功能區劃分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山東省海洋功能區劃》《山東省海洋生態紅線》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全省實際情況,按照是否允許養殖開發以及可承受的開發強度,將養殖水域灘涂功能區劃分為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養殖區。
(一)禁止養殖區邊界劃定方法
1.海水禁止養殖區劃分方法
(1)保護區禁止養殖區
①自然保護區禁止養殖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
②海洋特別保護區禁止養殖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預留區。
(2)港口航運區禁止養殖區
供港口、航道和錨地建設的海域、航路和航道兩側一定范圍的通航安全區。
(3)特殊利用區禁止養殖區
供軍事及其它特殊用途排他使用的海域,包括軍事區,以及用于污水達標排放、傾倒等的區域。
2.淡水禁止養殖區劃分方法
(1)保護區禁止養殖區
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養殖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②自然保護區禁止養殖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
(2)重要生態功能區禁止養殖區
①重點湖泊禁止養殖區:保護區之外的Ⅰ類保護紅線湖泊水域。
②重點水庫禁止養殖區:保護區之外的Ⅰ類保護紅線水庫水域。
③河流、干渠禁止養殖區:全省境內河流、干渠水域。
④濕地禁止養殖區:保護區、重點湖泊水庫、河流之外的Ⅰ類保護紅線濕地。
(3)公共設施安全區域禁止養殖區
①港口航道禁止養殖區:內陸港區、內河航道及安全區。
②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禁止養殖區: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
(4)風景名勝區禁止養殖區:風景名勝區水域。
(二)限制養殖區邊界劃定方法
1.海水限制養殖區劃分方法
(1)保護區限制養殖區
①自然保護區限制養殖區:自然保護區實驗區。
②海洋特別保護區限制養殖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適度利用區和生態與資源恢復區。
③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限制養殖區: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2)重要生態功能區限制養殖區
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之外的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包括重要河口生態系統、重要濱海濕地、重要砂質岸線及鄰近海域、沙源保護海域、特殊保護海島及周邊海域、重要漁業海域、自然景觀與歷史文化遺跡、重要濱海旅游區等。
(3)礦產與能源區限制養殖區
適于開發利用礦產資源與海上能源,可供油氣和固體礦產等勘探、開采作業,以及鹽田和再生能源等開發利用的海域,包括油氣區、固體礦產區、鹽田區和可再生能源區。
(4)工業與城鎮用海區限制養殖區
適于發展臨海工業與濱海城鎮的海域,包括工業用海區和城鎮用海區。
(5)保留區限制養殖區
為保留養殖水域灘涂后備空間資源,專門劃定的在規劃期限內限制開發的海域。
2.淡水限制養殖區劃分方法
(1)保護區限制養殖區
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限制養殖區: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②自然保護區限制養殖區: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和外圍保護地帶。
③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限制養殖區: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2)重要生態功能區限制養殖區
①湖泊限制養殖區:保護區和Ⅰ類保護紅線之外的湖泊水域。
②水庫限制養殖區:保護區和Ⅰ類保護紅線之外的水庫水域。
③濕地限制養殖區:保護區、湖泊、水庫、河流之外的非Ⅰ類保護紅線濕地。
(三)養殖區邊界劃定方法。養殖區指山東省境內所屬水域灘涂禁止養殖區和限制養殖區以外的水域。海水養殖區包括池塘養殖、工廠化養殖、底播養殖、筏式養殖、網箱養殖等。淡水養殖區包括池塘養殖、工廠化養殖、稻漁綜合種養、采煤塌陷地養殖、低洼鹽堿地養殖等。
二、養殖水域灘涂開發重點
(一)海水養殖水域灘涂開發重點。按照山東省海域自然區位條件,規劃海域劃為黃河三角洲區域、山東半島東北部區域、山東半島南部區域三個漁業發展區,各發展區因地制宜確定開發重點。
黃河三角洲區域:指漳衛新河到萊州虎頭崖,包括東營、濰坊、濱州等市全部海域和萊州市部分所轄養殖水域灘涂。重點開發灘涂貝類底播增殖,蝦類、刺參池塘養殖和魚類工廠化養殖等。
山東半島東北部區域:指萊州虎頭崖至靖海灣,包括煙臺(除海陽市、萊陽市)、威海(除文登區、乳山市)等市所轄養殖水域灘涂。近岸要疏減養殖密度,重點發展貝藻立體筏式養殖、魚類工廠化養殖、深遠海裝備化養殖及綜合型海洋牧場建設等。
山東半島南部區域:指靖海灣至繡針河口(魯蘇交界),包括青島、煙臺(萊陽市、海陽市)、威海(文登區、乳山市)、日照等市所轄養殖水域灘涂。重點開發高值貝類底播增殖、刺參和魚蝦類池塘養殖和工廠化養殖、魚類網箱養殖、貝藻立體筏式養殖等,探索推進深遠海智能網箱養殖和深海養殖工船試驗,在經濟生物產卵場區域建設資源養護型海洋牧場。
(二)淡水養殖水域灘涂開發重點。按照自然區位條件,內陸水域劃分為黃河三角洲及沿黃區域、兩湖區域、其他區域三個漁業發展區,各發展區因地制宜確定開發重點。
黃河三角洲及沿黃區域:包括東營、濰坊、濱州、德州、聊城、菏澤等市所轄養殖水域。重點進行池塘改造提升,發展生態型設施漁業,開發“上糧下漁、以漁改堿,漁農旅綜合利用”,推廣中華絨螯蟹、凡納濱對蝦、黃河鯉、觀賞魚等名優水產品養殖,開展垂釣、觀光、展會、科普、餐飲等文旅休閑項目,打造休閑漁業品牌。
兩湖區域:包括棗莊、濟寧、泰安等市所轄養殖水域。實施集中連片池塘標準化改造升級和尾水治理,加快采煤塌陷地漁業利用以及稻(藕)漁綜合種養開發,推廣烏鱧、泥鰍、黃河鯉、大口黑鱸、克氏原螯蝦、中華絨螯蟹等名優品種。發展大水面生態漁業,開展增殖放流,養護漁業資源。深入挖掘大水面生態漁業的歷史淵源和文化內涵,大力發展“好湖好水”為特色的休閑漁業。
其他區域:包括濟南、青島、淄博、煙臺、威海、日照、臨沂等市所轄養殖水域。加快池塘標準化和工廠化改造升級,發展生態型設施漁業,實施“放魚養水”工程,拓展城市水系休閑漁業,優化產業結構。
三、養殖水域灘涂保護重點
保護水域灘涂生態環境,合理規劃產業發展空間,將重要生態保護或公共安全“紅線”區域作為保護重點。
(一)海水養殖水域灘涂保護重點。本規劃劃定的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和預留區等海水禁止養殖區作為海水養殖水域灘涂保護的重點。
(二)淡水養殖水域灘涂保護重點。本規劃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重點湖泊水庫、河流、南水北調和引黃濟青輸水通道等淡水禁止養殖區作為淡水養殖水域灘涂保護的重點。
第十節禁止養殖區
一、海水禁止養殖區
海水禁止養殖區,不得開展水產養殖,但允許開展與生態產業相關的活動,如科研考察、重要的生物物種保護及其增殖放流等相關工作。禁止養殖區內現已開展的水產養殖由縣級政府依法依規限期搬遷或關停。暫時不能搬遷的自然保護區原住居民,可以有過渡期,過渡期內允許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養殖活動。港口航運區在基本功能未利用時,水產養殖活動應予以保留。海水禁止養殖區規劃面積7824平方千米(詳見附表1)。
(一)保護區禁止養殖區
1.自然保護區禁止養殖區。劃定的自然保護區禁止養殖區面積1088平方千米。
2.海洋特別保護區禁止養殖區。劃定的海洋特別保護區禁止養殖區面積702平方千米。
(二)港口航運區禁止養殖區。劃定的港口航運區禁止養殖區面積5827平方千米。
(三)特殊利用區禁止養殖區。劃定的特殊利用區禁止養殖區面積207平方千米。
二、淡水禁止養殖區
淡水禁止養殖區,禁止一切設施性養殖和投餌性養殖生產活動,但允許開展與生態保護相關的活動,如科研考察、重要的生物物種保護及合理的增殖放流等資源養護活動。南四湖、東平湖湖區禁止人工投餌性網箱、圍網養殖。禁止養殖區內現有的養殖設施由縣級政府依法依規限期關停并拆除。暫時不能搬遷的自然保護區原住居民,可以有過渡期,過渡期內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符合相關規定的養殖活動。淡水禁止養殖區規劃面積4433平方千米(詳見附表2)。
(一)保護區禁止養殖區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養殖區。劃定主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養殖區面積842平方千米。
2.自然保護區禁止養殖區。劃定自然保護區禁止養殖區面積751平方千米。
(二)重要生態功能區禁止養殖區
1.重點水庫禁止養殖區。劃定重點水庫禁止養殖區面積158平方千米。
2.河流、干渠禁止養殖區。劃定河流、干渠禁止養殖區面積2578平方千米。
3.濕地禁止養殖區。劃定濕地禁止養殖區面積104平方千米。
(三)公共設施安全區域禁止養殖區
1.港口航道禁止養殖區。包括全省所有內河港口航道及安全區。
2.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禁止養殖區。包括全省所有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
(四)風景名勝區禁止養殖區。包括全省所有風景名勝區水域。
第十一節限制養殖區
一、海水限制養殖區
海水限制養殖區,不進行高強度開發利用,對養殖方式、品種、容量進行限制,可以開展生態養護型增殖放流活動。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重要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防止外來物種入侵,避免改變海島、岸灘及海底地形地貌。限制養殖區內不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或標準的養殖項目由縣級政府依法依規限期搬遷或關停。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零星的原住民可以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養殖活動,但不得擴大原有規模,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海水限制養殖區規劃面積13969平方千米(詳見附表3)。
(一)保護區限制養殖區
1.自然保護區限制養殖區。劃定自然保護區限制養殖區面積2769平方千米。
2.海洋特別保護區限制養殖區。劃定海洋特別保護區限制養殖區面積2321平方千米。
3.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限制養殖區。劃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限制養殖區面積393平方千米。
(二)重要生態功能區限制養殖區。劃定重要生態功能區限制養殖區面積3233平方千米。
(三)礦產與能源區限制養殖區。劃定礦產與能源區限制養殖區面積551平方千米。
(四)工業與城鎮用海區限制養殖區。劃定工業與城鎮用海區限制養殖區面積749平方千米。
(五)保留區限制養殖區。劃定保留區限制養殖區面積3953平方千米。
二、淡水限制養殖區
淡水限制養殖區,不進行高強度開發利用,對養殖方式、品種、容量進行限制,可以開展生態養護型增殖放流活動。保護重要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在限制養殖區內進行網箱、網圍養殖等漁業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及相關規劃等,科學、適度、有序進行。南四湖、東平湖湖區禁止人工投餌性網箱、網圍養殖。限制養殖區內不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或標準的養殖項目,限期進行治理,治理不達標的由縣級政府依法依規處理。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零星的原住民可以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養殖活動,但不得擴大原有規模,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淡水限制養殖區規劃面積3131平方千米(詳見附表4)。
(一)保護區限制養殖區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限制養殖區。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限制養殖區面積81平方千米。
2.自然保護區限制養殖區。劃定自然保護區限制養殖區面積704平方千米。
3.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限制養殖區。劃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限制養殖區面積36平方千米。
(二)重要生態功能區限制養殖區
1.湖泊限制養殖區。劃定湖泊限制養殖區面積51平方千米。
2.水庫限制養殖區。劃定重點水庫限制養殖區面積169平方千米,小型水庫限制養殖區面積1851平方千米。
3.濕地限制養殖區。劃定濕地限制養殖區面積239平方千米。
第十二節養殖區
一、海水養殖區
海水養殖區劃分為海上養殖區和陸地養殖區。海上養殖區規劃面積41268平方千米,包括海洋牧場建設區、海底漁業發展區、海上生態立體養殖區、深遠海裝備化養殖區。陸地養殖區規劃池塘養殖面積1000平方千米和陸基工廠化養殖水體2000萬立方米。
(一)海洋牧場建設區。依據海區環境生物承載力,以投放人工魚礁,改善海洋生態環境為核心,科學布局建設海洋牧場。在自然產卵場、重點海灣(海域)建設公益性保護型人工魚礁,限量開發資源,保護瀕危物種。在近岸海域投放鮑參增殖礁、藻礁等經濟型人工魚礁,開展海珍品增殖及海草場和海草床建設。在15米以深海域開展生態型人工魚礁建設,投放大型混凝土構件、新型復合材料構件、廢舊船體等,改善生態環境。同步在人工魚礁區開展移植藻類,增殖水產苗種,補充生物資源,建設有利于海洋生物繁衍生長的天然漁場。以海洋牧場為依托,結合漁村、漁港等人文資源,注重全產業鏈、全服務鏈銜接,推進漁業與多產業深度融合。
至2030年,在芙蓉島、廟島灣、砣磯島、南北隍城島、大小欽島、芝罘島、四十里灣、套子灣、牟平北部海域、初村北部海域、陰山灣—泊于、西霞口、愛倫灣、蘇山島、五壘島灣、乳山外、嶗山灣、大公島、朝連島、靈山島、竹岔島、田橫島、齋堂島、黃家塘灣、前三島、海州灣、劉家灣等海域布局50個海洋牧場聚集區。
(二)海底漁業發展區。以底棲貝類和底棲海珍品的增殖為核心特色,對海域灘涂進行整體規劃,全面提升海底漁業開發規模。依據基礎調查與動態監測數據,因地制宜,確定增殖種類和養殖容量。根據空間布局和品種類別實施輪捕輪養,建設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的海底漁業開發工程。在黃河三角洲海域、山東半島沿海、山東南部海域分別開展大宗貝類、海珍品、高值貝類的海底漁業建設。在近岸沙泥底質海域,穩步發展毛蚶、文蛤、四角蛤蜊等貝類的養護和牡蠣礁的恢復與重建,移植移栽鰻草、鼠尾藻等藻(草)類,發揮環境修復和凈化作用。在泥沙底質海域,控制開發強度,開展蛤、蟶、泥蚶的增殖護養,輪捕輪養。在廟島群島、萊州灣東北部、山東半島東部和北部等巖礁及砂礫底質海域,開展刺參、鮑等海珍品的底播增殖,恢復自然種群資源。在10米以深海域,增殖魁蚶、櫛孔扇貝、鳥蛤等淺海底棲貝類,有效利用底層空間、拓展漁業發展新領域。
至2030年,在山東半島東北部、南部區域建設高值貝類底播增殖區,總面積120平方千米;在萊州灣與黃河三角洲區域建設大宗傳統貝類底播增殖區,總面積600平方千米;在廟島群島、萊州灣東北部、山東半島東部和北部區域建設海珍品底播增殖區,總面積100平方千米;在萊州灣中東部建設蟹類底播增殖區,總面積50平方千米;在乳山口海域建設高值貝類等底播增殖區,總面積80平方千米。
(三)海上生態立體養殖區。以立體、循環、生態養殖為核心特色,推進漁業可持續發展,實現魚蝦貝藻參多營養層級科學增養殖。在萊州灣構建濱海濕地生態立體養殖區、煙威近海構建貝藻混養生態立體養殖區、山東半島東部構建“海洋蔬菜”生態立體養殖區、海州灣構建資源養護生態立體養殖區。生態立體養殖建設從岸基、灘涂、淺海向深水拓展,重視海洋藻類和耐鹽堿蔬菜栽培,大力推廣藻、貝(魚)、參(鮑)生態立體養殖模式,上層實行貝藻兼養,發展網箱和筏架綜合養殖;中層實行基于生態魚礁的魚蝦增殖;底層開展基于藻場、增殖礁的底播增殖,實現產業的綠色化、智能化、高效化。養殖區域嚴格清潔標準,防止外源污染,配套建設高標準“海上清潔衛生間”,保證海區良好環境。
至2030年,在套爾河入海口、黃河三角洲、萊州灣、牟平、廟島灣、砣磯島、南北隍城島、文登南海、塔島灣、榮成東部、靖海灣、乳山灣、白沙灣、靈山灣、海州灣、黃家塘灣等海域建設20個萬畝、十萬畝級海上生態立體養殖示范區,總規模230平方千米。
(四)深遠海裝備化養殖區。運用現代技術裝備,發揮離岸養殖核心特色,探索在黃海冷水團、萊州灣、長島、牟平、威海褚島、榮成東部、乳山、文登、竹岔島、桃花島、前三島、海州灣等深遠海建設以深水抗風浪網箱、大型智能網箱、養殖工船為主要設施的深遠海裝備化養殖區,融合應用養殖技術和物聯網技術,實現養殖生產的集約化、裝備化和智能化。大型智能網箱的建設要突出大容量、多區域、抗風浪以及水質監測、魚類監控、投餌、捕撈、網衣清洗等智能化、機械化特色。發揮大型養殖工船苗種培育、養殖生產、餌料輸送、魚類起捕及產品冷藏加工等功能,合理搭配各類海洋裝備,創新養殖工藝,開展陸海接力、海淡水接力、品種接力等多種循環養殖模式,實現水產品的互補供給和常態化供給。堅持試點先行,至2030年,建設深遠海裝備化養殖區10處。
(五)陸基工廠化養殖區。以“健康養殖、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產品優質”為方向,創新集成水產養殖相關技術,建立環保高效、節水、節能、節地的陸基精準養殖新模式。重點開展陸基工廠化養殖系統建設,主要包括廠房及繁育池、孵化池、保種池、養成池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循環水減污處理系統、病害、水質等監測設備配套,實現人工智能控制。重點建設大宗品種、出口優勢品種的遺傳育種中心和原良種場工廠化繁養基地,打造省級海水養殖優良種質研發中心,培育一批“育、繁、產”一體化漁業示范基地。至2030年,陸基工廠化養殖水體達2000萬立方米。
(六)池塘養殖區。按照“生態、健康、循環、集約”的原則,建設循環水、廢水處理及智能監測系統配套的擬工業化漁業生產基地,形成區域特色,突出現代產業區。以開發和改造養殖池塘硬件設施為基礎,促進水產養殖良種、良法在池塘擬工業化養殖生產中的應用,以建設不同生態標準條件的生態池塘為重點,對灘涂、廢舊池塘進行工程化、信息化、智能化升級改造。至2030年,經整理改造和新建的擬工業化池塘達500平方千米。
二、淡水養殖區
淡水漁業養殖區主要包括池塘養殖區、工廠化養殖區、稻漁綜合種養區、采煤塌陷地養殖區、低洼鹽堿地養殖區等。至2030年,規劃養殖區面積1842平方千米。
(一)池塘養殖區。對連片池塘進行標準化改造,提升基礎設施裝備水平,強化養殖尾水治理,加強漁用投入品監管,建立苗種產地檢疫制度,大力發展生態、健康、低碳、節水、休閑漁業,嚴控有毒、有害污染物進入池塘養殖水域,提升水產品的質量安全水平。至2030年,池塘養殖面積1032平方千米。
(二)工廠化養殖區。重點提升內陸工廠化養殖設施的機械化、智能化、現代化水平,推廣水質高效處理、有機物高效分離和水質循環利用技術,優化養殖品種,擴大生產能力,進一步增加規模效益。建設“工業化”漁業樣板區,打造龍頭企業,培育工廠化養殖優勢品牌。至2030年,工廠化養殖水體達1000萬立方米。
(三)稻漁綜合種養區。推廣適合的稻(藕)漁綜合種養技術,完善規程,提高稻(藕)漁綜合養殖整體水平,穩步擴大稻(藕)漁綜合種養規模,提升產品綜合品質及種養總體經濟效益。至2030年,稻(藕)漁綜合種養面積585平方千米。
(四)采煤塌陷地養殖區。按照因地制宜、宜漁則漁原則,進行塌陷地漁業開發利用。重點實施采煤塌陷地生態修復技術、漁業綜合利用技術,根據塌陷地底質、水質、生物資源狀況進行品種、養殖模式的篩選以及水質凈化等工藝設備的配套,恢復采礦區生態環境,發揮塌陷區資源優勢,挖掘塌陷地養殖潛力,拓展內陸漁業生產發展空間。至2030年,新增采煤塌陷地養殖面積111平方千米。
(五)低洼鹽堿地養殖區。發揮黃河三角洲及沿黃地區低洼鹽堿地的資源優勢,規范低洼鹽堿地開發行為,在宜漁區域進行漁農綜合開發利用,拓展漁業發展空間。完善基礎設施配套,提升機械化、自動化水平,增強管理能力。集成鹽堿地漁農綜合利用技術,優化“上糧下漁、上林下漁、上草下漁”等模式,精準實施不同鹽堿類型養殖技術,篩選和培育耐鹽堿的養殖新品種。至2030年,新增低洼鹽堿地養殖面積114平方千米。
第四章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本規劃由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組織實施。各級政府要完善組織領導機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做好組織協調和服務,切實發揮規劃的導向作用。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規劃實施的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建立部門間的綜合協調合作機制。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規劃順利實施。
二、強化依法管理
完善制度保障體系,健全養殖水域灘涂使用審批制度,嚴格依據規劃開展全省養殖水域灘涂登記發證工作,保障漁民合法權益。加強用途管制,嚴格限制擅自改變養殖水域灘涂使用用途的行為。規范漁業生產秩序,加強水產養殖生產執法,保證規劃實施效果。
三、創新扶持政策
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杠桿作用,綜合運用直接補助、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等多種方式支持漁業高質量發展。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資方式,鼓勵和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參與漁業重點項目建設。鼓勵開展漁業互助保險、漁業商業保險,用好省財政對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以獎代補政策。
四、完善生態保護
加強養殖污染防控,建立和完善水產養殖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加強養殖尾水治理,防止殘存餌料、糞便、投入品等隨養殖尾水直接入河或入海。加強重點養殖排水口和集中連片海水養殖排水口監管,對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因子進行監測。
五、加強宣傳推介
各級政府要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地宣傳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及時將養殖水域灘涂規劃依法向社會公布,保障公民知情權、參與權,為規劃落地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監督力量,拓寬和暢通群眾舉報投訴渠道,接受公眾監督。增強從業者的法制意識、生態意識,營造健康有序的水產養殖發展環境。
第五章環境影響評價
本規劃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統籌發展和安全,與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一致,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總體上是有利的,也存在一些不利影響,但大多數不利影響是短暫、可控的,嚴格執行規劃可以把不利影響減輕、避免或降低到最低限度。
一、規劃實施的環境影響分析
(一)有利影響
1.規劃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方針政策,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保護紅線劃定等前提下,對標“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措施,科學劃定養殖分區,提出合理的空間布局、開發重點和保障措施,推進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生態文明高質量發展。
2.加快構建現代水產養殖產業體系,優化提升傳統養殖產業,推廣池塘標準化養殖、工廠化循環水養殖、海洋牧場增養殖、稻(藕)漁綜合種養等生態養殖模式,實施集中連片池塘養殖區域和工廠化養殖尾水處理系統提升工程,推廣名優品種,推動形成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水產養殖產業結構,將科學開發利用水域資源落到實處。
3.科學劃定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養殖區,指導、約束水域灘涂漁業開發利用活動,維護綠色可持續的水域生態環境,有利于科學控制開發強度,合理的利用養殖空間,集約高效利用水域資源,加強水域生態保護修復,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維護水資源的自然再生產能力。
(二)不利影響
1.產業發展對環境造成一定壓力。目前,水產養殖產業結構不夠合理,粗放的開發模式尚未得到徹底轉變,規劃雖然明確了水產養殖綠色發展的重點和方向,但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是一個漸進過程,一段時間內產業發展可能會對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
2.海陸污染同防同治機制不夠完善,對環境造成一定壓力。改善水域生態環境,關鍵是陸海污染同防同治,健全聯動治理機制,但目前這種聯動機制尚在完善,有效提升水域生態環境質量的作用發揮有待加強。
3.養殖活動一定程度上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養殖尾水直排或未達標排放,超標的氮、磷、懸浮物等會造成附近水域水質富營養化,嚴重影響地表水水質;漁業活動中不文明行為產生的光照、噪音、垃圾、生活污水對環境造成污染。
二、規劃實施的環境保護措施
(一)堅持綠色發展。將生態文明建設貫穿于產業發展全過程和各領域,科學開發水資源,優化養殖規劃空間布局,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實施生態健康養殖模式示范推廣、養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廣、水產養殖用藥減量、配合飼料替代幼雜魚和水產種業質量提升等水產綠色健康養殖技術推廣“五大行動”,著力推動水產養殖低碳綠色循環發展,保護水域生態環境。
(二)從嚴生態管控。嚴格落實養殖區域劃分,管控養殖規模,控制水域資源開發強度,保障水域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可持續利用。推行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標準,全面落實“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持續完善聯動治理機制,實施海陸統籌、河海兼顧、一體化治理,用法律和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三)強化約束性指標落實。推動出臺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養殖聚集區要配備養殖尾水污染防治設施設備,開展集中連片養殖池塘升級改造和尾水治理。規范設置養殖尾水排放口,明確養殖尾水排放去向,嚴禁養殖尾水直排。落實養殖尾水排放屬地監管職責和生產者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進行定期督查和通報,加強監測和治理,實現水產養殖尾水循環利用、達標排放。
(四)加強項目環境風險評估和管理。加強對水產養殖項目規劃、設計、建設、運營全過程的監管,新建水產養殖項目必須進行環境風險評估,根據生態環境對項目實施的響應及時優化調整實施方式,最大程度地減輕或避免項目對環境產生的不利影響。
(五)支持水產養殖參與生態保護和資源養護活動。充分發揮生態漁業對水域環境的修復功能,重構水生生態系統,美化水系環境。鼓勵在湖泊水庫發展不投餌濾食性、草食性魚類增養殖,實現以漁控草、以漁抑藻、以漁凈水。實施以人工魚礁、增殖放流、海藻場和海草床建設為主要內容的海洋牧場建設工程,重新構建立體岸帶生態系統,增加漁業碳匯。
三、初步評價結論
規劃綜合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水產養殖業基礎和發展潛力,提出科學合理的空間布局、優化水產養殖產業結構、合理管控養殖區域和規模、明確養殖區內養殖尾水處理配套設施建設和尾水排放標準等,最大限度的降低水產養殖對環境產生的影響,提升水域生態環境的服務功能。規劃的實施有利于統籌海陸資源開發、產業培育、生態建設,將產生顯著的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
第六章規劃效力和修編
各市縣級養殖水域灘涂規劃要進一步明確功能區具體位置,細化管控措施。功能區依法依規變更的,執行變更后的功能區管控措施。因國土空間規劃、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重大項目建設等調整導致養殖水域灘涂功能區發生改變確需修改的,按程序對本規劃進行相應的調整或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