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財文〔2021〕13號
省直各有關部門,各省屬文化企業,各市財政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優化國有資本配置,強化財政資源統籌,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21年9月23日
山東省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優化國有資本配置,強化財政資源統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省財政廳代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收取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并對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本辦法所稱省屬文化企業,是指納入省文資管理理事會監管范圍的省級一級文化企業。
第三條 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第四條 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根據國家和省預算管理有關要求進行編制,參照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統一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財政廳和省屬文化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預決算公開、績效管理和監督等事項。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由省財政廳和省屬文化企業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七條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
(一)制定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相關制度和辦法;
(二)組織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并審核;
(三)擬定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
(四)組織編制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并做好預(決)算公開工作;
(五)批復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六)組織和指導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相關工作;
(七)監督和指導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主要負責:
(一)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建議;
(二)按照規定申報、上交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三)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復安排支出,落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決算、績效管理等工作,做好預決算公開,并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預算收支
第九條 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省財政廳負責收取,省屬文化企業按規定上交。
(一)利潤收入。即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的利潤,按照一級企業(含所屬子企業)上年度合并財務報表、由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所反映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為基礎計算。
為實現特定調控目標,在按固定比例上交利潤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向特定省屬文化企業收取固定數額利潤。
(二)股息紅利收入。即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全額上交。
(三)產權轉讓收入。即省屬國有獨資企業產權轉讓和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轉讓形成的凈收入,全額上交。
(四)清算收入。即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以及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取得的清算凈收入中屬于國有股應分享的部分,全額上交。
(五)其他收入。其他按規定應上交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十條 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省財政廳向省屬文化企業批復預算,并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收入任務。
(二)省屬文化企業依據省財政廳下達的國有資本收益上交任務,辦理國有資本收益繳款手續。
(三)每年8月底前,省屬文化企業向省財政廳申報當年國有資本收益情況,省財政廳按規定對企業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情況通知省屬文化企業。省屬文化企業于9月底前按省財政廳核定的數額進行匯算清繳。
第十一條 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是指經省財政廳批復的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支出。包括資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和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
(一)資本性支出,主要是指根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省屬文化企業發展要求,以及經濟發展的需要等安排的支出;
(二)費用性支出,主要是指用于解決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推動國資國企改革、支持省屬文化企業發展、提供公共文化服務和政策性任務等需要安排的支出;
(三)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等轉移性支出;
(四)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其他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二條 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作為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組成部分,按年度編制,并按規定編制中期預算收支規劃。
第十三條 編制年度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二)國家和省有關調控政策及其要求;
(三)中期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四)省財政廳年度預算編制意見;
(五)上年度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六)省屬文化企業有關預算績效評價結果。
第十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向省財政廳提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建議。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根據當年預算收入規模,統籌安排預算支出,編制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在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復后15日內,向省屬文化企業批復預算。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十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按規定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應及時、足額上交省財政廳。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省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收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因政策原因或其他特殊因素需要調整預算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省財政廳審核后,按規定程序進行預算調整。
第六章 決算編報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按照編制決算的統一要求,部署編制年度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工作,制發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表格式和編制說明。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編制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決算,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在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決算批復后15日內,向省屬文化企業批復決算。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建立健全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完善績效目標管理,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和動態監控,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編制預算和安排預算支出的重要依據。省屬文化企業應根據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申報、績效自評及結果運用等工作,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將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及績效管理情況納入年度經濟效益考核。
第八章 預算監督
第二十五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廳和省屬文化企業要按照中央和省關于預決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公開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對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調整、決算、公開、績效管理、監督等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和處分,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市和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