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科字〔2017〕203號
各市科技局、教育局,省直有關部門、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規范我省大學科技園建設管理,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大學科技園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做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科技廳
山東省教育廳
2017年12月28日
山東省大學科技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規范大學科技園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大學科技園支持創新創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學科技園是促進高校科教智力資源與市場優勢創新資源緊密結合的重要紐帶,是有效推動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孵化培育科技型企業、開展科技創業、培養創新創業人才、集聚創新資源的重要載體,是支撐實體經濟發展的科技服務機構。
第三條 大學科技園由高校、科技企業、科技園區或地方政府為主牽頭建設,具有豐富創新資源和較強科研實力的高校是大學科技園建設的主要依托力量,鼓勵各類創新主體參與共同建設。
第四條 省科技廳、省教育廳負責統籌全省大學科技園建設和管理,制定并指導實施大學科技園發展規劃,開展大學科技園績效評估。各設區的市科技局、教育局協助做好本地區大學科技園的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二章 功能與定位
第五條 大學科技園是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以體制機制創新為先導,提供集成化科技創新服務,有效激發科技人才創新創業潛能,促進高校科研優勢發揮,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推進高校科技創新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
第六條 大學科技園是開展協同創新和促進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重要平臺,通過市場化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將高校科研成果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緊密對接,實現高校科研成果轉移轉化與產業化。
第七條 大學科技園是培養創新型人才和孵化科技型企業的重要載體,通過構建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吸引創新人才和團隊參與創新實踐,加快成長。鼓勵高校教師、科研人員和在校大學生帶著科技成果入駐創業,孵化培育緊密對接產業發展需求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群。
第八條 大學科技園是帶動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基地,通過公共研發、創新孵化、科研中試、創新服務等平臺建設,推動高校創新資源與地方創新型企業和科技園區有機銜接,緊密合作,提升區域創新能力,增強創新型產業聚集度,為區域重點產業發展和新舊動能轉換提供支撐。
第三章 建設要求與程序
第九條 大學科技園應具備以下條件:
(1)牽頭建設單位在山東省境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經與參與單位簽訂合作或共建大學科技園協議;制定支持大學科技園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確立各方支持大學科技園發展的協同機制。
(2)具有完備的大學科技園建設規劃,建設發展思路清晰、重點任務和主要目標明確;具備建設大學科技園所需建設資金等基本條件。
(3)具有相應的法人運營實體,負責實施大學科技園日常管理。擁有專門的服務團隊,具有指導孵化企業發展、提供技術經紀服務的專業力量。
(4)擁有權屬清晰、可自主使用的研發、孵化場地,其中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60%,具備大學生創業實踐空間。
(5)技術研發、中間試驗、成果轉化、知識產權、科技金融、政策法律咨詢等服務條件相對完善,開放共享機制健全。
第十條 申請建設大學科技園,牽頭建設單位為科技企業、科技園區或縣(市、區)地方政府的,由牽頭單位向所在設區的市科技局提出申請,由設區的市科技局會同教育局審核同意后,報送省科技廳;牽頭建設單位為高校或設區的市政府的,由牽頭單位直接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對大學科技園建設申請進行評估,對通過答辯評審和現場考察,達到建設標準的大學科技園,由省科技廳、省教育廳聯合發文確認。
第十二條 經批準建設的大學科技園應加強和完善服務保障能力,形成全方位、集成化的科技服務體系。
(1)建設專業化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為園區企業提供專業化孵化服務。
(2)組建專業化的創業導師隊伍,在技術研發、商業模式構建、經營管理、資本運作、市場營銷等方面提供實踐性輔導和培訓。
(3)建設或引進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創新技術轉移管理和運行機制,實行技術經理人聘用制,明確利益分配機制,為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供專業化、市場化服務。
(4)獨立或聯合社會力量共同設立天使投資基金和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基金,為大學科技園在孵企業和創新創業者提供覆蓋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資服務。
(5)建設院士工作站或千人計劃專家工作站等,引進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和團隊,發揮大學科技園人才培養和凝聚作用。
(6)建設開放共享的中試基地,挖掘高校具有應用前景的科技成果,進行二次開發或中試熟化,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7)建立知識產權專業服務機構或分支機構,為園區企業提供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代理、導航、維權、規劃及咨詢等方面的一站式綜合服務。
(8)與入駐企業共同建設企業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公共研發服務平臺,為園區企業提供創新服務。
(9)強化專業化服務團隊建設,加強對雙創扶持政策的宣傳培訓,幫助大學科技園入駐企業全面了解、準確把握、充分運用科技創新政策。
(10)建立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為大學科技園入駐企業開展國際科技合作提供支持。
第十三條 大學科技園建設期為兩年,建設期滿后由省科技廳會同省教育廳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驗收。評價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延長建設期一年,一年后再次評價仍然不合格的,取消建設資格。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大學科技園實施年度報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將上一年度建設發展績效統計數據、年度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教育廳制定山東省大學科技園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和評價辦法,對批準建設的大學科技園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經評估不合格的大學科技園,給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滿仍達不到標準的,取消大學科技園資格。
第五章 政策與措施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省教育廳建立推進大學科技園發展聯席會議制度,共同研究制定支持大學科技園建設與發展的政策措施,及時解決大學科技園發展中遇到的問題。根據地方創新創業發展需求,與大學科技園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簽署共建協議,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對績效評估優秀的大學科技園在條件建設、科研項目實施、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支持,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大學科技園。
第十八條 省教育廳將大學科技園建設成效作為高校績效評估的重要內容,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高校師生創業等政策在大學科技園的落地落實。推動高校科技資源向大學科技園開放,將大學科技園納入高校創新創業教育、學生實習實踐和人才培養體系。支持高校將成果轉化、創新創業績效作為教師、科研人員工資分配和職稱評定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大學科技園所在地方政府應建立支持大學科技園發展的政策措施,綜合利用財政專項資金、政府投資基金等,支持大學科技園的創新項目和創業團隊,對大學科技園發展用地、運營管理、平臺建設以及開展創業教育、創業實訓等給予支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相關解讀: 《山東省大學科技園管理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