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相關部門,各市質量工作議事協調機構:
創建山東省優質產品基地是深入實施質量強省及品牌戰略,培育發展區域特色產業集群的一項重要舉措。為進一步加強優質產品基地管理工作,推動我省區域品牌建設,山東省質量強省及品牌戰略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重新修訂了《山東省優質產品基地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質量強省及品牌戰略
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優質產品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區域品牌建設,進一步規范山東省優質產品基地管理工作,根據《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促進條例》《山東省委 省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實施方案》《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共建共享“好品山東”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優質產品基地(以下簡稱“優質基地”)的創建和示范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優質基地是指經山東省質量強省及品牌戰略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質量強省辦”)正式批準公布的產業特色鮮明、產業鏈條完整、管理機制健全、配套服務體系完善、產品或服務質量穩定可靠、質量基礎設施支撐力和技術創新力強、行業示范引領和競爭優勢突出的區域性產業(服務)集群。優質基地分為優質創建基地和優質示范基地兩個子項。
第四條 優質基地龍頭骨干企業(組織)是指在質量水平、質量管理、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經營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或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對基地協作引領、產品輻射、技術示范、知識輸出和營銷網絡等方面具有核心帶動作用,主導產品或服務在行業內具有較高市場占有率的企業(組織)。
第五條 優質基地管理遵循“自愿申報、市地推薦”“誰申報、誰負責”“先創建、后示范”的原則。
第六條 優質基地創建和示范驗收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申報通知為準。
龍頭骨干企業(組織)的創建、示范須與所在基地的創建、示范同步進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質量強省辦負責優質基地的統籌管理,各市級質量議事協調機構、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評審監督組等依據職責分工做好配合工作。
第八條 質量強省辦主要職責:
(一)組織基地創建和示范驗收工作;
(二)制定基地創建和示范驗收準則;
(三)組建評審專家庫;
(四)遴選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指導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評審和驗收工作;
(五)組建評審監督組(評審監督組成員實行聘任制,當次評審工作結束后即解散);
(六)受理申訴意見和舉報材料,并組織調查處理;
(七)對優質創建基地和優質示范基地進行監督管理;
(八)宣傳推廣優質示范基地發展成效及區域品牌等。
第九條 市級質量議事協調機構主要職責:
(一)審查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
(二)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優質創建基地和優質示范基地工作;
(三)組織提煉本市行政區域內優質創建基地和優質示范基地工作成效,定期上報質量強省辦;
(四)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優質創建基地和優質示范基地進行監督檢查、輿情監控并跟蹤管理。
第十條 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按合同約定,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開展產業集群研究,為優質基地創建和示范驗收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二)協助質量強省辦組建評審專家庫;
(三)承擔優質基地創建和示范驗收技術評審工作,并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技術和法律責任;
(四)協助質量強省辦宣傳推廣優質示范基地成功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成效。
第十一條 評審監督組受質量強省辦委托,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全程監督優質基地創建和示范驗收的評審、公示、異議處理等工作;
(二)參與質量強省辦關于優質基地創建和示范驗收評審工作中投訴、舉報等問題的調查處理;
(三)提出有利于規范優質基地創建和示范驗收評審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三章 申報創建
第十二條 申報優質創建基地和優質創建基地龍頭骨干企業(組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優質創建基地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報主體為集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
2.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發展政策;
3.創建基地內企業集聚度較高,產業特色明顯,有相對集聚的空間布局,產業鏈條完整,可持續發展能力強;
4.主導產品或服務標準水平優于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市場占有率國內領先,具有較強的品牌影響力,在行業內具有創新引領作用;
5.圍繞主導產品或服務形成了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質量管理、知識產權等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公共配套服務體系較為完善;
6.基地內至少有1家龍頭骨干企業(組織);
7.近3年未發生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無經核實的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責任事故或國家級、省級媒體負面報道。
(二)申報優質創建基地龍頭骨干企業(組織)應符合下列條件:
1.山東省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連續經營3年以上的企業(組織);
2.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在有效期內;
3.主導產品或服務標準水平優于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市場占有率較高,具有良好的成長性和較強的產業輻射帶動能力,年銷售量、主營業務利潤率、納稅總額等至少一項指標位于基地前列;
4.具有較強的品牌影響力和自主創新能力,擁有自主品牌商標所有權。
第十三條 申報主體自愿向市級質量議事協調機構提交申報優質創建基地和優質創建基地龍頭骨干企業(組織)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申報材料包括:
(一)《山東省優質產品基地創建申報表》、優質基地創建自述報告、優質基地創建工作方案;
(二)《山東省優質產品基地龍頭骨干企業(組織)創建申報表》、優質基地龍頭骨干企業創建工作方案;
(三)申報創建優質基地內企業名單及所有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承諾書;
(四)其他所需印證材料。
第十四條 市級質量議事協調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申報條件的正式行文推薦至質量強省辦。
第十五條 質量強省辦組織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資格審查、專家材料評審;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結合實地抽查情況,確定擬批準的山東省優質產品創建基地和龍頭骨干企業(組織)名單。
第十六條 質量強省辦在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上公示擬批準的創建基地和龍頭骨干企業(組織)名單,公示期為5個自然日。
第十七條 對獲批創建的優質基地和優質基地龍頭骨干企業(組織)授予“山東省優質產品創建基地”和“山東省優質產品創建基地龍頭骨干企業(組織)”稱號,并注明頒發年度。
第十八條 優質創建基地和優質創建基地龍頭骨干企業(組織)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分解落實創建工作方案中的目標和措施計劃,創建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四章 驗收示范
第十九條 申報優質示范基地和優質示范基地龍頭骨干企業(組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質量強省辦批準具有創建資格;
(二)創建期內申報主體未發生變化,按照創建工作方案持續有效推進各項工作并完成創建目標;
(三)基地示范帶動作用突出,形成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管理模式;
(四)創建期內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發展政策。
第二十條 申報主體于創建期屆滿前,按通知要求自愿向市級質量議事協調機構提交驗收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申報材料包括:
(一)《山東省優質產品示范基地驗收申請表》、優質基地創建方案完成情況及取得成效;
(二)《山東省優質產品示范基地龍頭骨干企業(組織)驗收申請表》、優質基地龍頭骨干企業創建工作方案完成情況及取得成效;
(三)其他所需印證材料。
第二十一條 市級質量議事協調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示范驗收條件的優質基地及其龍頭骨干企業正式行文推薦至質量強省辦。
第二十二條 質量強省辦組織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資格審查和陳述答辯,對基地創建期的運營發展、質量水平、質量管理、創新能力、品牌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以及基地在行業示范引領方面發揮的作用進行評價,對陳述答辯環節表現突出和需要核實的基地進行實地抽查。
第二十三條 質量強省辦綜合專家評審意見和實地抽查情況,擬定優質示范基地和優質示范基地龍頭骨干企業(組織)名單,在山東省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自然日。
第二十四條 對通過示范驗收的優質基地和優質基地龍頭骨干企業(組織)分別授予“山東省優質產品示范基地”和“山東省優質產品示范基地龍頭骨干企業(組織)”稱號,注明頒發年度,不設定有效期。
第五章 基地管理
第二十五條 優質創建基地的申報主體應及時推進以下工作:
(一)落實優質基地創建工作方案;
(二)按時上報優質基地工作情況;
(三)創建期內完成創建工作并申報示范驗收;
(四)申報主體及優質基地內企業發生變化時,及時通過市級質量議事協調機構上報質量強省辦。
第二十六條 優質示范基地的申報主體應及時總結提煉和宣傳基地的管理模式、創新發展、品牌建設及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成效,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促進區域經濟發展。
第二十七條 優質創建基地和優質示范基地出現負面輿情時,申報主體及時上報市級質量議事協調機構,核實后上報質量強省辦。
第二十八條 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質量議事協調機構對行政區域內優質創建基地和優質示范基地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核實上報質量強省辦。
第二十九條 質量強省辦對優質示范基地每年開展監督抽查。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質量強省辦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對評審結果和取消決定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可向質量強省辦提交書面申訴意見,質量強省辦應當及時處理舉報情況和申訴意見,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一條 優質創建基地、優質示范基地或其龍頭骨干企業(組織)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創建資格或示范稱號,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責任事故;
(二)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連續兩次不合格;
(三)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發生負面輿情造成惡劣影響;
(四)不接受、不配合日常監督管理;
(五)弄虛作假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第六章 激勵措施
第三十二條 質量強省辦支持“山東省優質產品創建基地”“山東省優質產品創建基地龍頭骨干企業(組織)”和“山東省優質產品示范基地”“山東省優質產品示范基地龍頭骨干企業(組織)”納入“好品山東”區域公共品牌推薦對象。
第三十三條 積極爭取省級政策給予扶持。鼓勵各級地方政府制定配套政策、統籌財政資金,加大對基地的扶持力度。
第三十四條 優質基地和龍頭骨干企業(組織)的評審、驗收結果納入市級政府質量工作評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質量強省及品牌戰略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0日。原《山東省優質產品基地認定管理辦法》(魯質監質發〔2017〕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