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財政局:
現將《山東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項目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財政廳
2022年4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項目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9〕5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22年“穩中求進”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第二批)的通知》(魯政發〔2022〕4號)精神,引導行業協會、產業園區等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知識產權保護,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保護社會協同共治水平,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項目(以下簡稱工作站項目),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引導相關行業協會、產業園區等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充分發揮其專業能力和優質資源,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檢索、法律咨詢、風險應對、維權援助、宣傳培訓等綜合性知識產權保護服務。
第三條 工作站項目實行“統一標準、科學評估、擇優扶持”的原則。由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財政扶持工作。其中: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負責項目的征集、評審、公示、立項、驗收和評價等管理工作;省財政廳負責資金籌集管理、撥付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和評審
第四條 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山東省范圍內依法批準成立或注冊登記的行業協會、產業園區等;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穩定的管理團隊;
(四)在行業內具有一定規模,具備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管理經驗,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五)有良好社會信譽,依法經營、規范管理,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五條 申報單位應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項目申報書。
(二)相關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依法批準成立或注冊登記的證明文件;
2.辦公場所的證明材料;
3.知識產權管理團隊的情況;
4.知識產權工作基礎等相關證明材料(包括開展過的知識產權項目及服務工作、知識產權工作機制、獲得的知識產權相關榮譽、在行業內的規模和影響力等);
5.產業園區等申報主體的知識產權保護需求情況;
6.申報條件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六條 申報程序
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向所在設區市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報申報材料,各市市場監管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蓋章,對申報材料中發現的問題,可要求申報單位補充和更正。各市市場監管局應擇優向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推薦報送。
第七條 項目的評審
(一)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對審核合格的申報項目,組織專家評審,擇優確定項目對象。
(二)專家主要對申報單位的軟硬件條件、知識產權工作基礎、知識產權保護需求以及項目工作計劃的可行性、創新性等進行評審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申報單位當面答辯,提交補充材料,或實地核實有關情況。
第八條 項目的公示
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提出項目名單,通過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扶持對象。有異議的,由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組織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申報單位資格,并按照專家評審結果順延遞補。
第三章 項目實施與資助標準
第九條 工作站項目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自律機制和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調解機制;
(二)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業務指導,為企業提供信息檢索、法律咨詢、管理規范等業務指導,解決實際問題;
(三)常態化地搜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需求和困難,集中統一研究對策,共同應對外來知識產權風險;
(四)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依托專業服務機構或者龍頭企業,為企業參加境內外經貿活動提供及時、專業、高效的知識產權維權服務;
(五)其他需要協助提供的服務。
第十條 在全省范圍建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30個,省財政每個給予10萬元經費補助,用于軟硬件建設和開展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的各項工作。
第四章 項目績效目標、評價和驗收
第十一條 項目績效目標:
通過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進一步完善全省知識產權保護服務網絡,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知識產權保護治理,全面推進知識產權保護關口前移,不斷加強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為創新主體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和促進創新主體高質量發展,有效提升創新主體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第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跟蹤監管項目開展進度及完成情況,并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項目實施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必要時對項目支出績效進行部門評價。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績效自評情況進行抽查復核和重點評價。項目承擔單位不能按照要求完成項目實施的,三年內取消申請項目資格并追回項目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遵守國家和山東省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并接受省財政、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套取、截留或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等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