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全國股轉公司網站披露,2023年8月4日,全國股轉公司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公開轉讓并掛牌審核指引——區域性股權市場創新型企業申報與審核(試行)》(以下簡稱《指引》),這是貫徹黨中央關于“要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和支持專精特新企業發展的戰略部署、落實中國證監會關于高質量建設“專精特新”專板指導意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聯系的重要舉措,標志著新三板和區域性股權市場(以下簡稱四板)制度型對接正式破題。
《指引》明確了四板企業申請新三板掛牌的兩種便利機制,為以專精特新為代表的創新型企業進入資本市場提供了更加豐富、便捷的路徑。一是開通綠色通道。為在四板掛牌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或“專精特新”專板培育層企業等四類企業,開通審核“快車道”,提供申報前咨詢、優先受理、快速審核等專項支持措施,提高企業申報掛牌效率。二是實施公示審核。針對“專精特新”專板培育的專精特新“小巨人”、制造業單項冠軍等優質企業,在全國股轉公司官網專區進行20個自然日公示,公示期間未接到異議的即可掛牌,無需發出審核問詢,通過引入市場監督機制簡化相關企業掛牌審核程序。
本次《指引》的發布是三四板市場建立制度型對接的新起點,對于支持企業創新發展、健全現代化資本市場體系、助力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等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拓展企業對接資本市場的特色路徑。為專精特新等創新型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務,便捷優質企業順暢高效對接資本市場,明確掛牌上市預期,提升融資效率,切實增強企業獲得感。二是強化北交所在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牽引作用。支持四板高質量建設“專精特新”專板,打通三四板兩個市場,逐步實現新三板與全國35個四板市場的融通發展,發揮北交所對三四板市場牽引作用,形成主陣地建設工作合力。三是賦能區域經濟轉型升級。為地方政府實施區域產業支持政策、精準支持企業發展提供有力抓手,通過發揮資本市場平臺功能作用,更好助力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
下一步,全國股轉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持續深化與四板市場的深層次、全方位合作對接,加強制度支撐和配套技術支持,逐步實現信披通、監管通、技術通、賬戶通,形成新三板向四板輸出制度與技術、四板向新三板輸送優質企業和在地化服務的共贏局面;深入落實開門服務、直達服務、精準服務“三服務”理念,開展專精特新企業綜合服務行動,引導支持專精特新等創新型企業用足用好用活資本市場功能,在助力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中實現更大作為。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公開轉讓并掛牌審核指引——區域性股權市場創新型企業申報與審核(試行)
第一條為了便利區域性股權市場創新型企業申請股票公開轉讓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根據《關于印發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辦實事清單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21〕170號)、《關于高質量建設區域性股權市場“專精特新”專板的指導意見》(證監辦函〔2022〕840號)、《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規則》(以下簡稱《股票掛牌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定向發行規則》(以下簡稱《定向發行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條在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簽署監管合作協議的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的創新型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適用綠色通道或公示審核程序進行股票公開轉讓并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申報與審核階段相關事項適用本指引。第三條全國股轉公司與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簽署監管合作協議,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創新審核機制,便捷企業掛牌。區域性股權市場按照中國證監會相關要求建設“專精特新”專板(以下簡稱專板),自建地方業務鏈,制定與全國股轉系統股票公開轉讓并掛牌、掛牌公司分層、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等制度銜接的業務規則,并探索與全國股轉公司開展信息披露與自律監管互認、技術系統直聯等對接機制。第四條全國股轉公司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及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規則,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股票公開轉讓條件、掛牌條件、信息披露要求進行審核,并作出審核決定或出具審核意見。第五條申請人應當與主辦券商簽訂推薦掛牌并持續督導協議,按照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規則編制掛牌申請文件,并向全國股轉公司申報。主辦券商、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應當協助申請人,在取得全國股轉公司同意的審核決定后至申請人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前,完成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退出手續并披露相關公告。第六條主辦券商可以將申請人在專板培育期間積累的信息等作為盡職調查證據。主辦券商在引用上述信息時,應當對所引用的內容負責。第七條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或專板培育層企業,申請股票公開轉讓并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全國股轉公司審核機構(以下簡稱審核機構)對其申請適用綠色通道審核機制。申請人申請掛牌同時定向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優先股等證券品種的,適用前款規定。第八條審核機構設立專門小組對接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提供申報前與審核中咨詢服務,安排專人負責掛牌申請文件的受理與審核工作,精簡問詢內容,縮短審核時限,提高審核效率。第九條申請人及其主辦券商在提交掛牌申請文件前,可以就申請人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全國股轉系統定位,或涉及全國股轉系統業務規則理解與適用等問題,通過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向審核機構提出書面咨詢。咨詢事項應當聚焦重點、具體清晰,必要時可以將已編制完成的公開轉讓說明書等掛牌申請文件一并提交;主辦券商應當對咨詢事項進行深入分析,做到事實清楚、邏輯清晰,并形成初步判斷意見。審核機構結合申請人基本情況、咨詢具體問題等安排專人在5個交易日內答復。對于咨詢答復仍有疑問的,申請人及其主辦券商可以就相關問題繼續進行咨詢。第十條申請人及其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可以結合咨詢答復修改掛牌申請文件。申請人應當委托主辦券商對掛牌申請文件和在全國股轉系統公開轉讓并掛牌審核系統(以下簡稱審核系統)填報的項目信息進行核查,核查無誤后在所引用的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個月的有效期內通過審核系統報送掛牌申請文件。第十一條全國股轉公司收到掛牌申請文件后,受理部門按照《公開轉讓并掛牌申請文件受理檢查要點》對掛牌申請文件進行核對,并在2個交易日內通過審核系統發送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全國股轉公司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申請,并告知全國股轉公司。第十二條審核機構將咨詢答復及落實情況作為審核參考文件,依據相關規則召開會議對申請人申請事項進行審核。無需發出問詢的,審核機構履行全國股轉公司內部程序,全國股轉公司出具同意公開轉讓并掛牌的審核意見或決定;需要發出問詢的,審核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通過審核系統發出首輪問詢。第十三條申請人及其主辦券商對問詢有疑問的,可以在提交問詢回復前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審核人員進行溝通,并在收到問詢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通過審核系統上傳問詢回復并更新掛牌申請文件。申請人及其主辦券商提交問詢回復后,審核機構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召開會議審議申請人申請事項。無需繼續發出問詢的,審核機構履行全國股轉公司內部程序,全國股轉公司出具同意公開轉讓并掛牌的審核意見或決定;需要繼續問詢的,審核機構應當通過審核系統發出問詢。申請人及其主辦券商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繼續落實問詢。預計難以在規定期限內回復的,申請人或主辦券商應當在回復截止日前提交延期申請,說明延期原因并明確回復時間,延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個交易日。第十四條申請人申請公開轉讓并掛牌同時定向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優先股等證券品種導致證券持有人超過200人的,全國股轉公司出具同意的審核意見后,應當將審核意見、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報中國證監會注冊。第十五條符合條件的專板培育層企業申請股票公開轉讓并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全國股轉公司對其申請適用公示審核機制。第十六條全國股轉公司受理掛牌申請文件后,將申請人公開披露文件在全國股轉公司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間未接到異議的,審核機構原則上不再發出問詢并履行全國股轉公司內部程序,全國股轉公司作出同意公開轉讓并掛牌的審核決定。第十七條申請人申請適用公示審核程序除應當滿足公開轉讓條件、掛牌條件、信息披露要求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申請人進入專板連續滿3個月,且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同意推薦;(二)屬于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第十八條審核機構為申請人提供申報前專項咨詢服務。申請人及其主辦券商應當在申報前按照本指引第九條規定提出審核咨詢,并結合咨詢答復修改掛牌申請文件。第十九條申請人應當委托主辦券商在審核系統填報適用公示審核程序的信息,并在所引用的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個月的有效期內通過審核系統報送掛牌申請文件,同時提交以下文件:(一)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等證明文件;(二)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同意推薦的意見,意見應當對申請人自進入專板培育層以來的股權轉讓、發行融資、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規范情況逐項進行說明;(三)申請人同意全國股轉公司調用其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期間相關數據及地方政務信息的授權文件。主辦券商應當在推薦報告中說明申報前咨詢及答復落實情況,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指引第十七條規定逐項發表意見,對申請人掛牌后持續督導中應當持續關注的事項進行專項說明。第二十條全國股轉公司收到掛牌申請文件后,受理部門按照《公開轉讓并掛牌申請文件受理檢查要點》及本指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掛牌申請文件進行核對,并在5個交易日內通過審核系統發送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全國股轉公司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前,申請人可以撤回適用公示審核的申請,并告知全國股轉公司。第二十一條全國股轉公司正式受理申請人掛牌申請文件后,將申請人的公開轉讓說明書(申報稿)、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主辦券商推薦報告等文件在全國股轉公司網站專區公示,公示期為20個自然日。第二十二條市場各類參與主體了解或知悉申請人可能存在違反公開轉讓條件、掛牌條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本指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向電子郵箱(gssh@neeq.com.cn)提交異議材料,異議材料應當客觀真實、具體清晰。異議方為個人的,應當提供聯系方式及身份證復印件;異議方為法人等機構的,應當提供聯系方式、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復印件并加蓋公章。第二十三條審核機構安排專人對異議接收電子郵箱進行管理,并對異議方信息嚴格保密。第二十四條公示期滿,未收到本指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異議的,審核機構履行全國股轉公司內部程序,全國股轉公司作出同意公開轉讓并掛牌的審核決定。公示期內收到本指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異議,申請人不再適用公示審核程序,由審核機構按照本指引第二章的規定進行審核。第二十五條申請人或者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責任人員在公示審核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全國股轉系統自律規則行為的,全國股轉公司將按照《股票掛牌規則》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二十六條最近24個月內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推薦的申請人被處罰累計達3家次以上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6個月內不得推薦企業適用公示審核程序。前款所稱處罰是指申請人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之日起24個月內,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規則被采取紀律處分。第二十七條自掛牌申請文件受理至股票掛牌前,發生《股票掛牌規則》規定的重大事項的,申請人及其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并按要求更新申請文件或披露文件、發布臨時公告。申請人的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持續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要求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項核查意見。重大事項報告發生在審核問詢或公示階段的,審核機構可以視情況對相關事項進行問詢;重大事項報告發生在問詢回復階段的,申請人應當在問詢回復文件中就相關事項進行補充披露,充分說明相關事項具體內容及其影響等。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應當進行核查,并在回復文件中發表明確意見。申請人申請事項需經掛牌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報告發生在掛牌委員會審議通過后至股票掛牌前,申請人應當向審核機構提交相關事項情況說明以及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的專項核查意見。經審核機構確認,重大事項對申請人符合公開轉讓條件、掛牌條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產生重大影響的,將提交掛牌委員會重新審議;申請人申請事項已提交中國證監會履行注冊程序的,全國股轉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重大事項報告發生在全國股轉公司作出同意的審核決定或中國證監會作出同意注冊的決定后至股票掛牌前,且相關事項可能導致其不符合公開轉讓并掛牌相關要求的,申請人及其主辦券商應當暫停辦理股票掛牌手續,將上述情況及時報告全國股轉公司并發布臨時公告,說明重大事項相關情況;全國股轉公司發現申請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通過審核系統暫停申請人股票掛牌手續。全國股轉公司經審核認為相關事項未導致申請人不符合公開轉讓條件、掛牌條件、信息披露要求的,在申請人依規披露相關信息后,恢復其股票掛牌手續辦理;全國股轉公司經審核認為相關事項導致申請人不符合公開轉讓條件、掛牌條件、信息披露要求的,將出具明確意見,并視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后,終止其股票掛牌手續辦理。第二十八條自掛牌申請文件受理至股票掛牌前,全國股轉公司收到與申請人公開轉讓并掛牌、股票定向發行等相關的投訴舉報、重大報道、市場傳聞的,按照重大事項報告處理程序,可以要求申請人及其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就涉及的事項進行解釋說明、補充核查,并根據申請人所處審核階段、相關事項的影響等,采取相應措施。第二十九條自掛牌申請文件受理至全國股轉公司作出審核決定或審核意見期間,出現《股票掛牌規則》《定向發行規則》等規定的中止審核情形的,申請人及其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申請人或主辦券商應當按照《股票掛牌規則》提交加蓋公章的中止審核申請,全國股轉公司自確認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通過審核系統履行中止審核程序。申請人及其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未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經全國股轉公司核實確認申請人及其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存在中止審核情形的,自確認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通過審核系統履行中止審核程序。第三十條中止審核情形消除或在《股票掛牌規則》《定向發行規則》等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復核等相關事項后,申請人及其主辦券商應當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申請人或主辦券商應當提交加蓋公章的恢復審核申請,全國股轉公司自確認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通過審核系統履行恢復審核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及其主辦券商。第三十一條自掛牌申請文件受理至全國股轉公司作出審核決定或審核意見期間,出現《股票掛牌規則》《定向發行規則》等規定的終止審核情形的,全國股轉公司自確認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通過審核系統履行終止審核程序。全國股轉公司在作出終止審核決定后,通過審核系統向主辦券商發送終止審核的決定書。申請人撤回申請或主辦券商撤銷推薦的,主辦券商應當及時通過審核系統提交申請。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出現定向發行終止審核情形,不影響全國股轉公司對其公開轉讓并掛牌申請事項的審核。申請人出現前款情形的,應當根據《定向發行規則》等規定處理終止發行相關事宜,并按照全國股轉公司審核結果辦理掛牌手續。第三十三條自掛牌申請文件受理至全國股轉公司作出審核決定或審核意見期間,申請人更換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申請人更換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的,應當履行內部審議程序并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更換后的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盡職調查并重新出具推薦報告等文件,并對原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進行復核,出具復核意見,對差異情況作出說明。更換手續完成前,原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繼續承擔相應職責與法律責任。(二)申請人更換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簽字人員的,更換后的簽字人員應當在1個月內對原簽字人員簽署的文件進行復核,出具復核意見,對差異情況作出說明。更換手續完成前,原簽字人員繼續承擔相應職責與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本指引所稱創新型企業是指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或專板培育層企業。專板培育層是指符合《關于高質量建設區域性股權市場“專精特新”專板的指導意見》規定建設的專門板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是指經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是指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是指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和培育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