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現將《山東省工業遺產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4年3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工業遺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動山東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弘揚工業精神,發展工業文化,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推進工業文化發展的指導意見》《推進工業文化發展實施方案(2021—2025年)》,以及《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工業遺產認定及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山東省工業遺產,是指在山東省工業長期發展進程中形成的,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價值和藝術價值,經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工業遺存。
山東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是指代表山東省工業遺產主要特征的物質遺存和非物質遺存。物質遺存包括廠房、車間、作坊、礦區等生產儲運設施,與工業相關的管理和科研場所、其他生活服務設施及構筑物和機器設備、生產工具、辦公用具、產品、檔案等;非物質遺存包括生產工藝、規章制度、企業文化、工業精神等。
第四條 開展山東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管理工作,應當明確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責任,發揮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山東省工業遺產認定等管理工作,指導各市和遺產所有權人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組織山東省工業遺產申報國家工業遺產。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山東省工業遺產的申報、推薦工作,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山東省工業遺產相關工作進行管理。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社會機構通過科研、科普、教育、捐贈、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多種方式參與山東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大運河、黃河沿線城市和革命老區、老工業城市通過國家文化公園、工業遺址公園、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和老工業城市搬遷改造系統性參與山東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
第二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申請山東省工業遺產,需工業特色鮮明,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權明晰;
(二)在中國、山東歷史或行業歷史上有標志性意義,見證了本行業在世界或中國的發端,對世界、中國或山東歷史有重要影響,與中國、山東社會變革或重要歷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關;
(三)工業生產技術重大變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業、地域或某個歷史時期的技術創新、技術突破,對后續科技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四)具備豐富的工業文化內涵,對當時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有較強的影響力,反映了同時期社會風貌,在社會公眾中擁有廣泛認同;
(五)其規劃、設計、工程代表特定歷史時期或地域的風貌特色,對工業美學產生重要影響;
(六)已制定工業遺產保護利用規劃、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具備良好的保護和利用工作基礎。
具體評價指標要求見附件1。
第九條 由遺產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同意,通過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遺產項目涉及多個所有權人的,應協商一致后聯合提出申請。
第十條 山東省工業遺產申報遵循自愿原則,由遺產所有權人填報申請書(附件2)、提交書面申請,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山東省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原則上不作調減。調增的由遺產所有權人填寫山東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增補備案表(附件3),通過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
第十一條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和現場核查,經審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山東省工業遺產名單。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擇優推薦山東省工業遺產申報國家工業遺產。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二條 山東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醒目位置設立標志,內容包括遺產的名稱、標識、認定機構名稱、認定時間和相關說明。
第十三條 山東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設立相應的展陳設施,宣傳遺產重要價值、保護理念、歷史人文、科技工藝、景觀風貌和品牌內涵等。
第十四條 鼓勵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將山東省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工作納入相關規劃,有條件的地區可結合實際,通過設立專項資金(基金)等方式支持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
第十五條 山東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為該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人,負責該工業遺產的防護加固、修繕整治、安全防衛等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代行管理。
第十六條 山東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設置專門部門或由專人監測遺產的保存狀況,劃定保護范圍,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保持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征,確保核心物項不被破壞。
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征出現較大改變的應當及時恢復,核心物項如有損毀的應當及時修復。有關情況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告。
第十七條 山東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建立完備的遺產檔案,記錄山東省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保護、遺存收集、維護修繕、發展利用、資助支持等情況,收藏相關資料并存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建立和完善山東省工業遺產檔案數據庫,山東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山東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按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要求,向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年度報告,內容包括當年工作總結、下一年的工作計劃、山東省工業遺產權屬變更和規劃調整情況等。
第十九條 鼓勵山東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按相關規定申報文物、非物質文化和歷史建筑。
第二十條 對在發現、捐贈、保護山東省工業遺產方面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給予適當的表揚。
第四章 利用發展
第二十一條 山東省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符合遺產保護與利用要求,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專家智庫的意見,科學決策,保持整體風貌,傳承工業文化。
第二十二條 山東省工業遺產的利用,應與城市轉型發展相結合,注重生態保護、整體保護、周邊保護,與自然人文和諧共生。
第二十三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山東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加強對山東省工業遺產的宣傳報道和傳播推廣,綜合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高科技手段,開展工業文藝作品創作、展覽、科普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弘揚工匠精神、勞模精神和企業家精神等工業精神,促進工業文化繁榮發展。
第二十四條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依托山東省工業遺產建設工業博物館,發掘整理各類遺存,完善工業博物館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五條 支持利用山東省工業遺產資源,開發具有生產流程體驗、歷史人文與科普教育、特色產品推廣等功能的工業旅游項目,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打造具有地域和行業特色的工業旅游線路。
第二十六條 鼓勵利用山東省工業遺產資源,建設工業文化產業園區、特色街區、創新創業基地、影視基地、城市綜合體、開放空間、文化和旅游消費場所等,培育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業創意等業態。
第二十七條 鼓勵利用山東省工業遺產資源,開展工業文化教育實踐,培育工業文化研學實踐基地(營地)、高校思政課實踐教學基地。創新工業文化研學課程設計,開展工業科普教育,培養科學興趣,掌握工業技能。
第二十八條 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鼓勵強化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學術研究,加強工業遺產資源調查,開展專業培訓及國內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專業服務機構發展,提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水平和能力,擴大社會影響。
第五章 指導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山東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對于社會反映集中、面臨損毀等問題性質嚴重的核心物項,省工作和信息化廳開展專項調查。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根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要求,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山東省工業遺產保護情況的檢查和評估工作,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及時報告檢查、評估發現的問題及處理建議,按時提交年度工作報告(附件4)。
第三十條 山東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加強自查,發現核心物項存在安全、損毀等問題隱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并及時向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自查整改情況以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產權發生變化等)。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甄別核實后,將重大問題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三十一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山東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公眾發現山東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實名反映。
第三十二條 山東省工業遺產實施動態管理。經認定的山東省工業遺產有效期為五年,每滿五年復核一次。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調查、復核等情況,適時調整山東省工業遺產名單。
第三十三條 山東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損毀嚴重,并無法修復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其從山東省工業遺產名單中移出,遺產所有權人及有關方面不得繼續使用“山東省工業遺產”字樣和相關標志、標識。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有關事項涉及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級工業遺產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自2024年4月 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 月17日。
附件:
1. 山東省工業遺產評價指標
2. 山東省工業遺產申請書
3. 山東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增補備案表
4. 山東省工業遺產年度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