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信工聯〔2024〕61號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2024年“促進經濟鞏固向好、加快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第一批)》要求,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工業互聯網賦能制造業數字化轉型資金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工業互聯網賦能制造業數字化轉型資金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制造業數字化轉型行動方案(2022-2025年)》《山東省制造業數字化轉型提標行動方案(2023-2025年)》《2024年“促進經濟鞏固向好、加快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第一批)》等文件精神,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以工業互聯網賦能加快推動制造業數字化轉型,助力新型工業化發展,制定本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第二條 工業互聯網賦能制造業數字化轉型省級財政支持資金,通過省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實行總額控制。
第三條 工業互聯網賦能制造業數字化轉型省級財政支持政策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其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項目申報、預算編報和執行,開展績效自評等工作。省財政廳負責政策資金的籌集、撥付及牽頭組織開展績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四條 省級財政支持政策采取資金獎補方式,對上一年度“雙跨”工業互聯網平臺、“數字領航”企業、特色專業型工業互聯網平臺等國家級數字化轉型標桿示范、5G基站建設和本年度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二級節點建設、制造業數字化轉型“揭榜掛帥”項目等給予支持。
(一)國家級“雙跨”工業互聯網平臺,主要是指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跨行業跨領域工業互聯網平臺,是工業資源集聚共享、工業數據集成利用、工業生產與服務優化創新的重要載體,代表著我國工業互聯網平臺的最高水平。
(二)國家級“數字領航”企業,主要是指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技術實力強、業務模式優、管理理念新、質量效益高的制造業數字化轉型標桿,通過聚焦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經營管理等全要素、全流程、全生態轉型,引領帶動更多制造業企業開展創新實踐。
(三)國家級特色專業型平臺,主要是指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面向重點行業的特色型工業互聯網平臺、面向重點區域的特色型工業互聯網平臺、面向特定技術領域的專業型工業互聯網平臺,開發和推廣基于工業互聯網平臺的解決方案,構建制造業數字化轉型支撐體系。
(四)5G基站建設獎補,主要是指按時完成5G基站年度建設任務的電信運營企業,新建設且承載垂直行業創新應用流量的5G基站。
(五)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二級節點,主要是指是一個行業或者區域內部的標識解析公共服務節點,能夠面向行業或區域提供標識編碼注冊和標識解析服務,以及完成相關的標識業務管理、標識應用對接等。
(六)制造業數字化轉型“揭榜掛帥”項目,主要是指面向細分行業數字化轉型需求,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社會公開發榜,“雙跨”平臺等數字化轉型服務商與制造業企業聯合開展試點、共同揭榜實施,打造形成的可復制推廣的典型場景和解決方案。
第三章 支持條件
第五條 工業互聯網賦能制造業數字化轉型省級財政支持資金申報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符合產業發展方向,開展的項目建設應在山東省境內;
(二)近三年內未發生過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無環境污染、產品質量、嚴重失信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符合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要求;
(四)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六條 申報國家級“雙跨”工業互聯網平臺、特色專業型平臺獎補的主體,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工業互聯網平臺的產權擁有者;
(二)屬于上一年度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跨行業跨領域工業互聯網平臺或特色專業型平臺。
第七條 申報“數字領航”企業獎補的主體,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屬于上一年度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數字領航”企業。
第八條 申報5G基站建設獎補的主體,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國家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山東公司或分公司,并完成上一年度5G基站建設任務;
(二)申請給予獎補的5G基站,應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開通并投入使用,且日均流量超過30GB。
第九條 申報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二級節點獎補的主體,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該二級節點須與國家頂級節點對接,實現實時數據同步和解析服務;
(二)累計和當年新增標識注冊量、解析量均不低于10萬,接入企業節點數均不少于5家;
(三)優先支持取得工業互聯網標識注冊服務許可的申報主體。
第十條 申報制造業數字化轉型“揭榜掛帥”項目獎補的主體,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牽頭單位主營業務應包含5G、工業互聯網、智能制造、工業軟件、工業控制等相關數字化轉型服務領域中的至少一項,在山東省內擁有開展業務的技術服務團隊;
(二)牽頭單位以“揭榜掛帥”形式與制造業企業聯合開展試點,且實施期間項目投入的費用(聯合體內成員單位與項目相關的設備、材料、產品、軟件等費用,以及與項目相關的咨詢、診斷、設計、檢測、評價服務、人員等費用,不重復計算)不低于100萬元;
(三)牽頭單位針對發榜任務需求,形成了典型場景和先進適用的解決方案,并在相關制造業企業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 申報制造業數字化轉型“揭榜掛帥”的項目,聯合體成員單位原則上不超過3個,該項目前期應未獲得過省級財政資金支持,嚴禁重復或變相重復申請。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確定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山東省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意見,分類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明確支持方向、申報條件、審核程序、申報材料要求等內容。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申報,并對申報材料和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四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本地區項目申報,并對申報材料和項目進行評審論證,按程序提出明確審核和推薦意見,正式行文報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審核合格的項目,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程序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通過申報材料集中審核、現場或線上答辯、實地核查等不同方式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專家或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審意見,提出擬支持的項目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向省財政廳提交擬支持的項目名單和資金分配建議,省財政廳審核后按程序下達資金。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項目,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七條 為減少企業重復評審負擔,“雙跨”工業互聯網平臺、“數字領航”企業、特色專業型工業互聯網平臺等國家級數字化轉型標桿示范項目獎補資金,實行簡易申報評審程序。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申報通知要求報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正式名單進行核實,并對申報主體、申報材料的合規性審核通過后,不再組織專家或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審,按程序提出擬支持的項目名單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5G基站建設獎補資金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通信管理局共同組織開展,通過調取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業統計月報,對新增5G基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的5G基站建設開通情況進行復審。項目申報時,由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省公司按照申報通知要求,直接報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無需市級工信部門推薦。
第十九條 制造業數字化轉型“揭榜掛帥”項目,采取“先試點、后驗收、再獎勵”方式開展,任務榜單應根據國家和山東省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意見進行編制,可通過地方征集、行業處(室)推薦、國家智庫參與編寫等方式統籌形成。
第二十條 服務商牽頭揭榜試點任務時,應與聯合體內單位包括制造業企業簽訂協議,明確責任分工和權利義務,細化項目目標任務、合作內容、工作計劃、出資方式和知識產權歸屬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承擔“揭榜掛帥”試點任務的聯合體單位要對項目投入進行單獨核算,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規范項目經費支出。
第五章 財政獎補
第二十二條 對上一年度新入選的“雙跨”工業互聯網平臺、“數字領航”企業、特色專業型平臺等數字化轉型領域國家級標桿示范,分別給予最高5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支持。
第二十三條 對面向智能制造、智慧交通、智慧樞紐、智慧醫療、城市管理、智慧民生、智慧教育等垂直領域開展創新應用,且日均流量超過30GB的新建5G基站,省財政按照基站對應用的推動作用給予每個最高5000元補貼,單個電信運營企業或采取共建共享模式的聯合企業最高補助1500萬元,單個企業不得同時以獨立和聯合體方式申報。
第二十四條 對商業模式清晰且形成規?;瘶俗R解析應用服務能力的標識解析二級節點,按照綜合評審排名結果進行分檔,擇優給予最高200萬元獎補。
第二十五條 對承擔數字化轉型“揭榜掛帥”試點工作,經驗收評估完成建設任務的,根據實施期間項目投入情況、驗收通過的建設成效等,按照綜合評審結果“優秀、良好、通過”進行分檔,擇優分別給予每個場景最高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支持。
第二十六條 制造業數字化轉型“揭榜掛帥”項目,財政資金僅撥付到牽頭單位服務商,由牽頭單位負責財政資金管理和分配。單個服務商每年度參與揭榜的任務原則上不超過5個,單個制造業企業每年度參與揭榜的任務原則上不超過1個。按照“滾動實施”原則,當年度未驗收項目可順延轉入下批次集中驗收,跨年度的占用驗收當年的揭榜任務限額。
第六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有關市、縣工信部門要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嚴格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要求,定期開展績效評價,切實加強資金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需配合開展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審計等工作。對于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補資金的申報主體,一律取消補助資格,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收回已撥付的資金。
第二十九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