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科字〔2024〕38號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我們對《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發展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自然基金)項目管理,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2〕6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自然基金是省科技計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重點資助自然科學領域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為加快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夯實科學技術基礎支撐。
第三條 省自然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吸納地方政府、相關行業和企業等多元投入,并依法接受科學捐贈。
第四條 省自然基金支持自由探索,突出目標導向,科研人員應面向產業需求凝練科學問題。遵循自愿申報、公開透明、競爭擇優、公平公正原則,強化績效評價。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省科技廳牽頭組織實施省自然基金項目,負責擬訂相關支持政策,優化任務布局,統籌項目全過程管理。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對省自然基金管理運行中的重大事項提供咨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基礎處。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是省自然基金項目實施的直接責任人,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
(二)按要求提交項目申請、總結報告、結題材料、科技報告等,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三)嚴格履行項目合同書。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山東省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基礎研究能力的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相關機構,可申請作為省自然基金項目依托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申報人申報項目;
(二)審核申報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社會信用記錄情況;
(三)提供項目實施條件,保障項目實施時間;
(四)跟蹤項目實施,監督管理資助經費的使用。配合省科技廳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各設區市科技局,中央駐魯單位、高校和經審核批準的省屬高校院所可作為項目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推薦省自然基金項目;
(二)組織項目合同書填報及審核;
(三)配合省科技廳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省自然基金項目采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全流程統一管理。
第三章 資助體系
第十條 省自然基金設立青年基金項目、面上項目、優秀青年基金(以下簡稱優青)項目、杰出青年基金(以下簡稱杰青)項目、重大基礎研究項目、創新發展聯合基金(以下簡稱聯合基金)項目等項目類型。根據需要可適時作出調整。
第十一條 青年基金、面上、優青、杰青、聯合基金項目執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重大基礎研究項目執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四章 申報與評審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根據年度科技計劃總體部署,發布通知,組織開展省自然基金項目申報。
第十三條 申報人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具有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正式受聘于依托單位且保證資助期內每年在依托單位從事研究工作的時間在6個月以上。不同項目類型的申報人還應符合對應申報條件(附件1)。
第十四條 符合《關于轉發科技部等部門〈加強“從0到1”基礎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魯科字〔2020〕62號)中直接給予政策的申報人,可申報青年基金項目,根據評審結果予以差異化資助,或申報對應優青、杰青項目并給予直接支持。
第十五條 申報人即為省自然基金項目負責人。
項目參與人員與申報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人員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數量不得超過2個。
第十六條 省自然基金項目實行推薦申報制。申報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報項目申報書,經依托單位審核通過后,由主管部門統一推薦至省科技廳。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負責對受理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專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產業需求(基礎學科除外)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注重代表作對項目申請的支撐作用及其相關性,提出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提出評審意見時,還應當論證資金使用計劃的合理性(“包干制”項目除外)、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以及繼續予以資助的必要性。
第十九條 評審一般采取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的形式。通訊評審從專家庫中抽選至少3名同行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完成后,省科技廳根據擬立項資助數量、通訊評審成績等,按標準遴選確定進入會議評審項目名單,組織5名以上同行專家進行會議評審,提出立項資助建議。提高熟悉產業應用的行業專家參與評審的比例。對非共識項目、網評專家顯失公正的評審意見等,會議評審專家可聯名提出修正建議,為省科技廳提供決策參考。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通過評審系統將評審意見、是否立項等情況反饋申報人及依托單位,接受并處理異議申請。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根據會議評審結果和異議申請處理結果,提出立項項目及資助經費建議,按程序報省委科技委員會批準后,下達立項文件。
第二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對產業需求緊迫、問題突出的重大項目或應急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按程序報省委科技委員會批準。
第五章 組織實施與過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 依托單位應當在立項文件下達后30個工作日內組織項目負責人填寫項目合同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合同書主要內容、研究目標和預期成果應與申報材料一致,除評審專家有明確調整意見并經省科技廳核準外,不得調整申報時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青年基金、面上、優青、杰青、聯合基金項目執行省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合同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項目實施情況原始記錄,填報進展報告。依托單位應審核項目實施情況原始記錄、進展報告等,建立項目實施(電子)檔案,并按要求提交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六條 在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項目負責人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依托單位批準備案,備案手續可作為項目結題時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依托單位、參與人員原則上不得變更。符合條件確需變更的,按流程(附件2)報送省科技廳審核批準。
第二十八條 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應于項目執行期滿前2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批準。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期限不超過12個月。批準延期的項目應當按時提交年度進展報告。
第二十九條 項目因故需撤銷或終止的,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按照省科技計劃項目撤銷與終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驗收與成果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結題申請應在執行期滿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項目負責人撰寫結題報告、確認經費決算,經依托單位審核后,統一提交省科技廳。提前完成項目合同書規定的任務、指標的,經依托單位嚴格論證后,由依托單位提出提前結題申請,報送省科技廳審核批準。
第三十一條 省科技廳以項目合同書為主要依據,組織結題驗收。對符合結題要求的,準予結題。
第三十二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應按要求進行標注。中文標注“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XXX(立項編號)”,英文標注“project XXX supported by Shando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其他語種參照翻譯。
第三十三條 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依法取得知識產權的項目,依托單位應當積極應用或有序擴散項目成果,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省自然基金項目建立全過程監督評估機制,對申報、立項、項目實施與結題驗收等工作中相關責任主體的行為規范、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省科技廳對項目推薦、申報、立項、實施、驗收和咨詢評審評估等環節的相關責任主體加強科研誠信審核,將具備良好科研誠信狀況作為參與項目的必要條件。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責任主體,實行“一票否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5日。原《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魯科字〔2021〕63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省自然基金項目類型及申報條件
2.省自然基金項目合同書內容變更流程
附件下載:
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發展聯合基金 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發展聯合基金(以下簡稱聯合基金)項目管理工作,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2〕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聯合基金是由省科技廳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條件的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社會組織等(以下簡稱聯合資助方)共同提供資金,在商定的科學與技術領域內共同支持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的基金。
第三條 聯合基金旨在發揮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自然基金)的導向作用,引導與整合社會資源投入基礎研究,促進部門、企業、地區與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合作,培養科學與技術人才,推動全省相關領域、行業、區域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條 聯合基金的設立堅持頂層設計、需求牽引、目標導向,須面向國家戰略和山東省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解決區域、行業、產業技術進步急需的科學問題與“卡脖子”技術難題,提高應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水平。
第五條 聯合基金是省自然基金的組成部分,按照省自然基金運行和管理方式組織實施。
第二章 職責設置
第六條 聯合基金的設立,須由聯合資助方提出申請,經協商一致后,與省科技廳簽署設立聯合基金合作協議,明確各方出資額度、資助領域方向、合作期限、運行方式等。
第七條 省科技廳在聯合基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相關支持政策;
(二)制定發布年度項目指南;
(三)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結題等工作。
第八條 聯合資助方在聯合基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年度項目指南建議;
(二)按約定額度提供資助資金;
(三)配合管理和監督項目實施。
第九條 聯合基金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由省科技廳與聯合資助方共同研究決定。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聯合基金經費由省科技廳統一管理。省級財政科研經費出資額度原則上不超過聯合基金年度支持經費總額度的30%。聯合資助方資金不納入省財政資金預算管理,應按時撥至省科技廳賬戶。
第十一條 聯合基金項目一般采用一次性撥款方式。
第十二條 聯合基金項目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參照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有關規定,并按照合作協議有關約定執行。
第四章 申報與立項
第十三條 聯合基金項目包括重點支持項目、培育項目等類型。根據實際需要,聯合資助方可協商確定其他類型。
第十四條 聯合資助方根據合作協議規定的重點資助范圍,圍繞地方、行業、產業和企業發展需求,提出聯合基金年度項目指南建議。
省科技廳圍繞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以及相關規劃的貫徹落實,根據合作協議及聯合資助方的年度項目指南建議,在廣泛聽取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編制年度項目指南,發布申報通知。
第十五條 聯合基金指南面向全國發布。省外單位申報的,需聯合省內單位作為依托單位。鼓勵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實施聯合基金項目。
第十六條 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聯合基金項目:
(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三)申報重點支持項目須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過國家級基礎研究項目(課題);
(四)年度項目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報人即為聯合基金項目負責人。
參與人員與申報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人員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不得超過2個,年度項目指南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各方須簽訂共同申報協議,約定各方的目標任務、工作責任和經費分配。
第十八條 申報人應當按照年度項目指南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報項目申報書,經依托單位審核通過后,由主管部門統一推薦至省科技廳。申報人、依托單位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并負責組織項目評審。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通過評審系統將形式審查、評審意見、是否立項等情況反饋申報人及依托單位,接受并處理異議申請。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根據會議評審結果和異議申請處理結果,提出聯合基金年度立項項目及資助經費建議,按程序報省委科技委員會批準后,下達立項文件。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 依托單位應當在立項文件下達后30個工作日內組織項目負責人填寫項目合同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合同書主要內容、研究目標和預期成果應與申報材料一致,除評審專家有明確調整意見并經省科技廳核準外,不得調整項目申報時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合同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聯合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報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依托單位應審核項目進展報告、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等,建立聯合項目實施(電子)檔案。
第二十四條 賦予項目負責人更大技術路線自主權,在不降低主要研究目標的前提下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依托單位批準備案,備案手續可作為項目結題時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聯合基金項目變更、撤銷、終止、結題驗收等按照省自然基金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應按要求進行標注。中文標注為“山東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XXX(立項編號)”,英文標注為“project XXX supported by Shando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其他語種參照翻譯。
第二十七條 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依法取得知識產權的項目,依托單位應當積極應用或有序擴散項目成果,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
第二十八條 聯合資助協議中有特殊約定或年度項目指南中有明確規定的,按照約定和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根據聯合資助協議或工作需要,省科技廳可以向聯合資助方提供項目申報書、項目任務書、年度進展報告和結題報告。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5日。原《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發展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辦法》(魯科字〔2021〕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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