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財政廳等5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稅〔2025〕5號各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水利局,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各地市分行,國家稅務總局各市稅務局,各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為規范全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加強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改善生態環境,現將《山東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山 東 省 財 政 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 東 省 水 利 廳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2025年4月30日山東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與管理,推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財政部關于修改部分文件條款的通知》(財稅〔2023〕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水土保持補償費是對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且不能恢復其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依法征收并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預防治理的資金。第三條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繳庫和管理全過程,應當依法接受財政、發展改革、水利、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操作規范、透明、合規。第二章征收第四條凡在本省區域內的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經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其他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對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造成損壞,且不能恢復其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均應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前款所稱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具體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包括河道采砂);(二)燒制磚、瓦、瓷、石灰;(三)排放廢棄土、石、渣。第五條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標準,依照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聯合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第六條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遵循下列規定,由繳納義務人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和處于建設期的礦產資源項目,繳納義務人應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所在地的縣(市、區)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中,由水利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項目,由繳納義務人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在地的縣(市、區)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開采期的礦產資源項目、無需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生產建設項目及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繳納義務人向礦產資源開采地或生產建設活動所在地的縣(市、區)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第七條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繳納時限遵循以下規定:(一)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包括不需要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的項目,繳納義務人應當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足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二)開采礦產資源項目,處于建設期的,繳納義務人應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足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處于開采期的,繳納義務人應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按季度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其繳納時限由生產建設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第八條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以下方式計征:(一)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包括不需要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的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在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在開采期間,除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計征,石油、天然氣按照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每年計征。(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計征。(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計征。若繳納義務人已按前述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排放廢棄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復計征。對于供水工程建設中同時涉及工業用水和公益性用水的情形,水土保持補償費根據工業用水比例確定計征數額。此外,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水庫淹沒區不納入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計征范圍。第九條對于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及處于建設期的礦產資源項目,負責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部門需先核定應繳的水土保持補償費金額,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將批復文件等費源信息推送至稅務部門。繳納義務人應依據水土保持方案中審批部門確定的金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對于處于開采期的礦產資源項目、無需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生產建設項目以及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繳納義務人根據實際開采礦產量(取土、挖砂、采石量,棄土、石、渣排放量)或征占用地面積,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第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未按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單位或個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或移交執法部門查處,并及時將相關費源信息推送至稅務部門。第十一條稅務部門根據費源信息及時足額征繳入庫,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傳遞水土保持補償費征繳情況,及時實現征管信息共享。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一)建設學校、醫院、幼兒園、養老服務設施、孤兒院、福利院等公益性項目的;(二)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關規劃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田間土地整治建設和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的;(四)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面向城市及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市政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黑臭水體整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園林綠化等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五)建設軍事設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的;(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除本辦法規定的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得擅自改變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第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依據、征收標準、征收主體、征收程序、法律責任等信息予以公示。第三章繳庫和退庫第十五條水土保持補償費屬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按照1:9的比例分別繳入中央國庫和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部門所在地同級國庫。其中,由水利部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項目所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1:9的比例分別繳入中央和省級國庫。第十六條水土保持補償費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其征收過程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電子),并確保全額繳入國庫,收入科目列為“103044609水土保持補償費”。第十七條水土保持補償費繳入國庫后,如需退庫的,應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納義務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由財政部門授權稅務部門審核退庫,繳納義務人直接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第十八條各級稅務部門應將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及時足額上繳中央及相應級次的國庫,嚴禁截留、占壓、拖延上繳。第四章法律責任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或改變其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二)隱瞞、坐支應上繳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三)滯留、截留、挪用應上繳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四)未按規定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水土保持補償費繳入國庫的;(五)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二十條繳納義務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拖欠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繳納義務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一條繳納義務人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免除其防治水土流失的責任。第二十二條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若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和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和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5年5月3日起施行。點擊查看對應政策解讀:專家解讀|《山東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信息來源:山東省財政廳網站 下一篇:山東省財政廳 中共山東省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等5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工業轉型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