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疫情科學防控的同時,山東出臺一系列政策措施幫助企業平穩過渡,保障企業有序復工復產。
第一部分 運營保障類
1、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的中小企業減免租金的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給予最長3個月的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減免租金總額的30%,最高50萬元,所需資金由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安排。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穩就業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發〔2020〕5號)
2、對承租國有企業經營性房產的中小企業,可以減免或減半征收1-3個月的房租;對存在資金支付困難的中小企業,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體收取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參照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減免,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號)
3、對已與國有企業簽訂合同的中小企業,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適當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后重新確定。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號)
4、對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用電、用氣、用水等,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由企業補繳緩繳的各項費用。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號)
5、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理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在職培訓補貼的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優先予以批準。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號)
6、用好小微企業工會經費支持政策,對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工會經費全額返還。用好企業組織會費,對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實行一定比例的企業會費返還。用好工會防疫專項資金,加大對防疫一線職工的慰問,充分調動職工參與防控疫情的積極性。
政策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7、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安排符合隔離要求的職工宿舍、公寓等方式,配合好社區管理等單位自行進行隔離觀察管理。對不具備自行解決條件的企業,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臨時調配符合隔離要求的賓館、公寓等社會資源,統一設置臨時安置隔離點,并做好統一食材配送、統一生活垃圾收集、統一醫療服務、統一心理疏導溝通等相關管理和服務,確保隔離觀察工作穩妥有序。對于職工隔離所支付的酒店、公寓等租賃費用,由企業、所在縣(市、區)財政、所在市財政和省財政,按30%、20%、20%和30%比例承擔。
政策來源:省委新冠肺炎疫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2月21日通知
第二部分 穩崗就業類
1、支持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復工達產,對春節期間(截至2020年2月9日)開工生產的企業,給予每人每天200元一次性用工補貼,每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2020年2月10日起一個月內復工新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的,每新吸納1人按每人1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安排。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穩就業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發〔2020〕5號)
2、對各類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民辦職業中介機構,介紹技能型人才和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高校畢業生到本省中小企業就業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審核確認后,市、縣級財政可適當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號)
3、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工人數確定。將失業保險金標準上調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號)
4、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再延長1年,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上年末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將穩崗返還裁員率標準放寬到5.5%,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放寬到不超過參保職工總數的20%。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穩就業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發〔2020〕5號)
5、對受疫情影響堅持不裁員且正常發放工資的中小企業,其正在享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本意見到期后,可階段性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號)
6、高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小微企業就業或靈活就業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將就業見習補貼標準提高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滿3個月后,用人單位可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并繼續享受就業見習補貼。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穩就業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發〔2020〕5號)
7、階段性延長就業援助政策,對從事公益性崗位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以及就業困難人員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長1年。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穩就業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發〔2020〕5號)
第三部分 創業扶持類
1、創辦企業及各類合伙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且合伙人、組織成員均符合借款人條件的,按照每個創業企業借款人最多不超過(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過15萬元,可申請不超過45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小微企業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號)
2、降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人員占現有職工比例下調為20%,職工超過100人的比例下調為10%。符合條件的個人借款人合伙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可申請最高45萬元創業擔保貸款。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穩就業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發〔2020〕5號)
第四部分 勞動關系類
1、在疫情防控期間,要指導企業全面了解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情況,要求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對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要指導企業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
政策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2、對不愿復工的職工,要指導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指導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政策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3、支持企業通過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勞動關系和工作崗位,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因疫情防控導致特殊困難的職工特別是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等,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協商安排遠程辦公、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穩就業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發〔2020〕5號)
4、對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
5、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
6、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
7、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
政策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8、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政策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9、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政策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10、對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工的,該期間的工資發放,單位和職工可以協商處理。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
11、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
第五部分 社保繳納類
12、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按規定經批準后,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最長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可按規定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號)
13、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按規定經批準后可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最長6個月。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收滯納金,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長1年。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階段性降低1個百分點。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穩就業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發〔2020〕5號)
14、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保金實行分檔減繳,暫免征收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企業殘保金。對因疫情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保金。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可依法申請按照企業和個人各5%的最低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穩就業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發〔2020〕5號)
15、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職工醫療、生育保險費的中小企業,可申請緩繳職工醫療、生育保險費,緩繳期最長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可按規定依法享受醫療、生育保險待遇。緩繳期滿后,企業應足額補繳職工醫療、生育保險費用。
政策來源:《山東省醫療保障局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政策的通知》(魯醫保發〔2020〕5號)
16、自2020年3月1日起,階段性下調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將單位繳費費率在現行費率標準的基礎上下調1個百分點,執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恢復原繳費費率。
政策來源:《山東省醫療保障局山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降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的通知》(魯醫保發〔2020〕9號)
第六部分 稅費減免類
1、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準,減征或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納稅人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號)
2、對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財政性資金,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的,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政策來源:《山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民政廳關于認真落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魯財稅〔2020〕3號)
3、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政策來源:《山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民政廳關于認真落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魯財稅〔2020〕3號)
4、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贈支出,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來源:《山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民政廳關于認真落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魯財稅〔2020〕3號)
5、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贈支出,可按規定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來源:《山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民政廳關于認真落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魯財稅〔2020〕3號)
6、疫情防控期間,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可根據需要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聯合審核確認后,隨時公布名單。
政策來源:《山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民政廳關于認真落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魯財稅〔2020〕3號)
第七部分 信貸融資類
1、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要靈活運用無還本續貸、應急轉貸等措施,支持相關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穩定授信,銀行機構要對其到期貸款予以展期或續貸。對受疫情影響、授信到期還款確有困難的中小微企業,銀行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要通過適當降低利率、減免逾期利息、調整還款期限和方式,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2020年,省內各銀行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和新增貸款規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號)
2、銀行機構要壓降成本費率,通過實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減免手續費等方式,確保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個百分點。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號)
3、省投融資擔保集團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小微企業客戶疫情防控流動資金貸款(不超過1000萬元)擔保業務,全部納入再擔保分險范圍。降低對疫情防控相關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費率,省投融資擔保集團對合作擔保機構在疫情期間辦理符合備案條件的小微企業擔保項目,減按50%收取再擔保費。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積極與合作金融機構協商給予續保。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號)
4、中小企業應急轉貸基金使用期限,確有需要的,單筆業務可延長至15天。實行轉貸費用優惠費率,通過省轉貸平臺和市縣轉貸機構共同讓利,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費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號)
5、在疫情期間,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類項目貸款(單戶企業貸款余額不超過1000萬元),確認為不良部分的,省級風險補償資金按照貸款本金的30%給予補償。
政策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