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主體資格
第一條 申請人申請其股票(股權)在齊魯股權成長板 掛牌應當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成立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有限公司整體變 更為股份公司的,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三)公司合法規范經營;
(四)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五)齊魯股權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條 申請人申請其股票(股權)在齊魯股權成長板 掛牌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無實繳注冊資本;
(二)因資不抵債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三)對外擔保金額、涉及訴訟且對外承擔的支付金額 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但能夠提供訴訟解決方案不會影響公 司持續經營的除外。
第三條申請人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 續已辦理完畢,申請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四條申請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由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公司股票(股權)不存在重大 權屬糾紛。
第五條申請人最近十二個月內未發生對公司持續經 營產生不利影響的實際控制人變更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 化,其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
第二節規范運作及公司治理
第六條申請人主營業務明確,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 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 政策。
第七條申請人依法納稅,報告期內無重大違法違規 行為。
第八條申請人資產相對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 機構相對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 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 不存在損害股東合法權益的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 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九條申請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 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非法占用的 情形。
第十條申請人的公司章程須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 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十一條申請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 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能公允地反映申請人的財務狀 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 的審計報告。
第十二條申請人具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治理 結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 申請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 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
第三節持續發展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即申請人基于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有能力按 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
第十五條 報告期內,申請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對外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