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掛牌工作程序
第一條 申請人就本次掛牌的具體方案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已經內設有權機構批準并作出決議。
第二條 申請人如有募資意向和需求,可采取非公開發行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 券。
第三條 申請人發行股票或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應按照股票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規定執行。
第四條申請人申請其股票在齊魯股權掛牌,申請人與相關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齊魯股權相關業務規 則提交掛牌申請文件,所提交的掛牌申請文件主要包括:
(一)掛牌申請書;
(二)申請人內設有權機構關于公司股票在齊魯股權掛 牌的決議文件;
(三)推薦機構出具的推薦意見書;
(四)掛牌轉讓說明書及掛牌轉讓說明書摘要;
(五)申請人最近兩年一期或最近一年一期經審計的財 務報表(提交掛牌申請時的財務報表不得超過其最近一期截 止日后5個月);
(六)律師事務所就申請人的掛牌申請出具的法律意見 書;
(七)申請人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掛牌申 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及關于任職資格的承 諾;
(八)申請人與推薦機構簽署的持續督導協議;
(九)申請人的公司章程與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十)推薦機構出具的關于保證蓋章PDF版掛牌申請文
件與蓋章紙質版掛牌申請文件一致性的承諾書;
(十一)齊魯股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特定行業的申請人應當在掛牌申報材料中提供相關管理部門關于掛牌工作的意見。
第六條 齊魯股權負責受理和組織股票掛牌申請業務。
第七條齊魯股權依法對掛牌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并在發行、掛牌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報監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申請人股票掛牌申請未獲核準的,自未通過審核之日起2個月后,可再次提出股票掛牌申請。
第九條 申請人股票掛牌核準后至正式掛牌前,發生影響其掛牌的重大不利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掛牌,并在2個工作日內報告齊魯股權,同時披露相關信息。不再滿足掛牌條件的,齊魯股權有權終止申請人的此次掛牌行為。待申請人符合掛牌條件后,應當重新履行掛牌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