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疫情散點多發,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復雜、任務繁重。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進一步發揮金融服務支持保障作用,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金融紓困
對因疫情影響存在還款困難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銀行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要積極做好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續轉換,靈活采取展期、借新還舊、無還本續貸、變更授信品種、調整還款方式等形式,幫助做好資金接續。鼓勵銀行機構對受疫情影響的小微主體還款給予適當寬限期,不納入違約客戶名單,不進行分類下調。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保險投保人,支持保險機構對其期交業務放寬交費期限。鼓勵擴大因疫情導致的營業中斷損失保險的覆蓋面,減少企業因營業中斷造成的損失。組織開展金融輔導專項攻堅行動,將受疫情影響的服務業小微企業納入輔導,密切關注企業資金狀況,最大限度滿足企業合理融資訴求。
二、強化對疫情防控重點領域的信貸支持
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中心支行、銀保監分局要加強與發改、工信、商務等部門的對接溝通,及時將行業主管部門提供的疫情防控物資保供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的企業融資需求推送給金融機構。各金融機構要通過制定專項服務方案、安排專項信貸額度、開通業務應急通道等措施,全力滿足企業合理金融服務需求。
三、區別情況做好征信權益保護工作
金融機構要合理調整逾期信用記錄報送,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金融機構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可予以調整。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
四、提升金融服務便利化水平
金融機構要針對疫情防控的封閉管理要求,合理安排營業網點及營業時間,著力擴大線上業務的覆蓋面,引導企業和居民通過互聯網、手機APP等線上方式辦理金融業務。在受疫情影響無法線下辦理的區域,金融機構可通過線上視頻調查、雙錄等方式,收集業務影像資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辦理貸款發放和保險承保業務,待防疫管控措施解除后,補充辦理抵質押登記等線下手續。引導銀行機構開通單證業務“抗疫”通道,鼓勵更多通過電子交單、異地辦理等方式,積極化解因疫情導致的單據流轉梗阻問題。金融機構要積極關注老年人等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群體的需求,開展線上操作遠程輔導,必要時啟動應急服務保障機制,避免因線下營業中斷造成群體消費阻滯。
五、推動向市場主體減費讓利
落實好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的通知》(銀發〔2021〕169號)要求,鼓勵金融機構對疫情防控相關企業、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以及其他重點領域企業,適當下調貸款利率,減免金融服務手續費。因疫情影響存在還款困難的企業,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延后計息、給予貸款減息、免收罰息和復利等方式,減輕其還息壓力。
六、積極發揮地方金融組織作用
鼓勵我省小額貸款、民資管理、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典當行等地方金融組織,對防疫物資生產、流通、運輸等小微企業和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酌情降費減息或增加貸款、租賃、保理額度,并為暫時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客戶辦理展期、延期等。積極推進“齊魯電商貸”試點工作,為試點范圍內電商經營主體提供普惠性融資增信服務,幫助其有效應對疫情影響。鼓勵區域性股權市場對支持疫區建設、向疫區捐贈資金物資的掛牌企業減免相關費用。
七、增強疫情防控資金撥付匯劃保障
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要做好支付清算系統、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國庫業務相關系統的正常安全運營,暢通國庫緊急撥款通道,強化財庫銀協同協作,簡化業務處理流程和手續,確保疫情防控資金及時、安全、準確撥付到位。各金融機構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做好與防控疫情相關的銀行賬戶服務工作,簡化開戶流程,加快業務辦理。
八、強化對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持
圍繞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新舊動能轉換等重大戰略,強化對全省重點產業、重點企業、重點項目的融資保障。完善首貸培植、銀稅互動、無還本續貸、應急轉貸、應收賬款質押、數字化普惠等政策措施,加大對小微、涉農等領域的金融支持。持續推動與銀行機構總部開展戰略合作,強化多層次、多領域、多形式銀企對接,確保貸款投放實現平穩較快增長。
九、加強金融政策宣傳引導
進一步梳理銀行信貸、資本市場、保險等惠企金融政策和產品服務,依托金融輔導系統、融資服務平臺、疫情防控公益短信等載體,加強線上宣傳推介,提高政策落地實效。各金融機構要充分發揮網點渠道、APP推送和相關資源優勢,廣泛開展防疫知識、優惠政策、金融反詐等宣傳,加強輿論引導,提高服務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能力。
十、切實防范金融風險
各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應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原則,合理評估相關企業和個人的信用狀況,穩妥有序做好信貸投放等工作。各金融機構要加強風險監測,對貸款主體等出現實質性風險變化的,應及時予以科學有效處置。對弄虛作假、利用優惠政策搭車捆綁、非法套利以及借機違規修改征信記錄等行為,應立即制止,并依法依規實施懲戒。